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内容提要:
主 题:回顾与展望:媒体侵权责任法律适用
时 间:
地 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
主 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主持人(李永军):尊敬的
杨立新:各位来宾,大家上午好!因为下雪,我们的会议有些耽误,有的还在路上,我们就开始吧,因为今天下午,学校还一场会,各位发言的时候要掌握时间,每个人给的时间都很少,下面我想把这个会议的主题介绍给大家。我们这次会议是研究侵权责任法,媒体侵权责任的一个会,题目源自一个中欧媒体权利保护的项目,全部资金都是英国驻华大使馆提供的,那我们召开这样一个会议的主办单位是我们人大法学院赔偿法研究中心,还有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传播研究中心及朝阳人民法院和海淀区法院。开这个会的宗旨是要研究媒体侵权的法律适用的责任的一些问题。在我们中国有一个特殊的现象,我觉得就是这样的,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一个新闻法,那么这样,规制新闻行为的一些责任呢,就落到了侵权法的身上,所以我们在起草侵权责任法的时候,有很多人都提出来要在侵权责任法当中规定媒体侵权,但是最后仅仅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没有规定媒体侵权,其实我觉得也是个好事情,如果不规定媒体侵权,就必须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这些年,从1987年1月1号,《民法通则》实施以来,我们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民法通则》当中,审理了大量的媒体侵权的案件,在这些案件当中,着力于划清界限,就是什么样的行为是合法的行为,什么样的行为是侵权的行为,那么这样呢,就既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好媒体的新闻自由啊,那么在这些方面呢,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说,进一步努力去开拓,进一步努力去研究的话,我们就会把媒体的权利保护的更好,各位的权利保护的更好,那么对此媒体在我们社会生活当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那么在这一点上,我觉得意义是非常重要的,我们研究现在的这个题目也正是这样一个宗旨,那么我们也可以看到,各级人民法院在这20多年的司法实践当中积累很多经验,在我们这一次会议当中,恐怕两个在审理媒体侵权案件当中最重要的法院,一个是朝阳区法院,一个是海淀区法院,他们当中其中很多人去做了一个非常艰苦的工作,就是把20年来的媒体侵权案件全部翻一遍,然后进行了一些经验总结,大家看到了有两个非常好的报告,在我们这个论文集上,两院的代表在报告当中还要去介绍这方面的经验,那么同时我们在媒体侵权当中有很多热点的案件。近些年来,有很多热点案件,通过这些讨论,也推进了法制的进步,推动了权利的保护,我们在这一方面还有很远的任务要去完成,还有很远的路去走。还有一点呢,就是我们这个媒体的权利保护的这个项目,还有一个是需要给,为了更好的规范媒体对其他人的损害,那么还要有一个司法手册,所以我们也提了一个提纲,最后我们会拿出一点时间请大家批评,争取能写出一个更好的提纲来供大家参考,我们会议的宗旨大概就是这样的,那么各位学者、专家、法官及律师不辞辛苦,在这大雪纷飞的时间里赶到人民大学来参加这个会议,我们非常的感谢,我们主办方单位向各位与会者表示感谢,并且祝贺会议圆满成功,谢谢各位下面由
宋建武:尊敬的主持人
媒体在当代社会,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存在,媒体侵权也因此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客体,从我们新闻传播学的角度来说,媒体它是公众表达、社会沟通的一个重要渠道,同时也是社会控制的一个重要的工具,在文化体制改革这样的一个背景下,媒体也逐步在成为有自身利益的一个经济实体,等等这些因素,都使得媒体的侵权会表现出非常的多样性,范围非常广,它会侵害到社会整体,也会侵害到公民个人,包括我们在经济生活中的这些企事业单位。它的复杂性也算是比较大的,刚才我听我们杨院长
我们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是个年轻的学院,我们刘院长也知道,我们新闻学院,据我了解呢在全国的新闻与传播学院里面也是最年轻的一个,我们只有两年半的历史,那么传播法是我们学院的一个重要的或者说是主要的学科发展方向之一,我们愿意向司法实践界的同行和我们学界的同行们学习,通过和大家的合作和交流,来把这方面的研究做好。为了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我们成立了一个叫传播法研究中心,也是我们会议的主办方之一,我们特别聘请了我们
