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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徐德高、唐小祥,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冯盼盼,海安县人民检察院。
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江苏省海安县检察院在调研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现象呈上升趋势。据统计,在2011年该院办理的案件中,翻供率为5%,2012年为7%,2013年(至8月份)上升到1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原因主要有——
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导致翻供。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错误理解修改后刑诉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笼统地以“法律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为由或是没有任何理由进行翻供;在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推翻有罪供述、变更强制措施。
以程序违法为由进行翻供。据统计,该院今年提起公诉的5起职务犯罪案件中,辩护人均从程序方面进行辩护。其中4起职务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在讯问过程中没有保证其必要的休息时间,进而在庭审中要求播放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受到刑讯逼供或是遭到诱供、骗供等为由进行翻供,要求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言词证据的不稳定性。言词证据在当前证据认定和判断体系中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在很多情况下,因为只有被告人口供和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而缺乏其他直接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现象一直居高不下。
保证人身份适格审查缺失导致保证义务履行不到位,出现翻供。修改后刑诉法对逮捕条件进行了细化,提高了逮捕必要性的判定标准,导致取保候审使用率大幅上升。而在司法实践中,因对保证人适格审查及违法处理的规定不完善,使得保证人存在身份不适格、义务履行不到位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诉讼进行。如犯罪嫌疑人朱某因交通肇事罪被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其频繁接触目击证人,朱某妻子作为本案保证人试图协助朱某影响证人作证。
基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切实改变当前翻供现象增多的局面。
一是转变侦查理念和方式。摒弃传统单纯追求破案率、办案数、口供至上的陈旧执法理念,充分利用修改后刑诉法对证据种类扩充等有利条件,逐渐摆脱依靠口供突破案件的现状。如对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采取“一问一标记”的办法,即在讯(询)问笔录中对陈述重点情节和事实的部分,标记录音录像时段,从而方便庭审举证。同时应注重保存讯(询)问笔录的原始记录,避免随意加工,充分体现笔录的真实性。
二是增强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作为法治教育的重要手段,使其充分认识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的重要性,拒不认罪或是串供、妨害证人作证的危害性,消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意翻供的错误心理。同时,监管场所也要发挥对在押人员进行法治教育的主导作用,加大坦白、检举和管教工作力度,加强对“尊重和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法律规定理解的正面引导,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滥用权利。
三是建立保证人资格审查制度。应制定保证人资格适格审查制度,设置第二保证人制度,即对于直系血亲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其他人充当保证人的应当严格审查,并采取“双保险”的担保方式,由两个或多个保证人同时提供担保。第二保证人主要监督第一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并承担连带受罚责任。同时,加大对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的处罚力度,强化法律威慑作用,约束保证人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四是提高法律监督的实效性。加强对刑事侦查工作的监督力度,规范侦查行为,确保程序公正。对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师资格进行审查,防止辩护人帮助串供、订立攻守同盟。对违反职业纪律的辩护人,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管理,引导其尊重事实和法律,有效提高诉讼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