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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检察历史 传承检察精神 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2012年02月22日 16:07 来源:检察日报 2012年2月20 作者:孙谦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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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孙谦,男,195912月出生,吉林伊通人,黑龙江牡丹江出生。吉林大学法律系毕业,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博士学位、教授、博士生导师。19838月参加工作,1982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

   

编者按 为纪念人民检察制度创立80周年,深入学习和宣传人民检察的历史,由高检院举办的“江阴杯”人民检察史知识竞赛日前圆满结束。此文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215颁奖仪式上的讲话,略有改动。

 

一、充分认识学习和宣传人民检察史的重要意义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检察事业诞生于战火纷飞的革命年代。1931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设立了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标志着人民检察制度的诞生。80年来,人民检察制度历经风雨,在一代又一代检察人员的接续奋斗、薪火相传中不断巩固和发展,为我们党顺利完成和推进三件大事提供了有力保障。人民检察史承载了几代检察人的探索与艰辛、光荣与梦想,是全体检察人员共同的精神财富和智力源泉。曹建明检察长在纪念人民检察制度创立80周年座谈会上指出:“回顾人民检察的光辉历史和成就,我们更加深刻认识到,人民检察的发展历史,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人民检察事业迈出的前进步伐、取得的光辉业绩,无不倾注着党中央的关心和爱护。”

 

第一,学习和宣传人民检察史是传承历史、开创未来的必然要求。历史是文明的记录,是进步的基石。传承检察历史和检察文化是全体检察人义不容辞的责任。任何制度、任何文化都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都有历史的传承关系。中国检察制度独特的成长环境与文化积淀、独特的制度样态与法律秉性,为我们全面认识人民检察制度的发展渊源,深刻把握检察工作的基本规律,丰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提供了弥足珍贵的镜鉴。只有深入学习、研究检察史,不断汲取检察史的营养和精华,才能深刻把握人民检察制度的根本属性、发展方向和内在规律,才能激发广大检察人员对检察事业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和感情认同。

 

第二,学习和宣传人民检察史是增强检察人员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的必然要求。探寻前辈艰难求索的足迹,了解今天检察制度之“所以然”,不仅有助于我们热爱检察制度、捍卫检察制度,而且有助于我们在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道路,坚持自己的政治制度不动摇,坚持自己的法律制度包括检察制度不动摇。历史的经验教训表明,在我们这样一个国度厉行法治,会遇到很多甚至在其他国家遇不到的困难和问题。而要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没有现成的模式,需要我们与时俱进,不断扬弃,不断进行适合中国国情的探索。为此,全体检察人应当强化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以更加平和的心态和更加务实的行动,切实履行法律监督使命,依法保障人权,维护正常的诉讼程序,维护国家安宁和社会稳定。

 

第三,学习和宣传人民检察史是锻造检察人员职业操守和职业伦理的必然要求。司法是忠诚、善良和公正的艺术。检察官要成为客观公正的维护者,必须建立真正的职业忠诚和良好的职业品行,成为善良、有操守和有德行的人。这种伦理或操守是在现实的风雨考验中、长期的反复历练中、不断的思考和学习中逐步形成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特别提倡“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新型司法观,在司法过程中遵循法律本意,遵从法律真实,慎重、周全地判断和实施司法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通过学习和宣传人民检察史,增强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自觉性

 

回望历史是为了更深刻地理解人民检察制度。对于20多万中国检察人而言,检察职业的荣誉感首先来自对检察职业的自信。而对检察职业的自信,源于对检察制度正当性、合理性的科学认知和深刻理解。这就要求我们正确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自觉地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第一,从全球视角看人民检察制度是一种法治创举。检察制度的历史远没有警察制度和审判制度悠久。放眼世界,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检察官制度和检察制度的产生不过几百年的历史,只是在近百年来才得到较大发展。虽然很多国家都有检察制度,但是真正把它称为法律监督机构的,在苏联解体后只剩下朝鲜、越南等少数国家了。在不实行三权分立的条件下,如何防止权力异化、权力专制和权力腐败?世界各国都为此设计了自己的监督制约机制。我国根据自己的国体和政体设置检察机关来行使监督权力。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我国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也是我国检察制度区别于西方国家检察制度的重要标志。实践证明,作为中国人民自己的政治抉择,这一制度设计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脉相承。人民检察制度作为中国的法治创举,是中国对人类司法文明的重要贡献。

 

第二,从历史视角看人民检察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以史为鉴,可以知得失”。经过80年的风雨洗礼和岁月砥砺,人民检察制度始终屹立不屈,并焕发出无限生机和活力。她已经成为人民政体的有机组成部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司法体制的鲜明要素。人民检察的发展历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与中国检察工作实际相结合的历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创立、形成、发展和完善的历史。正如周永康同志在人民检察制度创立80周年纪念大会上所指出的:人民检察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中国化的伟大成果,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在法治领域进行的伟大创举,符合我国国情,符合人民意愿,适应时代要求,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第三,从现实出发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回顾人民检察的光辉足迹,我们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的宝贵经验,归结起来,最根本的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必须坚持以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和法治建设道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努力实现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有机统一;必须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必须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人民检察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三、继续深入学习人民检察史,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

 

读史应该成为一种习惯,学习应该成为一种自觉。我们要继续学好人民检察史,“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坚持执法为民、始终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始终重视检察队伍建设”。我们要把学习人民检察史与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与牢固树立“六观”、坚持“六个有机统一”紧密结合起来,激发广大检察人员对检察事业的认同与热爱;进一步锤炼广大检察人员的职业操守和职业伦理,以更加平和的心态和更加理性的行为,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增强广大检察人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不断推进检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史为镜,教育和引导全体检察人员以更加负责的态度,更加饱满的职业精神,更加出色的监督能力,从对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对历史与现实的把握、对时代审视与未来发展的求索出发,切实履行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和社会公平正义守护者的神圣职责。

 

我们要发扬人民检察制度创立80多年来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深入学习历史,认真总结经验,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检察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紧紧围绕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大局,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积极贡献。

 

责任编辑:邢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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