对于媒体侵权这个法律的研究呢我本人是外行,我的主要研究领域不在这个方面,但是我想,从这个观察和思考的角度提出几点,供大家来思考。我个人认为,我们平常所研究的媒体侵权呢,多数情况下是一种显性的侵权,也就是说,通过媒体的具体的某种报道它侵害了我们社会某一个方面,或者某一个个人的利益;但是如果我们把媒体,它的功能做全部的分析以后,我们也会发现,是不是还存在一种隐性的侵权,也就是说媒体它作为一个社会的公器不能够善尽它的义务,对于它应该报道的东西而没有报道出来,那么有一些是有意的回避,有些可能是其他方面的原因,还有一些是虚假的报道,那么还有一种情况,我想大家都看到的很多,那么这个在法律上,我个人想,它其实是侵害了公众的知情权。虽然我们国家在正式的法律里面还没有把知情权法律化,从胡总书记所做的报告,我们讲四权里面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知情权,我们政法大学的
还有一个问题,我想提供给大家作为思考的素材,就是从我们研究传播学的角度来看,新的传播技术正在解构和重组旧的传播学,那么大量的传播现象实际上呢,已经消解了传统媒体作为公共交流平台的意义,很多事情不是经由传统媒体进行核实之后发布的,而是在网络上,大家各自讲自己的,比如说我们这两天才看到,我们一个著名的播音员鲁健,他在自己的微博里头和另外一个打嘴仗,里面有涉及一些带有不雅的内容,严格意义上讲,你也可以说它是类似这样的事情,包括最近我们也接触到一些,比如像涉及到儿童退烧药的这个论争,实际上它的背后有很多交锋。并不是直接通过大众媒体进行发布的,产生作为我们一般意义上讲的媒体侵权,是借由网络这样的一个渠道,当然网络也有媒体。你像这样的情况,我个人认为呢我们对于媒体侵权的研究应该进一步的深化,特别是对于在网络上所进行的这种传播行为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以上是我的一点不成熟的一些建议。作为主办方,我们也祝这个会议圆满成功,祝大家身体健康,祝大家的学术思维像泉水一样的涌现好,谢谢大家!
主持人:感谢宋院长的发言,我从宋院长做的发言中,我看出来法律和传播的不同,
白彦:尊敬的
今天研讨的课题也是我们朝阳区法院长期以来关注的问题。我们大家都知道朝阳区云集了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国日报等诸多国内的主流媒体近200多家,近20年来,在新闻侵权纠纷的四次浪潮中,那么我们法院的审理了一系列新类型的媒体侵权案件,比如说80年代,我们就受理了吴红诉人民日报社,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诉吴楚光(音)案件,那么到最新的网络红人,人肉搜索第一案,这个都是我们朝阳区法院审理的案件。那么在审理的近400件媒体侵权案件中,如何准确认定媒体侵权事实,界定侵权法律责任,是我们不断思考的问题。通过不断总结,这些年来,我院始终秉持着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努力实现维护新闻自由与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大平衡,一方面坚持新闻真实、公众评论和公众人物等公认的评判标准,最大限度的捍卫新闻自由;另一方面呢,科学分配举证责任,准确认定法律责任,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权利。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对于法院处理媒体侵权案件,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如何将原则性的法律规定,适用于媒体侵权类型案件中,仍然是我们司法实践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相信,今天在这次研讨会上,通过与法学理论界的思想碰撞,通过与法律实物界的经验交流,通过对前沿问题的探讨和研讨,通过对以往司法实践梳理的提炼,必将大大的提高人民法院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为我们今后的审判实践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最后预祝本次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白彦院长的讲话,下面由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宋鱼水法官发言,大家欢迎!
