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学 >> 热点热议
第七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一)
2011年10月23日 09:13 来源: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2011101213日,由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第七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在大连召开。届时,来自我国法学界的权威学者、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高级检察官齐聚一堂,将围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这一主题展开讨论。正义网将对本届论坛进行全程直播,敬请关注!

正义网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您收看今天的直播。

胡卫列(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各位检察长、各位高级检察官、各位专家学者:由国家检察官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辽宁省大连市检察院协办的第七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现在开始。

胡卫列(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代表,由国家检察官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第七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今天在美丽的滨海城市大连正式开幕了,首先我代表主办方和承办方对各位领导专家、学者、高级检察官,出席论坛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热烈的欢迎!

胡卫列(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我们这次论坛是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召开,得到了高检院各相关部门,高检院领导,辽宁省院大连市委、政法委的关心和支持。

今天专程赶来出席论坛开幕式的领导同志和嘉宾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孙谦同志;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同志;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洪祥同志;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胡玉同志;
中共大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萍同志。
出席开幕式的主办方和承办方领导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龙翼飞教授;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建伟同志;
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院长石少侠同志;
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陈德毅同志;
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杨迎泽同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肖中华、陈卫东、汤维建同志。

胡卫列(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下面首先我们请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院长石少侠同志致开幕词。

石少侠(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各位高级检察官:金秋十月,渤海之滨,东北明珠,景色宜人。今天,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和共和国的高级检察官齐聚大连,参加由国家检察官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由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第七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

石少侠(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在此,我谨代表本届论坛的主办单位之一国家检察官学院,向出席本届论坛的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和高级检察官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向对本届论坛的举办给予大力支持的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和为承办本届论坛进行精心筹备的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石少侠(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院长)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我们将本届论坛的主题确定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之所以确定这个主题,主要是因为:19797月制定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迄今已有32年之久,期间虽有1983年和1986年的两次修订,但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特别是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以及检察事业的不断发展,政治、经济、社会、法制建设等各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总则、体例、内容、职责、领导体制、内设机构等各方面的规定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存在的问题日趋突出,急需予以修改。

石少侠(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例如,对人民检察院的任务规定的不准确、表述得不科学;对人民检察院的职权规定的不全面,表述得不周延;对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规定的不完整,表述得不清晰。有的内容已陈旧过时,需要以新的内容来取代;有许多新的制度,特别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新举措,如人民监督员制度等,急需以法律形式来予以确认。面对这种状况,近年来,法学界和检察机关已经举办了多次有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的研讨会或座谈会,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和意见;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部分省市的人大代表团也纷纷提出了《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订提到了立法日程。

石少侠(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本届论坛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召开的。作为论坛的主办单位之一,我们衷心地希望本届论坛能够在已有研讨的基础上,对问题的研究更加深入、更加深刻、更加全面,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订奠定更加坚实的理论基础,提供更加切实可行的实务支撑,提出更多可供立法参考和采纳的意见和建议。这就是举办本次论坛的目的和宗旨。

石少侠(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基于以下三点理由,我们坚信本次论坛的目的和宗旨一定会实现。一是有众多学者和高级检察官的积极参与。本届论坛共收到220多篇论文,是历届论坛收到论文数量较多的一次。由于参会人数的局限,许多论文作者无法亲自到会参加研讨,对此,我们深感遗憾!

石少侠(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会议精选出的120篇论文,既有从理论视角的精辟阐释,又有从实践层面的探索创新,对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订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二是本届论坛是我院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第二次联袂主办,人民大学法学院高度重视论坛的举办,派出了著名和知名的专家学者参加本次论坛,他们的参与和发言一定会为论坛增加学术氛围,增添学术光彩。三是本届论坛是由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不仅高度重视论坛的举办,做出了周密细致的安排和部署,更重要的是,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正在筹建国家检察官学院大连分院,这使得国家检察官学院与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有了更加密切的联系,同时也使我们对论坛的举办在新的关系下负有共同的使命与责任。

石少侠(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总之,通过论坛主办方与承办方的共同努力,通过与会专家学者与高级检察官们的充分研讨、相互切磋、集思广益、博采众长,本届论坛一定会取得丰硕的成果!一定会为繁荣检察理论研究和推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做出应有的贡献!

石少侠(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院长)预祝第七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胡卫列(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下面请论坛的主办方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龙翼飞教授致辞。

龙翼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尊敬的孙谦副检察长、胡玉副检察长、石少侠院长、王萍书记、赵建伟检察长,各位检察官、各位专家、各位来宾:
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们相聚在美丽的海滨城市大连,共同参加第七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首先,作为本次论坛的主办方之一,我谨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向各位领导、各位检察官、各位专家和朋友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向承办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为会议付出的辛勤工作表示感谢!同时,借此机会向一直以来关心、支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发展的各位领导、同仁和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龙翼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迄今为止已经成功举办过六届,对于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的发展,促进实务与理论的互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已经成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学术论坛。作为这样一个高规格、高层次、大规模的研讨会,第七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邀请了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市检察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和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领导、高级检察官和专家学者齐聚一堂,为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提供了交流平台。

龙翼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中国法治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但法律体系的形成仅仅是一个开始,更繁重的、更艰巨的法治建设的任务摆在我们的面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法治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次论坛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作为会议主题,适应了检察工作发展的实际,具有鲜明的问题意识。经过三十年的发展,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的进步是有目共睹的。

龙翼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但是,我们仍然面临着一些理论上的困境,在检察工作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新的难题。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于1979年制定,并于1983年、1986年两次进行修改。但是,随着社会飞速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一些内容已经落后于检察机关建设和检察工作开展的需要。例如,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所规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任务不准确、不完整,对检察机关的职权规定不完善,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职能,都没有明确。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体制,加强执法监督,切实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亟需修改完善检察院组织法。

龙翼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在这样的背景下,讨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明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性质、主要内容和立法结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原则、结构与内容;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和领导体制与机构设置;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定位及其完善等一系列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通过这些内容的修订和完善,使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进一步凸显,法律监督职责权限更加明确,法律监督措施和程序更加合理,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保障机制更加有效。更好的发挥人民检察院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依法追诉犯罪、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保障司法机关的活动依法、公正进行的重要作用。

