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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旨在保障公平竞争
2011年08月15日 09:00 来源: 作者: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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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林

 

反垄断法是反对限制竞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和经济活力的一类法律规范的通称。反垄断法在不同的国家或者地区有着不同的称谓,如反托拉斯法、反限制竞争法、竞争法和公平交易法等。作为高级的市场经济之法,反垄断法具有非常明显的经济政策性特征。


  反垄断法呈现经济政策性


  一方面,反垄断法的制定、修改与国家的经济政策密切相关,在很大程度上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反垄断法作为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与经济学理论和经济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作为竞争政策的核心,反垄断法本身就是一项基本的经济政策,是其他经济政策的基础,与其他经济政策特别是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的执法和司法活动也带有很强的政策性,从而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同样的法条在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个国家在不同时期的执行情况可能有很大的差异。例如,美国与欧盟、日本在执行反垄断法的严厉程度上有很大差异;在美国国内,在不同政党执政、不同的经济形势和不同的主流经济学理论的影响下,反垄断法的执行力度也很不相同,如民主党的克林顿政府和共和党的小布什政府对微软垄断案就有不同的态度。
  随着产业经济学的产生特别是哈佛学派的出现,经济学理论及其主导下的国家经济政策对反垄断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0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反垄断法主要受哈佛学派的影响,70年代以后,则受芝加哥学派的影响,90年代后又主要受后芝加哥学派的影响。美国联邦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反垄断执法行动以及联邦法院的反垄断司法都深受其影响。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情况虽有差异,但在经济学理论和经济政策越来越多地影响反垄断法的立法和执行这点上是共同的。
  正是由于反垄断法的政策性明显,因此它在很多国家往往被称为反垄断政策或者竞争政策。英国约翰·亚格纽认为竞争法(反垄断法)是与经济政策紧密相关的法律领域,因而并不是特别适合于司法推理
  反垄断法的经济政策性及由此派生的灵活性使得其适用的难度较大。德国学者闵策励认为,在反垄断法里,黑白之间即合法不合法之间往往没有明晰的区别,几乎都是昏暗不明的灰色区域。同一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行为由于各种情况可能是合法的,也有可能是非法的。例如,签订买卖合同和建立公司(或联合、协作关系)的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普通的法律行为,保护签订合同的自由就是保护竞争法的一个内容。但是这样的合同也有可能是套购合同或建立垄断组织的合同,亦即破坏竞争的合同。反垄断法的这一特点对有关执法者的经济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反垄断法政策目标 体现反垄断法基本价值


  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是指反垄断法通过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所应当保护的利益和实现的功能,是反垄断法基本价值的具体化和法定化。总体来说,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就是通过保护竞争或维护竞争秩序来实现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效率。反垄断法的这一基本价值需要通过具体的政策目标来体现,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都没有统一的模式,相反,却存在着重大争论。这种争论首先涉及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是一元的还是多元的,在多元的方面又存在具体内容的差异。
  实际上,一国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是由该国反垄断法所面临的经济社会条件和国际环境所决定的。一国特定时期的经济体制背景、经济发展水平和目标、市场秩序和产业结构状况、政府权力运作情况、国际竞争环境以及相应的主流经济理论,都会影响该国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
  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通常体现在反垄断立法中。不过,相关立法规定的政策目标往往不太明确,或者干脆就没有规定。例如,美国的《谢尔曼法》就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政策目标,在其100多年的发展中,政策目标也经历了巨大的变化。有些立法,如《欧共体条约》中虽有关于立法目的的表述,但由于立法并没有专门规定竞争问题,因此其立法目的如何适用于解释竞争法条款,就主要取决于执法机构和法院的理解。中国《反垄断法》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但是,这里规定的所谓目标之间实际上是有手段与目的、主要与次要、直接与间接之分的,因此需要对其进一步具体化。


  公平、效率和公共利益是反垄断法政策目标


  总体来说,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可以大致概括为:其一,保护公平竞争,促进社会公正。它要求市场主体间竞争机会均等、竞争条件平等和竞争手段正当。这既要求政府为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和条件,而不应有各种歧视和差别待遇,也要求经营者之间在竞争过程中采取正当的手段和方式,而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其二,保护有效竞争,促进经济效率。这要求反垄断法对自由公平竞争的维护不以牺牲规模经济效益为代价,而要实现两者的统一,既防止因片面强调产业组织政策而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又防止过分反垄断而牺牲应有的规模经济效益,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最终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其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这一目标实际上是上述两个目标的要求和体现,即无论是保护公平竞争还是保护有效竞争,最终都还是要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即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的利益,特别是作为其典型表现的整体消费者利益。在反垄断法中,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和竞争秩序来实现的,即所谓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竞争,而不是竞争者。当然,反垄断法也并非不保护竞争者,很多情况下对竞争的保护,也正是通过对竞争者正当利益的保护来实现的。(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栏目编辑:斯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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