宋鱼水:各位老师,各位法官,各位嘉宾,大家好!因为前段时间就一直在开会,昨天还在开会,就是想这个问题想的不是很深入,但我想从这样几个方面来说一下,审理这些案件的一些难度,第一个方面我自己认为,就是因为我们今天谈论的话题是媒体的问题,那么在办案当中我自己最大的一个感觉,可以这样说,就是说你对媒体的困难了解有多深,可能我们解决法律问题会有多少捷径,或者说多少解决的能力,不了解这个行业的发展,甚至是不了解这个行业的困惑和难题很难真正的解决媒体的法律问题,我自己感觉是这样的。我记得就是在十七大的时间吧,正好我是主席团的成员,当时那个车开到了新华社附近,当时车上有一个人,也是一个领导,他就说,你们说新华社是行政机关还是事业单位,怎么来看这样一些媒体的性质,结论是什么呢,可能它比行政机关还要行政机关,因为它要承担的对社会的这种选择宣传任务是非常非常重大的。总体而言,目前我们界定的媒体的法律模式可大致归为两种种:一个就是曾经是行政机关,现在正在转型,可能多数情况下媒体都转型为事业单位。二是企业,比如网络媒体,很多就是按照企业的方式经营的。
还有,就是我们从法律方面对这个产业特别是对它的性质做一个很好的了解的话,可能会有一些难点,那么实际上也是这样的。在知识产权领域,我觉得媒体可能涉及到的比较多,我们在这个方面接触的也比较多。比如说,春晚这样一个节目,两种声音非常明显,一种声音是举全国之力办春晚,那么春晚能不能纯属于中央电视台的产品,这是一个情况,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春晚在直播的情况下,网络媒体以及各省的媒体,都着急想转播,在这种情况下,它的权利怎么来界定?就是去年一年到前年的话,针对这个问题争论特别多。还有一个情况,我记得是人民网的一些案件吧,在这个案件中有很多的文章,那么在性质上是属于新闻作品,还是有著作权的作品?在春节晚会里,但是有一点也是对的,它想主张著作权,理由是它的作品,它也成为被告,别人也向他主张著作权,它有这样一个潜在的市场,那么在这个过程当中呢,我们也需要考虑这个问题,就是这难度特别大。来自两种不同的声音都不一样,在这种过程当中呢,我们一直在想就是媒体关于它的理解,可能更应该思考,就是它与体制的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是思考的不清晰的话,对媒体权利义务的界定以及对权利人权利义务的界定,都存在一个巨大的难题,这是我想说的一点。
还有一点呢,就是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呢,因为一度就是说,网络的经营几乎离不开著作权,但是我同时认为呢,其实著作权的问题往往涉及到名誉权,就是马军原来在的法院的那个民庭吧他那个案件受理,我们那也同时受理,而且还存在一个思路有不太吻合的地方,观念也不太一样,那么在这个过程当中,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非常清晰,就是填平原则。那么在审理著作权案件当中,我也有一个感悟,这个感悟是什么呢,为什么要用填平原则,最重要的实践,当我们有这样一个杠杆的时候我觉得无论上下浮动,都会在价格杠杆的左右来摇摆,如果离开这样的杠杆,那就很多情况下,很难界定了,但问题是价格是什么,是多少,这就涉及到一个产业模式如何形成,如果没有产业模式,你就很难判断它的价格,这个价格可以是使用价格,也可以是所有权的价格,等等吧,就是不同的价格,就存在这个问题,那么这个问题我觉得带来的另外一个思考是什么呢,就是我们对媒体案件的处理必须考虑如何来促进权利人和使用人之间的产业的形成或者说一个经营模式的形成,如果不把这个问题解决了,就很难解决原则的问题,就会出现大量的侵权过程当中权利人和使用之间永远达不成共识,也就是法律处理的难度特别大。
以上是我一些不成熟想想法。今天这个研讨会,我觉得特别有意义,尤其是把我们朝阳法院和海淀法院请过来,我是感觉,其实背后意味着学术永远在推动我们两院以及北京法院,甚至我们整个法院系统的法律适用发展,所以非常感
主持人:谢谢宋院长,把实践中一些审判的经验简单的给大家亮出来了,这是我们要讨论的问题,讨论的时候也希望大家能够提问。第二个阶段是海淀法院和朝阳法院对媒体侵权20年的一个经验总结,这是主题报告,那么下面首先咱们请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张雯副院长做主题报告,大家欢迎。
