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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行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新思路
2013年10月24日 13:5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年6月26日第467期 作者:叶 明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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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在互联网行业,信息产品技术高度复杂,产业升级换代极为迅速,科研开发投入大且风险高,网络效应对市场影响突出,这些特点使得传统行业认定市场支配地位行之有效的市场结构标准遇到挑战。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日益增多,加强对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法律规制的呼声日趋强烈。法律实务部门积极回应,对“人人诉百度”、“奇虎360诉腾讯QQ”等系列互联网企业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进行了处理。法律实务部门的积极态度及其一些探索性的做法值得肯定,但其关于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却引起争议。反垄断法学界需要深入研究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互联网对传统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提出什么样的挑战;二是如何改革传统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以应对互联网的挑战。

  互联网行业市场结构呈明显动态性

  在传统行业,有三种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一是市场结果标准,即根据企业在市场上的赢利程度认定;二是市场行为标准,即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是否受竞争对手的市场行为影响认定;三是市场结构标准,即依据企业的市场份额大小认定。由于市场结果标准和市场行为标准的可操作性不强,所以,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和司法大多选择市场结构标准认定市场支配地位,而将市场结果和市场行为作为辅助标准。我国也主要采取市场结构标准认定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依据《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在传统行业中,反垄断实务部门可以比较有效地认定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然而,在互联网行业,信息产品技术高度复杂,产业升级换代极为迅速,科研开发投入大且风险高,网络效应对市场影响突出,这些特点使得传统行业认定市场支配地位行之有效的市场结构标准遇到挑战。

  在传统行业中,企业要获得较高的市场份额,往往需要付出非常艰辛的努力,而且要经历相当长的时间。可是,一旦某企业在相关市场上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其对市场的操纵或者控制能力也往往较强。但是,这种市场份额和市场支配力高度正相关的关系在互联网行业受到挑战。互联网企业主要投入技术、知识等无形生产要素,产出信息这一无形产品。其产品具有可重复使用、极低的复制成本等特点,其成本主要体现在产品研发上,一旦产品问世,即可大规模生产,其生产数量越多,每件产品分摊的成本也就越少,充分体现了成本递减的规模经济效应,再加上互联网产品具有较强的消费者锁定效应,因此,只要某互联网产品对消费者具有足够的吸引力,其便很快脱颖而出,获得较高的市场份额。在传统行业,一旦某个经营者获得在某一相关市场的较高市场份额,就意味着在今后相当长时间里,该经营者将主导这一领域。但是,在互联网行业,某企业即使通过产品优势获得了较大的市场份额,如果其产品不注意技术创新、不注意保持或者提高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那么其市场份额会很快流失。此外,互联网行业的市场结构呈现明显的动态性特征。某互联网企业即使在短时间内取得较高的市场份额,但快速的技术创新很可能在下一轮竞争中将其淘汰,一时的高市场份额已不足以保证企业长期的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在认定互联网行业的市场支配地位时,不能机械采用传统行业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结构标准。

  着重分析用户数量、市场进入壁垒

  面对互联网对传统市场结构标准提出的挑战,需要对传统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作出改革和创新。

  其一,改革传统市场结构标准。虽然市场份额在认定互联网行业市场支配地位时的作用有所降低,但并不意味着在互联网行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应排除对市场结构标准的适用,这要求对市场结构标准的传统分析模式进行改革。首先,基于互联网行业容易形成寡头垄断结构,有影响力的互联网企业往往占有较高市场份额,而市场份额对市场控制力的影响有所弱化的现状,应当改变传统行业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结构标准,不能再按照传统的“一个企业在相关市场占有二分之一;两个企业在相关市场占有三分之二;三个企业在相关市场占有四分之三”的市场结构标准来推定互联网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应对此市场份额比例要求适当予以提高。其次,应对市场份额的计算方法予以改进。在传统行业,通常以销售额除以市场销售总额的数值作为市场份额,其计算公式是:市场份额=特定企业的销售额×100%/相关市场的总销售额。但在互联网行业,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产品是无偿提供给消费者的,所以计算销售额便失去了计算基础和意义。而且,在互联网行业,由于正反馈效应的存在,销售数量比销售额更能反映企业对市场的控制。因此,互联网行业市场份额的确定不应以销售额为依据,而应以某互联网产品的用户数量、网民覆盖率为依据。具体而言,在计算某互联网产品的市场份额时,可以用该产品的销售数量或用户数量除以市场内可替代产品的总数量或总用户数量来确定。此外,针对目前很多互联网产品是免费提供这一特性,还可以访问量或者浏览量来确定市场份额。

  其二,重视对市场进入壁垒的分析。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与已有现实竞争者的关系往往可以通过市场份额体现,而与潜在竞争者的关系则需通过市场进入壁垒分析。由于即时、可行和充分的市场进入能够有效地削减在位互联网企业的市场控制力,而较大的市场进入壁垒则巩固、加大在位互联网企业的市场控制力,所以,市场进入壁垒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有重要影响。较高的市场份额只是认定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必要条件,而较大的市场进入壁垒才是认定其市场支配地位的充分条件。在互联网行业,要保持全方位高度竞争的必要条件是市场进退基本无障碍以及政府无不当干预行为。当前,只要是市场前景较好的先进互联网技术,往往不存在资金困难。因此,互联网行业的市场进入壁垒不再主要是资金障碍和政府干预,而主要是技术壁垒。具体而言,互联网产品的临界容量及用户规模、用户转移成本、产品标准、知识产权垄断等构成其他企业进入互联网市场的主要壁垒,其也成为衡量互联网行业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因素。

  其三,充分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虽然在认定互联网行业市场支配地位时,重点是分析市场份额和市场进入壁垒,但是基于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原因具有综合性,因此,认定互联网行业市场支配地位时,还要分析互联网企业是否控制关键设施或关键技术、互联网企业的创新能力、互联网企业投入的研发成本、其他企业对该互联网企业的依赖程度、互联网软件的兼容性、国家对互联网产业的政策等。只有对上述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才能对互联网行业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比较科学、准确的认定。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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