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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案件不能“合而不议”
2013年09月09日 11:03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3年9月7日 作者:李献民 苗合理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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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李献民、苗合理,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为防止“合而不议”,应在合议庭评议时实行同步录音、主管院长和庭长列席案件合议,坚持异议案件复议制以及严格落实问责制度。

  审判实践中,一些法院由合议庭审理的刑事、民商事、行政诉讼案件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合议庭评议案件流于形式、走过场等“合而不议”情形,致使案件评议的内容不完全,评议过程简单。首先表现为案件合议内容一人主导。合议庭讨论的主要事项,多由案件承办人或审判长提出,其他成员的意见往往是对承办人或审判长意见的简单认可或非实质性补充,没有积极全面的思考尚需研讨的事项。其次是记录不规范,不能反映合议的全过程。有的合议庭评议笔录没有对程序性问题进行评议,笔录反映不出合议庭对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等发表意见;部分合议庭评议笔录只是记录案件主审人的裁判意见,没有表述裁判的具体原因及合理理由,其他合议庭成员也只是简单的“同意”二字了结,笔录反映不出合议庭成员的合议过程。三是合议过程形合实独。有的合议笔录没有或者只有部分成员签字;有的合议笔录签字的审判人员并非是合议庭成员;有的直接用电脑打印合议庭成员名字;部分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存在书记员一人“代劳”,自行制作笔录,合议庭成员事后补签笔录的情况,这种现象在公告案件和为延长审限而转入普通程序的简易民事案件中更为严重。四是以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调解、撤诉结案的,无合议庭评议笔录。

  为规范合议庭合议案件,避免“合而不议”,笔者建议:

  一是在合议庭评议时实行同步录音。即适用普通程序参与案件审理执行的审判执行人员每次评议案件时,实施全过程不间断地录音。录音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承办法官的案情介绍,如当事人主张和举证状况、法律关系性质、纠纷争议焦点、证据材料的甄别取舍、事实认定、责任定性、归责裁量;适用法律和案件处理意见;审判长对评议的总结,归纳裁判主文等。评议结束时,由合议庭成员对评议笔录予以核对后,录音停止,录制人员制作录音工作记录附卷。

  二是主管院长、庭长列席案件合议。即每周开过庭需要合议庭合议的案件,由业务庭书记员汇总后定期集中合议,合议时不论案件大小、难易或者庭长是否系合议庭成员,主管院长、庭长均应列席案件合议。先由主审法官向合议庭其他成员详细阐述案件事实,逐个对全部已认证、待认证证据的认定、案件事实的确定、责任的承担以及适用法律提出自己明确、具体的意见;合议庭其他成员对主审法官的汇报内容有异议时,及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依据,表决时应具体说明理由。

  三是坚持异议案件复议制。合议庭将裁判文书呈报分管副院长、庭长审核时应当附案件合议笔录,分管副院长、不是合议庭成员的庭长对评议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同时对要求复议的问题及理由提出书面意见;合议庭复议后,分管副院长、庭长仍有异议的,可以由分管副院长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四是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即由案件质量管理办公室对合议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合议庭有不组织合议案件、不认真合议案件、无正当理由超期合议案件、拒按分管副院长、庭长意见对案件进行复议、拒按分管副院长意见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等情形的,及时写出调查报告向院长呈报。另外,将合议庭“合而不议”问题列入案件质量等级的评查范围,凡经评查确认存在“合而不议”问题的案件,不论实体处理正确与否,均确定为偏差案件。同时将合议庭工作质效纳入审判管理和责任目标管理范畴之内,通过奖优罚劣考核机制,进一步提升合议庭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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