张雯:各位尊敬的专家学者,以及法学院的老师对我们的司法实践的指导,在座的各位嘉宾大家上午好!给我们的任务是20年的一个报告,因为时间关系,我就不再把这个报告的具体的内容在这里再宣扬一遍,主要是呢,我是想,也是一个非常难得的机会,就像刚才宋院长所说的,确实司法实践非常渴望学术的这种支持和指引,能在这里和我们共同深层次的讨论能够有益于我们的司法实践,所以我也想抓住这个时间,把我们的一些基本想法,围绕这个报告和针对这个专题呢我就想表达一下,刚才我们白彦院长也谈到了,就是如何在现有的司法框架内寻求新闻自由与私权保护一个最佳平衡点,因为我从事审判工作已经有大概将近20年的时间了,很多新闻,就是侵权的案件,涉及到新闻侵权的案件,我曾经也审理过。在这个过程中呢,实际上,我认为这可能是法官要超越于案件之上,案件的基本事实之上,必须要把握和考虑的一个最核心的问题也就是说司法介入的程度。司法介入,尤其是对一些新兴媒体,在发展过程中,它会导致一个什么样的情况,在这个问题上,法官是非常任重而道远的,所以我们朝阳法院呢,这一次也借这个非常好的平台,梳理了我们20年的以来的案件,大概的数字就是393件,是一个比较大的数字,其中我们第一例呢,是从80年代开始的一直到现在,这类案件实际上,我们看从朝阳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况,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从传统的这种经营侵权,现在正在向一种新兴的侵权方式在转化,几乎现在我们受理的80%的涉案的这种案件都和网络有关系,都跟网络的这种传播有关系,所以刚才我们也有一个很深刻的感受,刚才宋院长也提到了,就是新的这种传媒技术,实际上正在解构或者是对我们传统媒体,或者是传统的这种新闻侵权,这种方式带来一种深层次的冲击,这是我们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必须面对的,要去思考的,所以呢正因为来自这种思考,我们感觉我们朝阳法院的法官还是应该保有一种积极探索的热情,有一种对媒体尤其是新兴媒体的媒体结构,甚至包括记者队伍,刚才包括宋院长提到的媒体的框架带来的这个深层次的一些问题,比方说纸包子的问题,这种及时报道的问题实际上它源自什么样的一个媒体体系,它的目的、利益是什么,这些都是我们在实务中需要考虑和需要深入了解的,冷静的思考和理性的公平的判断,这也是我们法官应该在审理这类案件中保持的一个基调。
下面我就转入对网络侵权的感受吧。我想谈几个案例,那么这几个案例呢,我思考了一下,好象恰恰能够把我们网络的发展过程能够串在一起,这个中间不完全,但是也涵盖了一些比较特殊的一些点拿出来和大家分享。第一个案例是在2002年,我们受理的臧天朔起诉两家网站的这个案件,那么这个案件,从朝阳法院受理的新型案件来说呢应该是说网络侵权的第一个案件,那么这个案情是两个被告网站为了宣传需要都策划了一个网坛,歌坛十大丑星的评选活动,最终通过网民的参与,臧天朔是第一名,那么臧天朔就来起诉,就是这么一个案件,在这个案子的审理过程中呢,当时我们法官需要考虑一些问题,现在这些问题想起来因为它也有10年的时间了,有些问题不一样了,但是我还是想带大家来回顾一下。在这类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的第一个思考是网站是否是属于媒体,那么网站的这种行为,要不要受法律的约束?网站属于策划,网民是积极参与,在这个案件中体现的是这种特点,那么在这个过程谁是侵权主体。我想在这个案的诉的过程中,臧天朔本人都没有完全的理清,在这个问题中,我们在审理过程中是当着法官和他一块在梳理这个过程,那么网站的责任不确定,这些问题呢,现在看来确实已经,有的已经不再需要讨论了,我们的法律都已经明确规定了,但是呢,在2002年,21世纪的初期,网络呢还是一个新兴发展的状态,网络没有十年以后,现在大家对网络的感受。那时候是保有一种神秘感,一些新鲜感,甚至是说一种爱护,因为网上大家可以去发表言论,网上言论相对的可以更加的真实一些,所以大家对这个网络是有感情的,是感兴趣的,是保有神秘感的,那么在这个情况下,法官怎么去判断这个案子,这是我们当时考虑的一个问题,很核心的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的这个司法实践,如果在通过这个个案的判断,那么会带来对网络发展过硬的,或者是过强的一种介入,会不会导致将来网络在初期的一种发展,就受到一些外界的影响,而这个影响是否是客观真实的,这是我们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那么第二个,我们还有一个浅层次的问题,就是娱乐明星对娱乐的信息要不要承受,我们国家需不需要培养娱乐文化?所以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确实是进行了很认真的讨论,有的法官就明显提出来,认为这个案件不应该是判侵权。