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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则消息曾让我感到震惊和不解。据韩国《中央日报》网站2013年8月15日报道,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以死刑的日本前首相东条英机等7名甲级战犯,被作为殉国烈士安葬在日本爱知县三根山风景秀丽的山麓上(我国《参考消息》转载了这一报道),而且这一墓地竟成日本右翼的“圣地”。这真是令人难以置信:被国际法庭通过正当程序和证据确定的有罪之人,竟被当作“英雄”膜拜,这是对历史和正义的极大嘲讽,但同时也折射出对包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规则在内的国际刑事法律还缺乏必要的研究和反思。
国际刑法的目的,是要惩治战争犯罪。众所周知,日本军国主义在侵华战争期间犯下了滔天罪行,尤其是震惊全世界的南京大屠杀,令人发指。当第二次世界大战还正在激烈进行时,同盟国家就如何在战后处理战犯问题进行了协议。1943年,苏、美、英三国在莫斯科会议闭幕时发表了关于德国法西斯和日本军国主义分子暴行的宣言。这个宣言除了重申战犯必须严惩之外,还宣布“对于主要罪犯的案件绝不偏袒;他们所犯的罪行无地理上的区分,应该由同盟国政府去共同审判治罪”,并决定成立纽伦堡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来惩治法西斯分子。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又称“东京审判”。它始于1946年5月,历时两年半,最后将全部被告确定有罪,并将其中7个被定犯有“反和平罪”的甲级战犯处以绞刑。
东京审判对我国意义重大。在我国近代历史上,从鸦片战争以来的100多年时间里,中国受到西方列强多次侵略,而且在1945年前对这些侵略的反抗中没有一次取得胜利;中国的财富被掠夺、被压榨到没有一滴油水的地步,中国人民为此受尽了种种屈辱和痛苦……
抗日战争是中国反抗外国侵略中第一次真正的胜利,东京审判则是中国人民真正得以扬眉吐气的一起大事件。
但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东京审判不是为了报复,更不是为了清算。成立国际军事法庭的目的,是为了警示世人,是为了通过证明和纪录被告人的罪行来告诉世人:在国家关系中以及在战争中,什么行为是国际罪行、是被国际法所禁止的,并通过惩治其严重罪行来防止它再次发生……其中所折射的中心思想是为了世世代代的和平,但要真正达到这个目的,离不开对国际刑法的了解。
国际刑法是用来调整国际社会在刑事法律关系方面的学科。国际社会在发展,国际关系体系中权力结构变化,会引起国际法原则的相应改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一旦确立,反过来会对国际体系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国际刑法的发展对传统国际法规则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对构建一个和谐的国际社会也至关重要。
国际刑法由两方面的规则组成:一是实体法规范,即与国际罪行有关的国际法规则,包括国际犯罪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国家有对这些罪行进行起诉和惩罚的义务;一是程序和证据规则(rules of procedure and evidence),是关于对犯有国际罪行的被告人提起公诉或审判所必须遵守的程序规则。本书主要是对程序和诉讼规则进行研究。
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已成立了不少国际刑事司法机构。除“特设”的以外,还有常设性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国际法庭不同,其性质和类型就不同,管辖权也不一样。尽管如此,这些国际法庭在诉讼程序的特征方面却有很多的相似之处,如关于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控审分离的平衡机制以及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等。
追究“自然人”的个人刑事责任,在法律上不是简单的问题。例如,由于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政府负责官员的所作所为是为了维护他们的国家利益,所以国际法上原来有国家豁免(其中也包括刑事豁免)原则。但随着国际刑法的发展,有一些问题被提出探讨:这些人如果犯有战争罪、反人道罪或种族灭绝罪等,是否可因其官职而免除其刑事责任呢?出于同理,“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那军人是否可以因为执行命令(似乎是没办法否定)而被免除其刑事责任?
其实一个人到底是否有罪,在审判结束之前是不能确定的,这个结论只能由审判来决定,只能由证据来决定。
国际刑事法庭的审判程序主要是围绕证据而展开。证据是国际刑事诉讼中的关键。它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国际法庭主要是采用英美法系而不是大陆法系的审判程序。它是对抗制,以证据为中心,被告人在被定罪之前假定是无罪的,而控辩双方在审理过程中就证据进行辩论,国际刑事审判的诉讼程序就是按照这个对抗制来设计的。
国际刑事诉讼程序规则起步于二战后的纽伦堡和东京国际法庭的审判。但在1993年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成立之前却没有什么发展,所以前南、卢旺达及其他国际刑事法庭的《程序与证据规则》就具有试验和摸索性质。经过20年的实践,《程序与证据规则》针对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修改和补充,对整个国际刑事法律的发展都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国际刑法已经成为国际法领域内最具有强制力的一个学科,国际刑事诉讼正对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产生深远的影响。国际刑事法院近期对苏丹总统巴希尔的起诉以及对利比亚领导人卡扎菲的逮捕令,清楚地表明:国际刑法将对国际秩序及国际政治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
中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是一个对世界和平与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即“primary responsibl”,《联合国宪章》第25条用语)的大国之一,对国际刑法一定要有所了解,有所研究。笔者曾有幸在联合国国际刑事法庭工作,七年多时间里先后担任法官法律助理、检察长法律顾问及上诉检察官,主办或经办了不少案件,毋庸置疑,这是一段难得和宝贵的经历。笔者愿意将这些经历与大家分享。
(本文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文奇为商务印书馆《国际刑事诉讼法》一书作的序言,刊发时略有删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