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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效力规则统一论
2016年07月06日 10:16 来源:《法学》 作者:杨立新 字号

内容摘要:我国未来制定《民法总则》时应当改变这一立法矛盾,在“法律行为”部分统一规定完善的法律行为效力规则,包括法律行为绝对无效、法律行为效力待定以及意思表示瑕疵及法律后果三个部分,分别规定违法和背俗行为为绝对无效。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无权代理、越权代理实施的行为为效力待定,真意保留、虚伪表示、戏谑、错误、误传、欺诈与胁迫以及乘人之危的行为构成意思表示瑕疵,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法律行为效力;效力规则;代理;瑕疵;合同法;立法;矛盾;民法总则;效力待定;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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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形成了《民法通则》规定法律行为效力规则、《合同法》规定合同效力规则的双轨制矛盾。我国未来制定《民法总则》时应当改变这一立法矛盾,在“法律行为”部分统一规定完善的法律行为效力规则,包括法律行为绝对无效、法律行为效力待定以及意思表示瑕疵及法律后果三个部分,分别规定违法和背俗行为为绝对无效,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无权代理、越权代理实施的行为为效力待定,真意保留、虚伪表示、戏谑、错误、误传、欺诈与胁迫以及乘人之危的行为构成意思表示瑕疵,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民法总则 法律行为效力 规则 双轨制 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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