那么我们最终通过讨论以后,我们确定了几个思路,那么这个思路到现在看,我们把他定性为:互联网它是一个新兴的网络传播,是一种新的媒体传播。这个定性定下来以后,那么就是说法律不应该有法律之外的东西,只要有侵权,就应该去认定,那么,至于在要侵权的具体的个案里面我们是有一个很小的一种数额比例来判定娱乐人物和娱乐文化的份额是不高的。第二个呢,就是网站的组织策划属于主动行为,它与被动提供网络平台的性质,它虽然是通过网民的最终参与达成的这种侵权的结果,但是作为网站它应该是作为侵权主体,但网站应该是,在这种活动中,它是要承担责任主体的。第三个就是损害结构的考量上,要考虑到网站的组织策划网民的参与评定和网站直接评定之间的这个关系的程度,借此,最终给它们一个相应的责任比例,这是我们在讨论这个案子中考虑的几个点,那么现在呢,通过这10年的网络发展和我们司法审判,现在看这些点还是得到了一些验证,甚至说在深化和细化,我觉得这是我们对这个案子思考的一个,也就是说10年的时间印证当时的判断,但是当时在做这个判断的时候,尤其是我们怎么去判断和评价网络怎么去用司法,会不会正常的或者是保护性的影响着网络的发展,这是法官要考虑的一个核心问题。
第二个案例呢就是我们前不久审理的金巧巧诉宋祖德、刘信达的这个纠纷,这个案子实际上这两个被告。个人通过发文章和刊载博客的一种形式刊载了两篇文章,就是关于金巧巧的一些文章,内容非常不堪,因为这个文章涉及到黄光裕、金巧巧、宋祖德这些比较出名的一些人,所以网络点击率非常的高,我们最后是判了两个被告删除文章,连续7天赔礼道歉,然后宋祖德赔了10万,刘信达赔了10万,一共是赔了20万。为什么要判这么高?我们觉得这个中间呢是有几个问题需要讨论,包括明星的容忍程度,网民的言论责任,网站的监管不利等。在这一个案例中,我们首先认为呢,作为明星,作为公众人物,虽然应该对各种言论有一定的容忍,但是这对公众的娱乐知情理由并非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损害他人的名誉,以致损害公序良俗的为,法官应当说不,我觉得这个部分应该很清楚。其次,网民的行为是怎么样在互联网体现的呢,现在靠微博、手机、博客等等方式,因此这个肯定实际上是对一个博客的所有权做出了一个侵权的手段。第三个就是网站的监管责任,被告的侵权行为是通过新浪网站开设的博客实现的,在这个案子的过程中呢,我们认为这篇文章是不是网站就可以,它没有诉网站,就是给我们留了一个很大的遗憾,就是我们的一般的网站来抗辩的时候,总说是我事后审查,事后删除即可,很多案子你自己去看吧,但是在一些比较鲜明的一些案件中间,我们要不要更进一步想一想,网站到底是事后删除还是它也有审查义务,那么它的审查义务,法官审理的过程中要不要有一个代理履行的审查,我们现在积极在期待这一类案例出现,那么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案例,可惜它没有诉,所以我们将来会关注和留心这一类案件的发展。
那么第三个案例就是人肉搜索。那么人肉搜索这个案例呢,最后也被判了侵权,在这个案例的审理过程中,我们认为人肉搜索是网络发展过程中的一个产物和工具。我们认为呢,它只是一种手段,人肉搜索这种工具在网络中是得到发展还是最终被消蚀淘汰,是应该留给网民或者网民自己参与,那么司法审查呢,应该要对民事主体使用人肉搜索的这样类似的引擎,造成的结果是从侵害权利而进行判断,而就是对搜索东西本身有一个更多的评价;那么其次言论自由的存在,人格权利的边界,即使民事主体道德存在瑕疵,这个案件中的特点,那么甚至说罪犯,他的一些权利也应当得到保护,包括网站在内的其他主体应该保持足够的尊重,这也是这几个案件中间审理的难点。在这个案子的审理的过程中呢,我们感觉欣慰的呢有两点,第一呢就是法官和我们必须公开审理的案件,请了各位专家进行公开研讨,公开的宣判,公开了我们的司法鉴定,对这个案件呢,在社会公众起到了一个良好的引导作用,尤其是公众,从对王菲个人的这种口诛笔伐,最终是渐渐对法官的审判和司法的适用也开始出现反思,并接受和认可法院的判决;第二个就是我们法官和大家共同经历了这个事件的过程,在这种情绪下法官如何进行公正的思考,我觉得我们在这个案件中积累了很多的经验。
这几个案件,实际上都是我们现在处理的一些典型案件,我们也在关注一些网络的新的情况,比方说我们“五毛党”的出现,我们也期待着这类案件的出现,所以呢,我想还是回到这个主题上去,就是作为一个法官,既要观察社会,也要进行冷静的思考,保持独立的判断,保有一个公平正义的良知,这是一个法官所必须具备的。
主持人:张院长讲的非常好,因为时间关系,不能把她的报告的精彩全部展现出来,她的报告是咱们材料的第8-40页,希望大家再仔细的阅读,首先我是要在这里学习,下面有海淀法院的李颖法官做报告大家欢迎!