龙翼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是新中国诞生后成立的第一所正规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最早开设了社会主义法学教学课堂,编写了第一套社会主义法学讲义,培养了新中国第一批法学本科生和各学科的研究生,被誉为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工作母机法学家、法律家的摇篮。人大法学院始终追求学术理性与社会责任,关注中国现实,以中国问题的解决作为学术研究的出发点,广泛参与国家立法,注重加强与实务部门的交流与合作。人大法学院与国家检察官学院、国家法官学院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本次论坛就是根据我们的协议,由国家检察官学院和人大法学院合作举办的。根据协议,我们将在学术研究、资源共享、学术活动的组织和开展、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广泛的交流合作。包括联合培养法检专门人才,合作开展法官、检察官培训;合作举办国际、国内高层次学术研讨交流活动;合作开展法学研究和教学,共创研究成果;建立师资、信息等资源共享机制等。我们努力将这种积极有效的合作常态化、制度化。

龙翼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我们倡导以问题为导向,开展跨学科跨领域的综合研究,建立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的交流、分享、合作、发展机制。这有助于学者与检察官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学术探讨,为实践问题的解决提供智力支持。同时,有助于丰富教学的内容,强化法学教育的实践功能,为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提供有益的经验。希望大家共同破解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检察院组织法修改提供智力支持,推动检察工作的发展。

龙翼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我们相信,在各级领导、司法实务界专家、法学界同仁的高度关注和支持下,国家检察官论坛将会越办越好,成为一个法学研究的良好品牌。大家更好地肩负法律人的社会责任,研讨发展中的法律问题,共同推动中国法治事业的不断发展。

龙翼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最后,预祝论坛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胡卫列(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下面请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胡玉同志致辞。

胡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尊敬的孙谦副检察长,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大家好!首先,我代表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和全省检察干警,对第七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在辽宁胜利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出席论坛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表示热烈的欢迎!

胡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七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是在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全面推动辽宁检察工作在服务大局中科学发展的新形势下举办的一次重要论坛。这届论坛选择在辽宁举办,是高检院党组对辽宁检察机关的信任与厚爱。我们将竭尽全力做好各项服务和保障工作,努力为论坛的成功举办创造一个高效、便捷、舒适的环境。

胡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当前,辽宁正在全面实施东北振兴战略和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战略,以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为主题,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社会管理模式转型为主线,坚持增量带动结构优化、创新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发展保障民生改善,大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力推进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这届论坛的主题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我们将以本次论坛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检察理论研究力度,推进理论创新,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和检察工作水平,为实现辽宁全面振兴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胡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辽宁省是中国东北经济区和环渤海经济区的重要结合部,南临渤海、黄海,隔鸭绿江与朝鲜为邻,东南隔海与日本相望,东、北、西三面与吉林、内蒙古、河北等省区接壤,靠近俄罗斯,地理位置十分优越,是连接欧亚大陆桥的要冲,是中国东北地区进行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的重要通道。辽宁省总面积14.8万平方公里,总人口4200余万,有汉、满、蒙、回、朝鲜、锡伯等民族。全省有14个省辖市,100个县、区、(市)。辽宁具有近百年的工业历史,逐步形成了以重工业为主体,工业门类比较齐全,基础比较雄厚的工业体系,是我国主要的工业和原材料基地。同时,辽宁不仅是一个工业大省,人文历史、自然景观资源也很丰富。这里有距今近30万年的营口金牛山遗址;这里有距今5000年的红山文化遗址;这里还有以雄奇险峻和风景秀美而闻名遐迩的冰峪旅游度假区。

胡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名山、秀水、奇石、异洞遍布辽东半岛和辽西走廊。千山、医巫闾山、凤凰山、鸭绿江、金石滩和亚洲最大的本溪地下水洞等风光名胜久负盛名。大连、丹东的近代战争遗址和西部的秦、汉、魏、晋、辽、明、清史迹驰名海内外。希望各位代表在辽宁期间,多走走,多看看,领略一下我们辽宁的秀美风光。我相信,辽宁丰富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一定会给大家留下美好的回忆。

胡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最后,预祝第七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圆满成功!祝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胡卫列(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下面请辽宁省大连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萍同志致辞。

王萍(辽宁省大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尊敬的孙谦副检察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大家好!第七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今天在大连隆重召开,我们感到十分的荣幸和高兴。这体现了高检院、省院对大连的信任,同时也是对我市检察工作的厚爱。在此,请允许我代表大连市委、市政府,对论坛的开幕表示热烈的祝贺,对一直以来关心、支持我市检察工作的高检院、省院和兄弟省市检察机关的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对各位领导和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王萍(辽宁省大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大连依山傍海,气候宜人,作为北方明珠,大连曾荣获国家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卫生城市、最美丽的花园式城市等称号,被誉为中国最漂亮的浪漫之都。近年来,大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东北振兴战略和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战略,抢抓机遇,加快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保持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夏季达沃斯论坛成功落户大连,体现了大连正在向经济强市、活力之都迈进。

王萍(辽宁省大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作为北方重要的港口城市,大连在全国发展大局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城市综合实力在全国计划单列市中位于前列。2010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5158.1亿元,增长15.2%;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500.8亿元,增长25.1%;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4047.9亿元,增长30.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293元,增长12%;农民人均纯收入12317元,增长14.8%。当前,大连正向着活力、创新、幸福、文明的方向奋进,在更高层次上深入实施开放引领、转型发展、民生优先和品质立市的发展战略,努力把大连建设成为富庶美丽文明的现代化国际城市。

王萍(辽宁省大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大连城市的发展和繁荣离不开全市检察干警的积极工作、努力奉献。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牢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认真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履行各项检察职能,在打击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在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方面,在强化法律监督、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民生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王萍(辽宁省大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本次论坛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为主题,重点突出,切合检察工作实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自1979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和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人民检察院的建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的发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法制建设等各方面都发生了根本变化,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不断加强,检察工作也有很大发展。但现行检察院组织法有许多地方已不能适应我国法治发展形势和检察工作的需要。相信本次论坛的召开对促进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使组织法更加符合我国依法治国方略,贴近检察工作实际,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王萍(辽宁省大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各位领导、各位来宾,金秋的大连,风景秀美,欢迎大家在会议之余,尽情感受大连的浪漫情怀。最后,预祝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王萍(辽宁省大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祝愿各位领导、各位来宾身体健康,在大连度过一段美好的时光!谢谢大家!

胡卫列(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下面请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建伟同志致辞。

赵建伟(辽宁省大连市检察院检察长)尊敬的孙谦副检察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上午好!
每到收获的季节,都有这样一次盛大的聚会让我们为之期待,总有这样一次智慧的盛宴让我们为之向往。今天,我们又荣幸地迎来了第七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的召开。在此,我谨代表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和全市检察干警,感谢高检院、省院对大连检察机关的信任与支持,对本届论坛的隆重开幕表示最衷心的祝贺!对各位领导、各位嘉宾的莅临表示最衷心的欢迎!

