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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2月,中国政府首次公开出版发行了《中华民国行政区域图》,其中“南海诸岛位置图”在南海海域标绘了西沙群岛、中沙群岛、东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等岛礁的位置,在其周围绘有十一条断续的国界线画法的线段。“断续线”自民间流传、公认到政府公布、宣告,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政府在管辖南海的过程中对断续线进行了适当调整,各段线的位置虽然发生小幅度的变化,但总体位置和走向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逐步形成了南海九段、台湾岛东侧一段的基本格局,说明了历届中国政府对此线的继承和沿用。南海断续线公布之初到20 世纪70 年代的几十年间,南海周边国家和国际社会从未提出异议。许多国家都承认断续线内的岛礁是中国领土,所出版的地图均据此标绘中国疆域。从中国当时公布南海断续线的意图和意志以及其后对于南海断续线以内包括岛屿、礁、沙、滩及其中水域行使国家主权的性质和范围看,我国根据南海断续线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
第一,中国对断续线内的岛屿、礁、沙、滩享有领土主权以及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享有相应的国家管辖海域
中国政府划定南海断续线的目的,是为了宣示、维护中国政府对南海岛屿、礁、沙、滩的领土主权。南海断续线公布以后,从中国政府的权利要求和国家实践看,中国只是对南海断续线内的岛、礁、沙、滩等及其附近海域主张、行使国家主权,并未将南海断续线内的所有海域主张为内水或领海。相反,中国政府一再重申,中国维护对南沙群岛的主权及相关海域权益,不影响外国船舶和飞机按照国际法通过南海国际航道的航行、飞行自由和安全,呼吁有关国家不要因存在争议而影响各国船只通过南海的正常航行。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按照南海断续线内岛、礁、沙、滩的不同地理特征享有相应的管辖海域。
第二,我国对南海某些群岛间的水域享有历史性所有权
南海断续线意味着中国对该线以内的岛屿、礁、沙、滩享有领土主权以及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享有国家管辖海域。中国并没有将南海断续线内的所有海域主张为内水或领海。因此,不能将线内的全部海域都视为我国的历史性水域。然而,不能否认的是,我国1958年9月4日发表的《关于领海的声明》以来,一直使用直线基线方法划定南海远洋群岛的领海基线。1973年7月19日,中国政府向联合国海底委员会提交的《关于国家管辖范围内海域的工作文件》指出:“岛屿相互距离较近的群岛或列岛,可视为一个整体,划定领海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可以看出,我国在某些彼此密切相关、距离较近、可视为一个整体的某些群岛或列岛使用直线基线方法划定领海的国家实践是一贯的。实际上,中国政府自58年以来坚持使用直线基线制度,将基线内的水域视为内水,在外国船舶、飞机未经许可时,我国的确阻止外国船舶、飞机驶入中国内水、飞越领空,这意味着中国事实上对基线内的水域作为内水行使国家权力。美国等国只是反对中国主张12海里领海宽度,对中国在岛屿相互距离较近、可视为一个群岛或列岛使用直线基线划定领海范围没有提出异议,中国的领海声明、划定领海范围的方法以及对上述水域行使国家权力的国际实践得到了其他国家的承认或默认。因此,早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字、生效前,中国已经对南海诸岛中的某些彼此密切相关、距离较近、可视为一个整体的群岛或列岛间的水域享有历史性所有权,所涉水域是中国的历史性水域。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基线的声明》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其中,西沙群岛28个基点,28条直线基线,总长282.1海里,平均每条基线长度为10.075海里,其中4海里以下的23条,占基线总数的82.14%,48~78.8海里的2条,占比7.14%,没有80海里以上的基线。中国在西沙群岛的基线划定,并非采用了群岛基线划法,而是基于对基线内的海域享有历史性所有权,所及的水域是我国的历史性水域。中国尚未划定中沙群岛、东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的领海基线,对中沙群岛、东沙群岛,特别是南沙群岛,相信中国政府将会根据“岛屿相互距离较近的群岛或列岛,可视为一个整体”以及享有的历史性所有权,仿效确定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的划法。对那些相互距离较近作为一个整体划定领海基线的群岛或列岛,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可以主张领海和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国家管辖海域。
第三,我国对某些国家的专属经济区或群岛水域内享有历史性捕鱼权
中国有漫长的海岸线,沿海居民自古以来从事捕鱼等资源开发活动。随着航海技术进步,特别是自五十年代以来,我国渔民一直在包括南海断续线在内的远洋海域从事捕鱼活动,我国对所涉海域享有捕鱼权。在其他国家扩大领海宽度、设立专属渔区或专属经济区将所涉海域,特别是将南海断续线内的海域变为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将所涉区域的渔业资源置于其专属主权权利之下时,我国均可援引历史性捕鱼权继续行使捕鱼权或者主张捕捞其他国家专属经济区生物资源可捕量的剩余量。我国与作为群岛国的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直接相邻,因此,在这些群岛国适用群岛制度将所涉海域变为群岛水域时,应该尊重我国在群岛水域内享有的历史性捕鱼权。正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1条所规定的,在不影响群岛国对群岛水域享有主权的情形下,群岛国应尊重与其他国家间的现有协定,并应承认直接相邻国家在群岛水域范围内的某些区域内的传统捕鱼权利和其他合法活动。历史性捕鱼权在专属经济区划界中具有一定的地位和作用,表现在:它作为影响专属经济区划界的“相关因素”以及作为评价划界结果是否公平的标准。因此,在与其他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划界或者在用单一边界线划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时,应该考虑到我国享有的历史性捕鱼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