李颖:很高兴有此机会和大家分享10多年来海淀法院审理媒体侵权,包括网络、博客、移动电视等新媒体和旧媒体侵权案件的情况和经验教训。因为1月份接到
调研报告的第一部分是媒体侵权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因为经过统计,在2000之前,我们共受理了侵害人格权案件29件,从2001年到2005年间差不多就到了168件,2006年到2010年又翻到了286件。同期,媒体侵权人格权占了新收人格权案件的比例,也出现了递增情况,从侵害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案件具体类型的数量来看,侵犯名誉权的案子占到了绝大数,各个阶段都占到了70%-80%,与人格权案件增长相反的呢,是它的调撤率大大下降,三个阶段分别是60%多,33%,和34%点多,按照平面媒体,电视媒体和网络媒体三个类型分呢,一个五年之前,平面媒体大约占到了60%,但是1975年呢,平面媒体侵犯人格权的案件下降到了差不多20%,相反,网络侵权案件从2000年的17%在后5年上升到了29%,近5年呢,达到了70多,所以我们觉得这个网络作为一个新媒体它的一些特点可能在法律的案件中可能有所体现。
第二部分是媒体侵权案件的突出特点我们分析,时间关系我就简要说一下我们的一些特点吧,一是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网媒涉案比重不断提高,这一点就不展开了。第二就是原告作为自然人的比例不断提高,原告的身份出现,从知名到普通,知名为主到普通不断增多的转变,公司的案件数量上在2000年之后有所增长,当时说案件比重有所下降,由45%到了2010年那个阶段的31%点多,2000年之前呢,根据我们所能找到的判决看到,原告以知名人士和单位居多,差不多80%多,但是之后呢就是说普通人的案子确实多了,我们觉得一方面可能是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有所提高,另外可能就是网站啊,这些新媒体蓬勃发展,而网民可以自行上传文章啊,视频啊。很多审查可能都要事后才能进行的,这样呢,不实言论被传播的几率可能就大了普通民众受到侵害的可能性也就大了。第三个就是媒体范围的阔展,个案涉及原告,被告主体增多,2005年之前呢我们院审理的基本上都是网络转载,平面媒体的案件,但是2005年之后,也出现了纸媒和网络之间互相转载的情况另外呢就是利用网站啊,博客啊,新媒体发表言论的案件增长了同时这个被告从之前的传统媒体为主,涉及到作被告的情况比较少,变成了传统媒体,网站发帖人,各种类型的被告主体。第四点是商业攀附的情况增多,商品化权被侵犯的情况有所凸显,因为我们近来审的好多案子都涉及到了涉及名人肖像权啊,姓名权啊,名誉权啊的案子,在2005年的时候,那个刘翔的案子,中院就对肖像权的广告使用做了一个比较宽泛的理解,然后到了,比如说2010年我们审赵本山啊李成波这些诉其他公司侵犯了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的案子呢,这些案子我们对于肖像、姓名,它一个可能的范围,我觉得范围有所扩大,数额有所增长了。第五个就是媒体败诉率变化不大,赔偿数额呈现上涨趋势,因为我们这个统计是针对所有的媒体进行的,从我们这个统计来看呢,媒体的败诉率其实变化并不是很大但是判赔数量是有所增长了,2005年之前,平均数比较低,精神损害赔偿保护的比较严,很少支持超过1万块钱的赔偿就比较少见,但是也有一些,个别的案子确实判赔数比较高,有一个案子就判50多万呢,有一个案子判了200万,但是我就找到那两个判的比较高的绝大多数都比较少,2005年之后呢,就出现了比较多起的,超过10万元的案子。第六个特点是审理难度加大,技术发展带来新的技术难点,因为我们感觉,就像