赵建伟(辽宁省大连市检察院检察长)大连,碧海环抱、群山拥翠,宛如一颗明珠坐落在辽东半岛最南端。我们的城市,用服装装点生活、用足球塑造性格,又将风景转变成城市资本,以风光秀丽、生态宜居享誉全国。作为最先开放的沿海城市,大连是东北地区最主要的对外门户,东北亚重要的国际航运中心、国际物流中心、区域性金融中心,正以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断吸引着世界的目光。开放、国际化的发展战略,赋予大连新的活力,也给大连检察机关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赵建伟(辽宁省大连市检察院检察长)我们深知,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只有全面履行宪法、法律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寻求更高的站位、更宽的视野、更新的理念、更扎实的举措去推动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新突破、新成效,才能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新跨越。

赵建伟(辽宁省大连市检察院检察长)然而,1983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还一直保留着改革开放初期的样貌,在许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我国法治发展形势和检察工作需要,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修改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业界呼声强烈,在学界被普遍关注。本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作为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后举办的一次专门研讨,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为主题,既是贯彻落实十三检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也肩负着聚合业界精神,并对学界关注进行回应的重要任务。

赵建伟(辽宁省大连市检察院检察长)我们借助本次论坛,愿与全国检察同仁和专家学者共同探索与思考,真诚分享和交流,努力汇集检察理论研究的丰硕成果,深入交流检察改革实践的成功经验,用更科学、更现代的眼光分析检察机关面临的形势和历史赋予我们的新使命,用全新的视角和广阔的视野打开检察工作不断发展的新思路,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完善提供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扎实的理论支撑。

赵建伟(辽宁省大连市检察院检察长)承办第七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是大连市检察机关的盛事,更是一件幸事。我们将不遗余力地做好各项服务保障工作,确保论坛顺利进行。

赵建伟(辽宁省大连市检察院检察长)最后,祝第七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圆满成功,取得丰硕成果!衷心祝愿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在大连渡过愉快的时光!谢谢大家!

胡卫列(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下面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同志讲话。

孙谦(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同志们:今天,由国家检察官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第七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开幕了。我谨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曹建明检察长,向出席本届论坛的各位专家学者和高级检察官表示热烈的欢迎!对本届论坛的举办表示热烈的祝贺!

孙谦(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隆重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人民检察制度创立80周年之际,围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这一主题举办第七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是非常有意义的。重视和加强与检察工作相关的立法研究,配合立法机关认真做好相关法律修改的研究论证工作,及时提出立法建议,努力将检察改革的重大成果及时上升为法律,是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和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规划纲要的明确要求。

孙谦(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检察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适时修改完善这部法律,是推动检察工作改革创新的客观需要。本届论坛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为主题进行研讨,是贯彻落实十三检会议精神和检察十二五规划的积极行动。希望通过本届论坛的深入研讨交流,为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参考。借此机会我谈三点意见:

孙谦(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一、深刻认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人民检察制度80年跌宕起伏、波澜壮阔的发展历程,充分展示了其生命力和优越性。周永康同志在纪念人民检察制度创立80周年座谈会上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坚持和发展人民检察制度,最根本的就是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检察事业蓬勃发展的进程,也是人民检察制度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的过程。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人民检察制度的法律形式,是检察权运行的法律基础,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完善和发展的直接体现。

孙谦(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对1954年组织法修改完善的基础上于1979年制定通过的。这部组织法,对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制、职能权限、机构设置、人员任免等进行了规范,在一些重要方面发展了人民检察制度,为改革开放以来检察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特别是由于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一些新的职能,现行检察院组织法在许多方面已不能适应我国法治建设和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

孙谦(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机关的组织体制、职能范围和权力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关系到检察机关能否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因此,在新的形势下,随着人民检察事业的发展,现行组织法迫切需要修改完善,以使其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我国检察工作发展的客观要求,更加科学地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执法观念和检察职业精神,从而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进步的需要,这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

孙谦(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同时,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及检察改革的不断推进,在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等方面的一些重要改革成果亟需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检察机关的自身建设特别是检察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建设也迫切需要制度保障。因此,立足新时期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修改完善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发展与完善的一件大事。

孙谦(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准确把握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保障检察权的科学配置和有效运作
法律监督是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使命,是对检察机关性质的准确定位,也是我国检察制度的主要标志。新中国的检察制度是在列宁的社会主义法律监督理论基础上,融合我国国情特点和自身需要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是中国共产党人对在坚持共产党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如何实现权力监督和制约的积极探索,是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也构成了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色。

孙谦(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正如周永康同志所说:实践证明,人民检察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中国化的伟大成果,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在法治领域进行的伟大创举。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也在不断得到完善。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制度的基本属性和鲜明特色,它决定了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组织领导体制、职能配置、检察权独立行使等重要的制度选择。因此在组织法修改中,要坚持以是否有利于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为依据,准确把握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进一步完善检察权的科学配置,这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基本要求和目的。

孙谦(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同时,又要特别注意检察权的边界,边界要清晰,防止检察权的滥用和误用,保证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基本方向和根本要求。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集中体现,因此,在研究修改组织法问题上,必须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准确体现党中央对检察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始终把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研究和思考;必须高度关注人民群众的司法期待,适应人民群众对法律监督的诉求,确保法律监督的人民性;必须始终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以宪法为指导和依据,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措施,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孙谦(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三、积极关注和研究检察改革,为推进人民检察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检察改革是检察理论研究的重点,也是各地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普遍关注的热点。近年来,许多学者围绕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提出了许多好的改革建议,一些由高检院牵头的检察改革任务已经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但总的看,我们面临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孙谦(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今年是落实检察十二五规划的第一年,也是深入推进各项检察改革、检验改革成果的重要一年,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文明进步的要求,认真按照中央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围绕事关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加强基础性、系统性和前瞻性研究,大力推进理论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推动检察工作和检察改革的深入发展。

孙谦(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改革既要符合中央统一部署和要求,又要切合检察工作实际,对于一些涉及法律监督体制、检察权配置、相关诉讼制度、检察队伍管理体制、检察机关经费保障机制的改革等问题,既要作大量深入细致的实证研究,又要有充分的理论依据,这样才能确保改革更加积极稳妥,也才能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当前,加强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研究论证是一项重要任务,在抓好这项改革任务的同时,也要结合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积极提出改革意见和建议。

孙谦(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研究推进检察改革工作,需要检察机关自身的努力,也需要专家、学者的智慧。真诚地希望各位专家学者和检察官们积极关注和研究中国的检察改革,为人民检察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贡献智慧。

孙谦(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最后,预祝本届论坛圆满成功!

