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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汪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院长。
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不仅要内化于心,更要外化于形。对法院干警来说,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首先要解决群众感情、服务意识缺乏的问题。群众感情与服务意识息息相关,没有群众感情,服务意识及水平难以提高。当前,从法院自身来看,群众感情及服务意识缺乏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诉讼服务不便民。目前,基层法院在方便群众诉讼上还不够便利群众,如在某些地方仍然存在立案难问题。有的法官在做调解工作中耐心不够,违反调解自愿原则的现象仍然存在。对长期未结案件往往法官的紧迫感不够,不能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有些地方甚至为了质效,存在让当事人先撤诉以后再来立案的现象。在服务态度上,有的法院或法官存在对当事人或律师说话生硬、态度粗暴的现象。对信访案件,有的地方对能查清问题的不及时查清进行答复,能动用信访救助基金解决信访难题的不及时进行救助,导致信访案件得不到有效解决。
二是司法公开不亲民。第一,公开审判的社会沟通功能未充分发挥。尽管公开审判已成为审判原则,但法院往往仅在接受社会监督意义上认识司法公开。在有些案件中法院为减轻舆论压力,采取限制庭审旁听、不允许或限制媒体采访等方法,故意逃避公众视线,使司法公开存在盲区及“死角”,导致司法公开得不到群众的理解与信任,使司法公开流于形式,既伤害了群众感情,也无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导致司法不亲民。第二,庭审公开未达到正当程序要求,正当性论证功能不足。如刑事案件庭审中卷宗中心主义盛行,对证人进行的言辞质证与辩论较少,通常以宣读笔录代替对证人调查。这降低了庭审的事实发现能力和沟通论证功能。司法实践中同时存在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量刑问题在庭审中被边缘化。民事案件庭审中,法官往往不对证据当庭表态,旁听人员一头雾水。低质量运行的庭审,不但难以使当事人感受到公正,即使展现在公众面前,也很难获得正当性认同。
三是审判效率不利民。目前,很多案件当事人对法院投诉,主要是审判效率不高引发的问题。如案件开庭不及时,送达不及时,二审上诉卷宗报送不及时,案件审理期限过长或案件执行久拖不决。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都暴露出审判效率不高,不能方便群众的问题。
解决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的问题,对法院来说,关键是解决方便群众诉讼问题,方便群众监督问题,方便群众参与问题。为此,应从三个方面做好文章。
首先要培养对群众的感情。法官来自于民众,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来自于社会的各个方面,培养对群众的感情,就要多进行换位思考,“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自觉传承中华民族的优良美德,自觉提升个人的道德修养,把群众当亲人、当朋友看待,才能使法官不脱离群众,工作中不高高在上,实践中多些心平气和。
其次要支持群众对司法的参与。司法是一项社会化的工作,不仅需要专业化的知识,更需要社会知识和综合素养。司法的智慧来自于民众,司法的公信力要在民众参与下才能不断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满足人民群众参与权与监督权的重要制度,只有认真坚持和贯彻好该制度,才能使公众相信司法的公开和公平,使民众的声音体现在司法裁判中,使当事人更加信任法官,相信裁判的公信力。
再次,司法要值得群众期待。司法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司法的公信力建立在群众的感知基础上。司法要给予群众满意或合理的预期,才符合法治的规律和要求。为此,司法不仅要在为民服务上下工夫,更要在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服务亲民上做文章,将司法传递的正义及时发出,将司法服务的内容做多、做细,使群众从期待中看到希望,从结果中迸发认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