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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派出机构是实现检力下沉、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的一种有效方式。高检院2010年10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受理、发现公安、法院、行政机关派出机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对诉讼中的违法问题依法进行法律监督,是派出检察室职责任务之一。可见,对公安派出所进行法律监督是派驻检察室重要职责之一。
一、派出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法律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监督理念缺位。“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根深蒂固。其根本原因是我国在刑事诉讼侦查讯问的价值选择上深受几千年专制法律传统的影响和大陆法系职权主义侦查模式的影响,过于重视刑事诉讼打击犯罪、保障社会安全的价值,而忽略了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另一重要价值。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中的实体错漏情形能够及时监督,而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则未引起足够重视。
2.监督定位不准。“法律监督的触角”是一个形象比喻,是指派驻乡镇检察室干警与群众“零距离”接触,及时获取掌握农村涉检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和力量同步跟进,法律监督职能在广大农村充分发挥作用。实践中,一些地方没能处理好监督职能定位,有时超出“触角”所能承担的工作范畴,造成与基层检察院其他业务部门的工作重叠,从而未能很好地发挥其独特的“触角”功能。
二、派驻基层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监督机制的构建
1.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在现代司法理念中,人权保障占据着重要地位,是程序自身内在价值的重要体现,成为构建整个刑事诉讼制度体系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公、检、法三机关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要加强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就必须引导侦查人员树立人权保障意识,强化程序意识,不断规范侦查行为。派驻基层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应注意对公安派出所在行使职能时是否尊重和保障人权加大监督力度。
2.明确好监督定位。当前派驻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仅定位于工作监督、场所监督,侧重于平行机构之间的一种提醒和防错。派驻检察室在行使监督职能时要和业务部门协调好,成为业务部门了解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的“窗口”。
3.界定好监督内容。派驻基层检察室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范围限定在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执法办案活动,主要包括对刑事立案活动、侦查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具体而言是指对公安派出所该立不立、立而不侦、久侦未决的案件进行监督;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侦查行为进行监督;对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适用进行监督;对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性侦查措施进行监督等等。
4.把握好监督角色。要正确处理好派驻基层检察室与派出所的关系。坚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有所为、有所不为,不大包大揽,不失职,不越权,防止“错位”和“越位”。不居高临下,妥善处理好监督与配合的关系。要加强派驻基层检察室与公安派出所的沟通配合,通过建立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使各个机构之间信息共享,资源共用,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形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合力。
(本文第一作者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