胡卫列(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同志们,刚才孙谦副检察长发表了重要讲话,深入分析了当前在组织法修改中面临的问题和任务,以及应当坚持的原则和目标,并就深化检察改革的理论研究,推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和完善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于我们举办好此次论坛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希望各位代表在两天的论坛中围绕孙检的讲话,进行深入、广泛的研讨和交流。力争使会议取得扎实而丰硕的成果,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参考。
开幕式结束!

杨迎泽(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下面我们进行第二阶段大会主旨发言,今天我们大会发言有五位领导和专家,还有两位专家点评,首先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陈国庆同志发言。

陈国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时机基本成熟:
1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有关改革成果需要法律化、制度化
2
、刑诉法、民诉法等法律修改为检察院组织法修改提供了条件
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要求修改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立法、创设制度;修法,解决实际问题。
1
、坚持宪法定位,完善职权配置
2
、规范组织体系,强化领导体制
3
、创新检察官选任、管理制度
4
、完善工作程序规范内设机构
5
、关于检务保障的立法问题

杨迎泽(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下面我们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发言。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谢谢主持人。尊敬的各位高级检察官和法学院同行,大家早上好,非常高兴和容幸有机会参加检察系统组织的高规格、高层次的研讨会,而且就我们大家关注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问题进行交流、探讨。我觉得这是非常难得的学习机会,大会指定我做一个发言,坦率说我对检察院组织法修改没有更多的关注和深入的研究,刚刚听了孙检的重要讲话,和陈国庆主任的具体解读,我觉得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目前修改的确是恰当其时,因为我们已经有30多年没有对这样重要的法律进行系统、全面的修正。
30多年来我们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民主与法治的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此相应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却仍然停留在改革开放之初,的确是过于滞后。我想就这样的问题,谈几点刚刚进行的思考。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一、检察院组织法定位的问题。

从法律分类上说,这部法律是属于什么性质的法律?我认为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在我们国家,一般可以从宪法性法律和部门法律进行分类,我们也可以从一个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进行分类,从内容上也有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检察院组织法,我认为定位为非基本法律的部门法是比较合适的。有人说是宪法性的法律,我认为宪法性法律是否拔得比较高,我们现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等这实际上是规定了组织机构、机构设置,它行使职权原则,对外、对内以及相互的关系。所以,还是规范具体部门的部门法。从这样的角度看,和宪法的关系是上位与下位的关系,宪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性质、职权,组织法则把这样的规定加以具体化。所以,是宪法原则的具体化,依照宪法,受宪法的统领。因为我们的检察机关主要是在诉讼领域行使职权,不可避免与三大诉讼法发生关联,但是二者没有隶属关系,也没有什么上位和下位,统领与被统领的关系。组织法规定的是机构的设置,机构的行使职权等等。而诉讼法规定的是具体的诉讼原则,制度,程序,这其中有交叉,但是互补的关系,内容应当是协调一致的。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二、检察院的组织法修改。我认为陈主任谈到的重要的观点,认为不能单枪匹马,涉及到检察机关的职权的配置,检察机关职权配置在国家整个司法职权配置大的框架体系内,这是需要中央统一部署,统一进行的,组织法启动必须与法院组织法来同步进行,统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整体职权优化。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三、进行检察权的改革,我建议我们高检院对这样的改革,稳妥地推进,定要广泛的征求意见,特别在理论上要有这方面深入的研究、探讨。应当取得基本的共识,不可能完全一致。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应该开放式的,以更宽广的胸怀去容纳。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中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一方面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另外一方面我们绝不能以中国的国情为由来拒绝国外的先进的、优秀的制度和规范,我们建立了检察机关一定是在全世界范围有一种共识,有一种共同话语权。我们探讨检察制度的改革,要围绕检察机关自身的特点、围绕自身的规律性进行,但这其中要有中国特色。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我们检察院组织法必须要明确检察机关的性质。能否在这次修改过程当中,得以解决,对此我充满信心。谢谢大家!

杨迎泽(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下面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改革办主任王洪祥同志的讲话。

王洪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主任)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起支架作用的法律,规定的内容是落实宪法对检察机关的性质与定位,规定检察机关的地位和职权、活动的基本原则、组织机构体系、基本的制度、行使职权的主要程序,还有检察人员的基本构成,规定这些基本的内容,应当作为宪法的相关法。

王洪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主任)我赞同刘卫东教授对组织法和诉讼法相互之间的关系,两者是互补的。诉讼活动是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主要平台,离开了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就落实不到实处。如果认为仅仅有了诉讼法和程序法,不需要检察院的组织法,这是错误的。检察机关目前职能行使的空间和平台,是在诉讼领域,但是并不等于检察机关就是诉讼中的一方,这样对检察机关的地位是大大贬低了。事实上从历史上看,不同历史时期,检察机关的范围有不同的变化,这并不影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定位。

王洪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主任)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是期待已久,众望所归,恰逢其时。检察院的组织法修改重要性和紧迫性,检察院的修法条件和时机成熟了。坚持中国特色来修改检察院组织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必然要求,我们已经建立了中国特色的法制体系,但是初步的。我们肯定1979年检察院组织法,它的基本框架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但是一部法律经过了32年的运转,没有进行大修,很多规定滞后于司法实际,滞后于生动鲜活司法改革实践,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我们的组织法处在一个休眠状态。现在如果想激活,不光有其名,还得有其实。重点是在体系建立之后,更好的完善组织法。我们两轮司法改革的成果丰硕,上升到立法,加以固化,加以弘扬,我们的人民检察制度,历经沧桑,经过几代检察人员奋斗,星火相传,检察工作取得了很多的成果,但这些成果如果仅仅停留在时间的层面,没有提炼出上升到法律层次,司法改革的成果就的不到巩固。我们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日趋成熟,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成果颇丰,社会各方面包括著名的专家和学者出版了一大批的论著,为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提供了理论支撑和指导及良好的理论基础。可以说,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工作凝聚了社会各方面的专家学者和全国检察机关上下各级奋斗的成果。

王洪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主任)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如何改,改什么?刚才陈国庆主任提出了很多重要的问题,在此我不再赘述。我认为修改工作一是要完善检察机关行使职权基本原则,包括检察机关行使职权要自觉接受监督的原则。把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二是要完善检察机关的职权,两轮司法改革优化了司法职权配置,科学界定了各项司法之间的相互关系,在此方面有很多的重要的成果,应该吸收和肯定。

