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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李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抗诉工作一直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障法律统一实施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从实际情况看,目前抗诉工作仍然是检察工作的薄弱环节,其原因既有配合多于监督的惯性思维,也有外部沟通协调机制不健全、内部衔接配合机制不完善等。笔者以北京市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工作现状为切入点,探讨抗诉权行使的路径。抗诉工作现状
(一)对抗诉工作重视程度日益提高,但抗诉率仍在低位徘徊。北京市检察机关2000年至2012年的抗诉数量,呈缓慢上升趋势,共抗诉794件。2006年至2009年保持了较高的增长,最高为2009年的90件,而后抗诉数量有所下滑,但仍与2008年的抗诉数据持平,年均抗诉61件。这也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05年开始放宽对抗诉率的考核,并出台相应的抗诉指导意见有关。抗诉数量虽然一直保持增长,但抗诉率仍在低位徘徊,同期提抗率仅为3.48‰,最高也仅为4.59‰(2009年)。从这13年数据来看,上级检察机关共撤回抗诉130件,撤抗率16.37%,2005年撤抗率甚至达到37.78%。
(二)抗诉手段单一,抗诉成功率低。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二审程序抗诉和再审程序抗诉两种抗诉方式,但由于二者在实践中存在时效性、操作程序繁简不一等问题,导致适用上存在较大差异。北京市检察机关13年间采用二审程序提出抗诉745件,而同期采用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仅有49件。13年间法院共审结抗诉案件625件,其中240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抗诉意见被采纳率仅为38.4%。
职权分工与配合天性的双重交织
(一)角色冲突。在审判、检察机关同案同判、统一法律适用的努力下,有关分歧尤其是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方面的分歧逐步减少,但是由于刑法赋予了法院很大空间的自由裁量权,以及民情等因素,往往导致裁判结果不能与检察机关预期指控目标一致。例如,对北京市检察机关2010年至2012年抗诉理由进行分析,在三年抗诉的240件中,针对定性、定罪抗诉的仅有35件,占全部抗诉案件的14.58%,2012年针对定性的抗诉案件仅有5件。这类案件的抗诉成功很难,二审维持原判的案件中有超过六成的是检察机关针对量刑偏轻提出的抗诉,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但检察机关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认为不宜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法院却予以从轻、减轻处罚;二是检察机关认为赔偿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发挥了过于重要的作用。
(二)配合倾向。传统文化中的和合、和谐、厌讼思想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而抗诉工作的对象是其他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检察人员由于工作关系与法院审判人员频繁接触,很快与被监督者成为“熟人”,导致监督者、被监督者在监督问题上常常处于“感情纠结”和“感情冲突”中。同时,舆情、公众乃至考核的压力,又使检法两院很容易为了案件的稳妥而“妥当”消除分歧,很多情况下双方会极力保持一致。
对抗诉权的理性思考
(一)抗诉权行使应当回归法律监督本源。刑事抗诉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依法、坚决、准确、及时、有效地开展刑事抗诉工作,是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法制统一的重要体现。但抗诉权的行使要遵从司法规律以及法律原则,不能脱离法律监督这个内核。抗诉权只是法律监督权的一部分,其实质仍是程序性权力,不能决定判决结果。如果从维护部门利益出发来决定是否抗诉或者是否接受抗诉结果,都有违法律的公平公正,有损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检察机关应从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高度来认识抗诉工作,无论对于重罪轻判还是对于轻罪重判等错误,必须切实承担起法律赋予的职权,坚决抗诉。
(二)上级审查制的利弊选择。在我国,检察机关抗诉权行使还要受到上级检察机关的审查和制约,目的是出于提高抗诉质量的考虑。上级检察机关经审查撤回抗诉固然可以提高抗诉质量,但容易造成基层检察院刑事抗诉权的虚化,使下级检察机关丧失抗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外,上级检察机关在支持下级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案件的过程中,亲历性审判原则决定了其并不一定比下级检察机关能更好地把握案件事实、证据,作出的撤抗决定往往带有片面性。从法律监督职能出发,对于可支(持抗诉)可不支(持抗诉)的案件,应当加强沟通,促成司法认识的统一,而不是仅仅为了保证抗诉成功率。
(三)二审抗诉与再审抗诉的区别把握。判决、裁定尚未生效,按照二审程序抗诉时效性强,救济作用非常明显。而在裁判已生效的情况下,随着时间的推移,除了判决、裁定本身的错误程度外,介入评判案件是否抗诉的各种因素增多,诸如生效裁判的稳定性、社会危害逐渐消减、重复审理带来的负面效应、诉讼经济以及因时过境迁重新审判所带来的对事实证据复核难等问题,都成为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抗诉需要考虑的因素。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对抗诉标准的掌握要严于按照二审程序抗诉。在实践中,应确立以二审程序抗诉为龙头、全面加强审判监督的工作思路,即把抗诉的着力点和工作力度主要放在二审程序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