另外第三部分是媒体侵权案件中的突出法律问题,我们在调研报告中呢,一共9个问题涉及到管辖,举证责任,内容真实性的判断标准,对侮辱、诽谤言词的判断,区分人权和主体确定不同的保护标准,侵犯名誉权与个人特性,名誉感的关系商业使用的问题,不同媒体的审查义务赔偿数额等几方面的,一共9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这里就主要说出几个方面吧。第一个是关于举证责任问题,因为举证责任问题呢,我看的法院的判决里有些是被告,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是有些是能够显示出来好多思路是被告提供了初步的证据证明有了不实的言论,所以说这个时候又把这个责任转到了媒体上面,这块呢不是特别统一,但是呢,就是说我感觉可能现在我们法官把握的也是还向个人提供一些初步责任。另外就是举证达到的标准呢,法院判决中也确定了一个比较高的一个判决标准,因为比如我们曾经看到一个案子就是说法官认为仅凭报社提供的其他单位的报道和采访录音,显然不足以证明文中有过负面报道属实,也不能证明报社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了基本的审核,所以我感觉法官对于举证,标准还是比较高的,另外就是内容真实性的判断问题,因为法律规定是不是要求要绝对真实吗有好多学者,包括法官,像朝阳的那个法官也曾经写过文章,就是论述新闻报道要以新闻真实来确定它是不是存在不足的问题,我们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但是我看了看我们的判决呢,在判决书中对这个问题没有进行特别的明确的区分,整体上还是严格要求媒体履行真实性的审核义务。第二个是对于侮辱、诽谤、言词的判断,我们发现我们的案件确实是在经历了之前的那个王宏(音)和宏盛案子的那个,被言论批判之后呢,法官确实是,在后面的案子都确实注意到了一个寻找冲突的平衡点和合理界限的问题,对于言词的判断呢也是强调整体判断,同时也进行了事实和意见的区分,但是我们也感觉到,就是我们的判决里面,因为好多的情况,陈述个事实啊,确实不能分开,有的时候确实是揉在一块,比较难分开这个法院感觉在考虑评论的新闻语境和社会语境来做出判断的问题上,可能还做的不是很够。第三个就是区分人权和主体确定不同的保护标准问题,我们看到法院确实区分了公众人物和传播人物的不同标准,而且对于个人名誉权和商品名誉权,确实也进行了区别和保护。第四个是关于认定名誉权和个人特性名誉感的问题,因为区分这个名誉感和侵犯名誉权的界限是,大部分判决都坚持的一个原则,但是呢,我们就感觉名誉权和名誉感把握的这个标准,侵犯名誉权和名誉感,这个受损的标准可能也是不好拿捏的特别是涉及到一些自我定位比较明确,清高啊或者是这种方面字底的人来说的话他们对于地位扭曲和社会评价,降低的感觉可能是自我感受的,但是有的时候也不是空穴来风,不同的法官可能也有不同的认识,像审理的那个毕淑敏和知音杂志社侵权的案子,还有吕平波诉指南针公司,侵犯名誉权的案子,我们院会予特殊个人定位,是否影响侵犯名誉权,我们是持肯定态度的,但是,包括研讨会上有那个,像吕平波那个案子,二审的意见其实他就主张抛开了这种个人的特定身份和侵犯受损的这个考虑。第五个问题是不同媒体的审查义务,我们区分了传统平面媒体还有电影电视广播媒体的审查义务、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审查义务,这三个方面,对于传统平面媒体的审查义务呢,我们还是倾向于要求真实性的审查义务,因为这个新闻出版总署它们曾经有相关的通知啊或者是制度,也要求出版单位履行真实性审核义务;而对于转载媒体是否进行审查义务的问题呢,我们院还有中院曾经有过不同的意见,我们院曾经有人,有的判决主张转载媒体只尽到形式性的审查义务,不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而我们院认为是转载的时候,应该有预见可能失实的这种义务,所以说也应该进行这方面的审查,有的讨论会呢,咱们也说到这个问题,但是后来呢,我们回去查了一下相关的规定,2000年和2009年新闻出版署确实曾经都出台过专门的文件,要求转载文章必须进行真实性的核实,特别是强调不得转载未经核实的新闻报道,社会自由来稿和互联网的信息,我们感觉从侵权的角度呢,考虑转载媒体承担一定责任也是有必要的另外一个值得考虑的就是我们这两年审理了几起涉及到电影电视使用他人真实手机号码的故事情节引起骚扰的,侵犯隐私权的案子,这些案件中,法院也倾向于给这些证券公司赋予了较重的注意义务通过解释,过失,经济分析的方法对于无辜受害人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间关系,对其他的就不再展开了,谢谢大家!