王洪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主任)本轮司法改革,在加强上下级检察院审判监督关系方面有很多具体内容,应当予以吸收。组织法修改完善行使职权基本之外,还要完善职权配置的问题,根据现在已经定型的司法改革成果,应该明确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明确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监督。要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程序,完善相关的机制和手段,在全国30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当中明确检察机关诉讼知情权,明确检察机关调卷权,明确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意见的职权,应当把人民监督员的制度入法。人民监督员试点长达7年多,应当从效果上是好的,有合理性,有发展前景,至今人民监督员制度在体制外运行,在法律上也没有名分。如何在现有的当中有一席之地,如何与现有的诉讼程序和制度有效的衔接融入其中,有的部门还存在不同的看法和认识,我们想要致力于对这个问题的进一步完善,来推动法制化,这样有一席之地。

王洪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主任)应当完善和修改,完善检察机关组织体系、领导体制,包括更充分体现上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关系,包括我们要对专门检察院和派出机构做明确相应的规定。总之、检察院的组织法修改涉及面广,政治性强,应当深入研究,统筹兼顾。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应当是大家非常关切的工作,因为作为法律职业司法组织纲要法的修改工作艰巨而繁重,任重而道远,尽管我们做了很多的工作,但是我们仍需坚持不懈、继续努力,这样取得的成果可以大大助推组织法修改的进程。大家的智慧将对组织法修改起到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作用。谢谢大家!

