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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与研究国际法院对海域争端的解决 ——以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案和北海大陆架案为例
2012年07月23日 10:10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2012年第7期 作者:张 凝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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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凝,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教授。

 

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案

 

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The Great Socialist People's Libyan Arab Jamahiriya)面积1759540平方公里。位于非洲北部。北部临地中海。海岸线长约1900余公里。

 

马耳他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Malta)位于地中海中部的岛国,有“地中海心脏”之称。全境由五个岛屿组成,其中马耳他岛面积最大,海岸线长180公里。

 

1982726日, 利比亚和马耳他根据两国于1976523日达成的协议,决定将两国之间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大陆架划界争端提请海牙国际法院裁决。

 

马耳他是1958年大陆架公约的缔约国,而利比亚未加入此公约。但两国均签署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尽管该公约还未生效(直到1994年才生效),双方都承认,公约中体现了“某些国际习惯法规则”。

 

受理此案的国际法院也认为,鉴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签署了此公约,法院将认真考虑公约中有哪些条款可以适用于当事国。

 

此案中,两个当事国都关注这样一个问题,即大陆架存在的法律依据和指导相邻国家划分大陆架区域的法律分别是什么?

 

法院认为,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83条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在划分大陆架时,应达到“公平解决”的目的。“公平原则”就是指导国家划分大陆架的法律原则。在这一点上,两个当事国没有争议,都同意“依照公平原则并考虑各种有关的情况”来解决争端。

 

涉及到大陆架的法律依据,双方各持己见。利比亚坚持认为,国家陆地领土在海洋中的自然延伸是大陆架法律概念的依据;而马耳他则认为,大陆架不应再依据地理标准来定义,而应该以从海岸测算的距离来确定。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提出,在考虑大陆架划分问题时,不能将有关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撇在一边,因为,这两个制度在国际法上是相互联系的。因为,将要划定的大陆架区域和上面所形成的专属经济区都将属于同一国家。国家的实践表明,专属经济区制度已被认为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而用于确定专属经济区的规则就是“距离规则”。如果说,大陆架可以没有专属经济区,而专属经济区则不能没有相应的大陆架。因此,法院确认,鉴于法律上的原因和国家的实践,除了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以外,从此后,应将“距离标准”适用于大陆架如同其适用于专属经济区一样。如果说,大陆架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少200海里的距离,这里,领土的自然延伸也是由“距离”决定的。法院进一步指出:“自然延伸的概念与距离概念并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相互补充的,两者都是大陆架法律概念中不可缺少的因素”。因此,法院没有采纳利比亚否定“距离标准”的观点。

 

利比亚在阐述其主张时还提出,在争议地区海底存在一“塌陷区域”(海沟),将大陆架自然分成两块,分界线应该划在这一区域内。对此,法院认为,法律的进步已经让国家能够拥有200海里的大陆架,而无需考虑其地面和底土的地质构造如何,所以,没有必要求助于地质的或地球物理方面的解释来确认这一距离。利比亚与马耳他两国海岸之间的距离不足400海里,“塌陷区域”不能构成一条“天然边界线”。

 

马耳他则主张,此案中应采用“等距离原则”来划界,并进一步解释说,“距离原则”要求在划界时先划出一条等距离线,然后再看这初步划分是否公平。而法院却不同意此观点,指出,即使作为划界的第一步,等距离线既不是唯一合适的、也不是首先必须考虑采用的。实践中不存在这样一条规则,要求国家必须使用“等距离原则”或任何其它方法来划分大陆架。法院还提出了“公平并不意味相等”等原则。

 

198563日,法院做出判决,利比亚和马耳他之间大陆架的划分分两步进行,先在两国海岸之间划出一条中间线,作为临时分界线;随后,法院针对两国位于该区域内海岸线的长度存在很大差异(利比亚的海岸线为192海里;马耳他的海岸线24海里)的实际情况,采用“比例原则”,在地图上将中间线向北移动了18度,即适当扩大了利比亚所属大陆架的区域。

 

北海大陆架案

 

北海海域的水深只有200多米,除了挪威海沟,整个海床构成了一块大陆架——北海大陆架。丹麦、荷兰和当时的西德三国都是北海沿岸的国家。从1964年始,这三个国家(丹麦与德国之间;荷兰与德国之间)就在寻求解决他们相互之间有关大陆架划分的争端。

 

丹麦和荷兰主张依照当时有效的《日内瓦大陆架公约》(1958年签订)第六条规定的“等距离原则”来确定各自国家的大陆架。而德国则坚决反对,主张“应考虑地理状况和历史”,通过协商将大陆架划分成“合理的和相等的区域”。因为通过外交谈判没能解决问题,最后三个国家达成协议,将争端移交国际法院,要求国际法院确定“用于划分北海大陆架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国际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注意到,三方争议的焦点是1958年《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第六条规定的“等距离原则”是否能适用于此案。就此,法院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一是德国虽然签署了日内瓦公约,但还没有批准此公约,因此,德国不受公约第六款的约束;其次,“等距离原则并不是大陆架法律制度一般概念导致的必然结果,也不是习惯国际法的规则”。因此,丹麦和荷兰的主张被法院驳回。

 

法院也没有接受德国的论点,尽管后者主张将大陆架划分成“合理和相等的区域”。法院认为.采用划界方法的一个先决条件是,按照公平原则,通过谈判,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至于所涉及的区域究竟采用何种方法.单独使用一种方法还是几种方法同时并用,则视具体情况而定。任何国家的大陆架必须是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而不得侵占别国领土的自然延伸。法院指出:“每个国家有权拥有其陆地领土在海洋中自然延伸的区域”,国家并不是在“分摊或瓜分”这些区域,而是划定各自区域的界限。法院在判决中要求所有当事方根据“公平原则”通过协议来进行划界, 法院还指出了在适用这一原则划界时应考虑的因素,如有关各方海岸的一般结构,以及任何特别的或显著的海岸性质;已知的或容易确定的大陆架区域的自然地质结构和自然资源;合理的比例程度的因素,即依据沿海国大陆架区域的范围.海岸线的方向和其海岸的长度等。

 

此后,三个国家通过谈判于1970年达成协议,确定了各自大陆架的区域,解决了纠纷。

 

本文参考《Résumé des arrêts,avis consultatifs et ordonnances(《国际法院判决、咨询意见与裁定概述》)等资料。

 

责任编辑:邢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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