主持人:非常感谢李颖法官,这么短的时间内总结这么清晰,她的报告在在我们的材料中40-41页,在这里面都有,大家有兴趣的可以看一下,那么咱们第二阶段的报告就到此结束。
主持人(徐迅):好,各位请就座,我们现在开始,今天研讨会的第三个阶段,根据会议的安排,这个阶段的主持是
杨立新:很高兴,感谢各位,我提交的一篇文章是关于研究陆幽的案件的,我看陆幽也来了是不是,这个案件我觉得我想有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怎么去解决不具名的这种媒体报道,去认定它和现实人物的一致性问题,这个问题其实在90年代的时候,在研究新闻侵权的时候研究过这个问题,我也专门写过一篇文章,就是怎么去认定它们之间的一致性,那我现在想从这么两个方面说,一个是从实体上去认定说,根据是什么,标准是什么,第二个就是证据怎么去认定的问题,这个文章主要集中这么两个问题。
第一个方面就是说,认定一个不具名的报道当中所报道的那个人物和现实人物之间的这个一致性,我觉得有两种情况,一个可能是完全不具名的,一个是可能用化名,用谐音这样的,那么判断的标准其实差不多,因为都是要和现实人物,和报道人物要完全一致,那么这样就要有一些具体的标准,我这里头提的四点,第一点就是报道人物与现实人物的基本特征相同,第二,报道人物与现实人物所处的特定环境相同,第三点就是人物经历的实践特征与现实人物经历的实践特征基本一致,最后一点就是熟悉现人物的人阅读了这个报道以后,有公认,大家都觉得说就是他,大概有这么四个方面,从事实认定上,大概就可以,那么这里头涉及到这个案件,说我们现在看到仔细分析下黄健翔的这个案件里提到了就是什么,就是一个国家足球队跟队记者的问题,再一个比较鲜明的特征就是宫外孕,这两个问题结合到一起的时候,那没有其他,排除其他的可能性的时候,那么这个事实就认定下来了,所以我觉得这个标准应该是没有问题,这是第一点。
第二个方面就是从举证责任上来说,我们说最基本的举证原则仍然是谁主张谁举证,现在原告已经举证证明了到这样一个程度,那么它举证责任就已经完成了,根据现在的这个案件来看,我觉得这个证据已经可以认定,但是假如说从法官的角度说,要更谨慎呢,更高的标准看呢,好象还没有达到高度概然性,那么这个时候是不是可以有一个举证责任缓和的问题,那就是说我,你这一方举证已经基本完成,那么剩下的问题我已经仍然还达不到最高的那个高度概然性的标准,那么这种情况下说是不是可以就推定它的事实成立的,然后转换由被告来证明说我写的根本就不是你,或者我写的是另有它人,那么如果这样它能够证明的话,那就推翻前面这个事实认定,那就可以如果不能证明这一点的时候,那就可以认定了,所以这一点上我觉得从这个角度上认定这个案件好象也没有问题,那么还有呢,像证据问题啊,举证责任的问题啊,我觉得这些问题都是可以在案件当中适用,而适用这些所有的证据规则,也无疑得不出的结论,就是这个案件肯定不是它,不会这样子的,所以这个案件恐怕为什么在案件做出终审判断以后,会引起这么大的反响,恐怕法院有值得检讨的地方,所以我觉得这个案件还可以继续讨论,大有余地,我就说这么多,好,谢谢!他们想摇铃我不让他摇铃!
主持人:
李永军:谢谢,给我一个发言的机会,我很珍惜这个机会,我也希望在摇铃之前我能结束发言,我对媒体侵权想说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媒体的概念,我看到咱们好多人,包括刚才我跟
主持人:谢谢
李显冬:各位老师,我争取不超过5分钟,为什么我保证不超过呢,因为我讲的东西,我看了一下各位特别是法院的同志和我们刚才李永军院长都已经讲到了,所以我觉得既然写了文章了,我就想把这个文章思考的一个思路给大家讲一下,那么这个思考中间,第一个,我今天一来一看我们这个题目我写的是新闻媒体侵权之抗辩事由,我们今天这个题目叫媒体侵权法律适用研讨会,所以第一个问题我就接着我们刚才永军教授的观点讲,就是说我现在发现我们所有的文章中间包括我们思考的这个问题中间,第一个问题就是新闻侵权,媒体侵权刚才永军讨论的一个问题就是媒介侵权,这三个概念一样不一样,我觉得它肯定是个发展的趋势,我觉得媒体侵权包括了新闻侵权,当然你要再搞的更大的概念上,可能媒介这个概念,刚才永军举了手机的例子。那么第二个问题就是说法律适用问题,我记得有一次新华社强国论坛曾经召集了法学界的一部分人,包括还有人大的
主持人:
魏永征:首先谢谢主人的盛情邀请,我简单说一下,用孔子的话来说吧,必也正名乎,就是现在我们注意到,我顺着刚才
还有一说,新闻侵权是指内容,新闻媒体上的内容上的侵权,不管这个内容是新闻媒体发表的还是作者,还是记者,还是谁的发表,谁发表谁负责,当然传播者也有责任,这个问题我想有很多事情不讲了,就是内容说,
主持人:我刚才已经多给了
(相关发言未经发言专家审核,请读者注意。)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责任编辑:斯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