杨迎泽(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下面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汤维建同志发言。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宪法中关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基本定位,使得我国需要一个什么样的检察机关、需要一种什么样的法律监督成为司法改革进程中亟需回答的问题。至少可以肯定的是,对民事司法活动监督的立法真空显然不是力图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所希望看到的。因此,结合对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宪法定位的再思考,本次论坛我想通过回答为什么要利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良机,增添和强化民事检察监督,以及如何增添和强化民事检察监督内容两个问题,试图对民事检察监督的立法需求作出回应。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一、为什么要在组织法修改中增添和突出民事检察监督。《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说明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定位,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职权设置、组织机构以及检察权的资源配置等都应当充分反映并有力支撑这一宪法的基本定位,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的根本职能就是进行法律监督。因此,理解清楚什么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制定一部优质检察院组织法的关键。而显而易见的是,不管从何种层面理解,法律监督所指向的内容都绝不仅仅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某一类法律实施,上述三者显然都应包含在法律监督的基本范畴之内。但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第五条所列出的检察机关的五款职权将人民检察院局促的定位成了刑事检察院,将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的范围缩小到了刑事法律监督,甚至更小,这明显不符合宪法的基本规定。所以,增添并强化民事检察监督与行政检察监督的内容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过程中向宪法的基本定位与根本要求趋近的必然要求。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另一方面,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制定和修改的过程中,民事检察监督的概念、范围与力度在争议与博弈中逐渐成为共识,从1982年新中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中的原则性规定逐步发展成为1991年修改中开启以抗诉制度为标志的民事检察监督实证化之途,2007年修改中更进一步细化和扩大抗诉事由、明确了抗诉案件的受理期限与再审审计,为民事检察监督的抗诉实践铺设了更具体可行的前进道路,而近期如火如荼的民事诉讼法大修中,民事检察监督有望获得更大突破,民事执行监督、民事公益诉讼、民事检察监督手段的多元化等成为此次修改中的重点问题得到关注。不难看出,民事诉讼法中的检察监督,伴随着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观点交锋与经验积累,正逐步呈现出由审判走向执行、由实体走向程序、由诉后走向诉前的发展样态。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因此,在民事诉讼法中的检察监督立法不断取得进展的同时,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作为规范检察监督的主体——人民检察院的宪法性法律,不仅有必要将民事检察监督多年的立法成果与实践经验加以吸收、梳理与落实,更要站在引领民事检察监督不断发展与成熟的角度,从检察机关的职能扩展、组织构造、与资源配置等方面力争突破民事检察监督的制度桎梏,从而为民事检察监督进一步破解发展瓶颈提供立法支撑。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值得注意的是,将民事检察监督纳入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立法中来,不仅是立法层面的承继与发展,更是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从历史上看,中国民事诉讼制度脱胎于民刑不分的法律传统,其以独立的姿态在民刑不分重刑轻民的司法进程中艰难的成长,天然地带着诸多系统性缺陷,致使民事诉讼的原初结构处在失衡状态。在此状态中,审判权一权独大,诉权极度羸弱,匮缺起码的制约力和平衡力,由此导致强势职权主义或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得以最终形成,司法公正的水平难以提高。而在民事审判程序之外,民事立案、民事执行、甚至民事调解等非诉程序中,审判机关的肆意违法行为,更是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愈合的伤害。无法满足公平正义之司法需求的民众被负面情绪笼罩,司法权威被质疑与动摇,司法陷入危险的境地。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在这种境地之下,解决司法困境的途径无外乎两种:以权力制衡权力,如以检察监督的形式削弱审判权;以权利制约权力,如引入陪审团机制将社会力量导入对审判权的监督之中。两者比较之下,前者在我国的法律依据更为充盈、可扩展的外延更为宽广、实践经验更为丰富、司法成本也具有更高的性价比,更重要的是,作为可控性更强的检察机关,因其较小的机会成本与较低的衔接机制的要求,显然更容易进入司法制度改革掌舵者的视野。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由此可见,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将民事检察监督的基本内容纳入立法视野既具有合法性基础,又具有实践性经验,更符合现实性的社会需求。因此,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立法活动之载体上,研究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新动向,进一步刻画其基本的发展规律,从而推动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良性生长与科学转轨,对于形成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与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二、民事检察监督在组织法修改中的主要议题。建国以来,我国一共颁布过四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即194912月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19519月颁布的《中央人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及《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1954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19797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并在198392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由此形成了现行的检察院组织法。而随着我国司法实践的纵深发展与司法改革的不断探索,现行检察院组织法在规范内容与结构体系方面都暴露出明显不足,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体制改革乃至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对该法的修订工作被提上立法议程。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同其他立法一样,首先应遵循特定的立法技术与立法规律,实现法律规范内容与法律文本结构的有机统一,换言之,立法文本的的表述结构与表述方法要能充分体现该法律规范的根本特征与内容逻辑,具体来说,组织法的立法体例要清楚的与其他类型的法律区分开来,尤其不能将组织法与宪法相混淆、将组织法与诉讼法相混淆、将组织法与检察官法相混淆、将组织法与实体法相混淆。而现行组织法文本的结构体系明显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显而易见的是,作为组织法,检察机关的职权没有成为单独章节,反倒是属于诉讼法规制范畴的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程序却单独成章并占据立法文本的三分之一的篇幅,这使得本就条文数量较少的检察院组织法,其真正有效的规范力度更加单薄。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因此,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首先要对现行法律文本的结构体系进行调整、充实甚至重构,以期达到文本逻辑化的基本要求,并能基本反应检察机关的组织特质。而这一调整的过程,正是组织法修改中需要添加的关于民事检察监督的新的规范内容的导入之良机,对照组织法修改的新的体例设计,民事检察监督内容可以被分解成不同章节与板块,从而与组织法的原有规范进行有机融合。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根据组织法的特质,结合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立法实践经验与域外检察院组织法的比较性考察,我们认为组织法的立法应包含以下几个部分:总则部分(包含检察机关的组织性质、组织任务、组织活动原则、检察机关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等基本规范内容)、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与监督手段(包含关于检察机关的职权体系的规范与检察机关监督手段的规范)、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包含检察机关组织内部的领导体制、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体系等)、检察机关的组织主体(包括检察机关中检察人员的设置、人面、权利、义务等)、检察机关中的特殊组织(如军事检查机关)。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因此,结合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角色定位与权能要求,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中的主要议题应包括:民事检察监督与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性质、民事检察监督与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民事检察监督与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能与手段、民事检察监督对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构建,以及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的其他问题。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三、民事检察监督与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性质。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性质在现行组织法中处于总则的第一条,也是整部组织法的第一条,其重要性可见一斑。从形式上看,这条从宪法中直接引入的组织法条文对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性质的规定确实无需修改。但是,形式上的导入并不代表实质上的落实。不得不承认的是,现行检察院组织法中的法律监督,在实质层面上仅仅包含了刑事法律监督,甚至仅仅包括了以公诉、职务犯罪侦查、逮捕等为代表的部分刑事法律监督,真正的法律监督权能的完整范畴与内容并没有在检察院组织法中被体现,更没有在实践中被运用。因此,在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检察院组织法中添加和强化的过程中,深度理解和准确界定法律监督的实质概念与完整范畴,对于正确认识民事检察监督在法律监督中的地位、确立民事检察监督的组织任务与活动原则、推动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组织法修改中的精准归位具有重要意义。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根据宪法的规定和我国司法体制中权能配置的现实情况,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性质的界定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检察监督是具体的法律监督。这使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人大的监督区别开来,检察机关的监督针对具体案件中的法律实施,而人大及其常委会则通过行使任免权、决定权与质询权、听取报告等方式对法律实施进行间接监督与宏观把握。这要求检察机关要注意正确认识和处理其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把握具体法律监督的范畴和原则。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二)检察监督是法律的监督。这一问题可以从几个层面来理解。首先,检察监督是法律监督而非一般监督,检察监督的范围应该限定在司法程序中的法律之正确统一实施,而不包括立法监督,检察监督要注意控制监督范畴的无序扩张趋势。另一方面,检察监督是法律的监督还意味着,这种监督本身必须合法,必须以依法监督为准则,监督主体、权利范围、监督手段、监督程序、监督启动的事由、监督责任等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实施,同时也要依照宪法的规定,依照实践之需,通过更新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将现实需要在依宪监督的框架下转化为依法监督的合法来源,以监督法定主义与监督能动主义的有机结合,促进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现实化与理想化。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三)检察监督的范畴是全面的法律监督,应与法律的范畴相一致。从监督范围上讲检察监督应涵盖法律的全部范畴,因此,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的实施应该和刑事法律的实施一同成为被监督的对象。而对于民事检察监督,监督的范畴显然也不应局限在民事审判监督之中,民事立案中的法律实施、民事执行中的法律实施、民事特别程序中的法律实施、民事非诉程序等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都应被纳入到检察监督的范畴中来;值得注意的还有,民事检察监督不仅应包含对民事实体法律实施的监督,还应包含对民事程序法律实施的监督;同时,从监督手段上讲,民事检察监督的全面性还应包含以抗诉和民事公益诉讼为代表的诉讼形式的法律监督和以质询、检察意见、违法纠正通知书等为代表的非诉讼形式的法律监督。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检察监督是国家的法律监督。首先,按检察监督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专门法律监督,它代表国家对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进行监督,这意味着检察监督必须具有客观中立的监督立场,秉持稳定平等的监督标准,同时还应关注律在国家的统一实施,对于地方保护主义之下的违法行为要作为重点进行监督。其次,法律监督的国家属性,要求不管是刑事检察监督还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都必须通过法定的监督手段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而这也是法律监督与其他监督的重要区别。如新闻媒介、社会观察团体、甚至国家权力机关和民事诉讼当事人,都可以以各种方式对法院的审前、审判、执行等中的法律实施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要求法院进行相关处理与复查,但是这种监督形式无法对司法机关的反馈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法院是不是需要回应、或者以何种方式回应都还没有相应的规制。而对于检察监督,即使仅就现成的即有制度而言,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就必然引起人民法院按照再审程序对生效判决进行裁定、再行审理;对于刑事检察监督而言则包含与公诉相对应的审判程序的启动、逮捕批准相对应的公安机关的拘留与释放等更多内容。不难看出检察监督这种国家的法律监督要求其监督行为具有必要的法律效果,同时民事检察监督行为的法律效果显然还需要从立法上加强,并在实践中不断强化,才能真正体现检察监督所具有的应有地位和法律效力。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民事检察监督与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在检察监督的上述共性所体现的客观公正原则、具体监督原则、依法监督原则等之外,我们还要清楚的看到民事检察监督是民事的法律监督,其监督活动的行为原则应当尊重和体现民事司法的独特内涵,民事检察监督与刑事检察监督的监督立场与激活标准应有明显区别。民事检察监督必须注重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遵守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在消极监督向积极监督转型的过程中,在绝大多数民事案件的监督过程中以当事人意愿为界限,不干涉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愿的表达与对接,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启动检察监督的阀门,同时对于极少数涉及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检察机关主动予以介入和监督的民事案件范围应予以严格控制。这些民事检察监督的特殊问题构成了其对于检察机关活动原则的基本要求。这些活动原则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一)全面监督原则:检察监督应与审判权的范畴相对应,以全面细致的监督克服审判权独大造成的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对民事立案、民事审判、民事执行、民事特别程序以及调解等民事司法中的各个部分的法律实施进行监督;民事检察监督既包括对实体法律的监督也包括对程序法律的监督。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二)谦抑审慎原则:民事检察监督是国家公权力在私权利益领域内的活动,应当受到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制约。因此,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介入和监督应当适度的收敛和节制,体现出谦抑审慎的活动原则。这一原则主要表现为:在监督内容上,民事检察监督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监督重点应是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违法行为(如枉法裁判、违法执行、肆意调解等),而不是对当事人自治行为的干涉;在监督启动上,检察机关应以当事人的申诉、申请等为介入民事诉讼程序的阀门,严格限制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参与诉讼、提起检察公诉等直接介入或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防止检察院在民事案件中的过度干预、不当干预。这一原则也是对以当事人诉讼自治权和主导权为基础的现代民事诉讼理念的尊重。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三)监督手段多元化原则:民事检察监督应该贯穿民事司法活动的始终,既包含对具有终局性特征的民事判决和部分裁定、决定的监督,又包含对不具有终局性的诸如诉讼保全的裁定、中止诉讼程序等裁定、决定的监督,因此针对不同的监督对象,要有针对性的采取不同的监督手段,抗诉、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检察建议、发送违法纠正通知、要求法院就具体问题做出说明或解释等等。这些具体的监督形式应当明确其所针对的监督对象并确定其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甚至是一定的先后顺序,实现监督手段与对象的有机互动与无缝对接。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现代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其在民事司法活动中的作用更是被反复强化。在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上,提高诉讼效率、提高办案的速度,节省诉讼成本,减少社会负担等都是重要的考量标准。因此,民事检察监督作为民事司法活动的护法者显然应带遵守这一原则,并且应在法律监督的力度把握、制度入口、监督立场方面充分维护这一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与此相适应的是,民事检察监督还应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民事检察监督维护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根本还是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而民事检察监督的具体手段、程序就更应该从维护当事人的效率期待的角度多做考量。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五)内部监督与监督责任原则 :民事检察监督是一种权力制约机制,其运行的过程一直处于和审判权的博弈之中,因此,在制衡审判权的同时,监督权自身也应受到约束。这种约束可以来自于:监督权主体的组织结构上的内部监督与权力制约、监督权外部的制约、监督权能相对应的监督责任的设立。因此,检察院组织法要明确以检察长负责制为标志的检察一体化的内部监督、以国家权力机关的报告、质询为表现的外部监督、以对不当的民事抗诉、民事公益诉讼等的追究为标志的监督问责制。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五、民事检察监督与人民检察院的职权、监督手段。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最主要的是突破从第五条检察院行使职权规定的五个职权,职权扩张就把民事监督职权放在其中,与之配合、配置相应的监督手段、监督措施。诉讼前监督,包括了立案监督,法院该立案不立案监督,这是诉讼前监督确定内容。二是诉讼中监督,主要是审判过程当中违法进行监督,比如检查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等。三是诉后监督,主要是讲抗诉,建议,检察和解。五是民事执行监督。
谢谢大家!

杨迎泽(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下面请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务部主任、教授郭立新同志发言。

郭立新(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务部主任、教授)前面四位报告人从不同角度都进行了论述,我在这里做一些补充性的发言。一是关于修改时机和度的问题,在2004年修改过程当中,尤其是2003年司法改革过程当中,对检察机关面临众多挑战性问题,在这个问题争议过程当中,使逐渐完善与成熟。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感觉到03年司法改革之初,检察机关面临几个挑战性问题,一是检察机关地位挑战问题;二是检察机关侦查权的问题;三是检察机关代步权的问题;四是检察监管的民行监督问题。这几个问题解决不了,就说明检察机关整体制度的问题,实际上主要是理论性的准备,理论性的探讨,在这个探讨过程当中,在挑战性的问题当中使检察工作走向成熟。尽管还有一些问题,但是这些在基本问题上业内已经达成共识,这恰恰为组织法修改奠定了很好的理论基础。

郭立新(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务部主任、教授)二是组织法修改度的问题。从我们国家宪法体制看,没有大的变化,因此对检察院组织法进行大修是不可能的,从检察院组织体系角度看,可能做一些大的调整。在修改工作中的把握中存在着协调的问题。我认为组织法不会有大的修改,只是会对具体内容有修改组织法的修改工作为什么难,最重要的根源是组织法涉及到根本性的权利背景。为什么把它叫做宪法性的法律?因为这部法律中涉及到很多国家权利之间的配置,这恰恰是宪法需要重要调整的关系,从这个角度讲宪法规定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机关,但对具体的职权没有明确说明,因此在组织法修改过程当中重要的问题是要把宪法确定的地位和权利在其中明确,划分出检察机关和其他国家权利机关的关系。

郭立新(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务部主任、教授)三是在组织法和宪法这样的定位问题上,还要落实宪法里关于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样明确之后,在组织法当中如何落实,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思考。检察机关的国家性应当如何理解?这样与人民代表大会民主制度的关系该如何解释。以上都是我们要思考的。

郭立新(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务部主任、教授)谢谢大家!

杨迎泽(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下面进入点评阶段,首先请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部主任、学报主编、教授徐鹤喃同志发言。

徐鹤喃(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部主任、学报主编、教授)我汇报三点内容。一是总体的认识。以上五位领导和专家从政治理论、实践高度,围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相关问题,提出了非常深刻的、权威的观点。这些体现了非常强的理论反思和实践关照,以及很宏大的思想视界,使我们这场主题研讨和整个的会议,具有很强的思想性和权威性。因此,为我们全面理解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和对检察实践的研究,以及对切实推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提供了重要的启迪,因此非常重要,进一步学习有待于以后的努力。

徐鹤喃(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部主任、学报主编、教授)二是我简单谈几点具体认识和简单回应。以上五位专家和学者谈的内容丰富,大体上粗浅的认识是这样的。首先两位资深专家型的主任,他们对检察院组织法的历史到现实到未来,以及科学性的把握,我觉得是这次会议非常重要的收获,留给我们的思考是在大力推进中国法制进程和我们庄严宣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及我们司法体制改革方兴未艾,在这样的背景下,使我们看到了非常重要的检察院组织法。它仅有28条,施行了32年,在实践工作中暴露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和工作当中去更深体会。

徐鹤喃(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部主任、学报主编、教授)尊敬的刘卫东教授带着多年来对学术理想的坚守和司法实践的关怀,对于全部的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包括检察制度的修改,做了很全面的思考,而且做了很坦诚的交流,这是很难得,我个人收获比较大。给我们的启发有两点,卫东教授谈到了退而求其次的说法,我觉得是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是不是这其中带有了一些客观性或理论上的正当性的寻求,我们在司法体制改革当中,这是制度合理性的问题。对于这种主张,很值得我们思考,刘卫东教授提出的观点是很重要的贡献,对于研究和理解检察制度和检察职能提供了一个很鲜明的诉讼视角,具有学术价值。无论职能如何,最后要依靠诉讼法执行。卫东教授的观点,包括对人民监督员的制度的发展路径寻求,通过诉讼化的解决方案,保障监督员的制度有效的发展,这是非常有价值的一种学术观点,个人很钦佩。

徐鹤喃(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部主任、学报主编、教授)教授从独特视角强化民行监督谈组织法修改角度,谈的内容比较丰富。老师提到强化检察机关民行监督,能够纠正民事和行政诉讼结构偏颇的问题是值得学习的。
教授的发言,是检察理论研究专家,提出了很重要的、很具体的问题,我觉得这些发言是我们一个重要的思想收获,接着郭立新教授的问题和意识,我谈第三点意见。

徐鹤喃(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部主任、学报主编、教授)第一个问题,听了几位领导的讲话,我想检察院组织法要解决价值定位的问题。检察院组织法最终要起到一个什么样的作用?我觉得,它要为中国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制度和组织上的保障。

徐鹤喃(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部主任、学报主编、教授)第二是研究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过程当中,固然有宏观的、高度视角,但是我认为应该关注具体一些和实践当中更重要的问题,比如说检察院的组织体系。组织体系说起来没有多少学者关心,但是在实践当中,看到内设机构不是行政的问题,还是诉讼的问题。重庆做了内设机构的改革,包括分类管理,这些东西实际上指向的问题是检察权行使主体的问题。我们在很多的问题上没有形成共识,这次论坛这么多的专家和教授来了,关注内设机构改革、分类管理,我相信推动检察实践和司法实践的近来和发展,对最终完善我们的检察院组织法和推动有中国特色法制体系有非常大的支持,以上是我不成熟的体会,谢谢大家。

杨迎泽(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谢谢徐鹤喃教授的点评。下面请郑青副检察长点评。

郑青(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我觉得大家发言都非常的精彩,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内容丰富,陈国庆主任和王洪祥主任是检察机关主持组织法修改的负责人,对组织法修改的时机、背景和这次修改应当解决主要的问题,以及在修改过程当中应当特别关注的问题,都给大家做了分析和论证,我想对这次会议下一步的研讨,指明了方向,也是下一步研讨重点思考的问题,包括修改什么,如何修改。

郑青(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是几位专家和领导发言,观点新颖,引人思考。我关注到对于组织法的定位问题,王洪祥主任和陈卫东教授均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看法有不一致的地方。陈卫东教授对检察机关的性质和检察权的性质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它既是一个追诉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实际上做了二元化的划分,既有诉讼职权,又有监督职权。这些观点有利于我们在坚持我国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对检察权进行深入的研讨。检察权的问题,确实有争议,理论是开放的,通过大家的争议会使这个问题更加明确。

郑青(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三是今天上午主题发言,论证充分,令人信服。汤维建教授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权写入组织法以及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坚持什么样的原则做了充分的论述,郭立新对组织法定位提出自己看法,检察机关对违宪行为提出审查建议权论述,这些论述都是充分,令人信服。下面我想就组织法修改谈两点看法:一是建议在组织法修改中体现检察工作一体化原则。关于这个问题,陈国庆主任在发言中也提到,组织法里面应当写入检察工作的一体化原则。我认为检察一体化是检察权的运行规律,各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权在运行中都存在这种规律。在我们的国家应该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下,坚持检察工作一体化。检察工作一体化实际上涉及到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检察权运行,组织机构设置,人员任免等问题,这些问题在组织法修改中都是非常重要的。在领导体制方面,检察工作一体化,有利于发挥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体制优势,强化上级领导下级,上级支持下级,下级服从上级,有利于解决检察权的部门化和地方化的问题。在检察权运行方面,有利于解决“检令不畅、地区壁垒、内部掣肘、整体分散”等突出问题。在机构设置和人员任免方面,有利于强化上级检察院的领导,建立健全检察机关高效运转的组织体系。

郑青(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强调检察工作一体化时,也要注意克服几个问题。强调检察工作一体化,强调上令下从的时候,要注意到检察官与检察院在办案当中相对独立主体问题;其次在强调侦查过程当中落实检察工作一体化,提办、交办、指定异地管辖时,要与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兼容的问题;再次,在强调各内设机构形成合力时,也要注意分工制约。

郑青(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是建议组织法修改过程当中,要关注检察机关对诉讼违法行为调查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本质是检察机关发现问题,启动程序去督促纠正。从这个角度看,我们进行法律监督,首先要发现问题。而发现问题,最基本的途径是调查,而我们国家现在的法律,对调查权的规定是不全面的。如果以调查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为标准,调查权可分为强制调查权(侦查权)和一般调查权(违法调查权),我国刑诉法对侦查权作了详细规定,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对一般调查权没有具体规定,这样造成的现象是检察机关监督出现了盲区,对诉讼行为中司法人员犯罪可以侦查,但是对司法人员在诉讼中的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而实际上,检察机关开展对诉讼违法行为的监督又是躲不开,绕不过的,这也是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声。

郑青(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可喜的是,在总结各地探索经验上,201010两高三部颁布了《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首次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调查范围,调查手段,调查后处理方式及程序,而且这其中明确检察机关可以抗诉,可以纠正违法,可以更换办案人等等,这些意义重大,弥足珍贵,一是有利于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和中国特色诉讼监督制度的完善;二是有利于强化检察诉讼监督,通过明确检察机关对诉讼违法行为的监督手段、监督方式,解决了监督盲区问题,也有利于落实中央关于加强诉讼监督的各个司法改革文件,如进一步加强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侦查措施监督、民事审判、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情形及民事执行监督;三是有利于规范检察机关的调查手段。可以考虑在组织法修改中明确检察机关的违法调查权及相关的监督程序。

杨迎泽(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非常感谢郑青检察长的点评。

杨迎泽(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今天的会议结束。散会!

正义网各位网友,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欢迎您明天上午830分继续关注本网对本届论坛的直播。

正义网本场直播工作由正义网记者刘勇负责摄影及图片直播,杨斯负责文字直播。

来源:正义网

责任编辑:斯宾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