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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所检察室应注重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2013年05月30日 16:41 来源:检察日报 2013年5月19日 作者:丁建玮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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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丁建玮,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修改后刑诉法增设了关于未成年人的特别程序,彰显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爱和保护。驻所检察室作为监督看守所监管活动和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法律监督机构,在维护被羁押未成年人权益方面责无旁贷。笔者认为,驻所检察室应当从四个方面加强被羁押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完善入所检察和谈心教育

  驻所检察室要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防卫意识薄弱、法律知识欠缺的特点,把好入所检察关口。应建立未成年人入所谈话制度,保证对所有未成年人开展入所谈话教育,重点检察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行为、看守所入所管理活动是否规范,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驻所检察室要将有关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条款、驻所检察室维权职责等制作成权利告知书或者维权联系卡,发放到新入所未成年人手中,让他们明晰自己被羁押期间的诉讼权利和维权途径。

  驻所检察室还要完善定期教育制度,联合办案机关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团体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谈心活动,对症下药、因人施教,促使未成年人克服悲观失望的心理,重新树立生活的勇气和信心。

  强化分管分押检察

  在实践中,有些看守所由于未成年人数量少等客观原因,出现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混关混押。

  笔者认为,可以在便利刑事诉讼的前提下,在一个地(市)内指定一所看守所为集中关押点,对辖区内的未成年人进行集中羁押,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混押的问题。

  在保证分押基础上,驻所检察室还要联合看守所研究建立健全未成年在押人员管理制度,督促看守所制定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管理教育计划,如增加未成年在押人员室外活动时间,注重饮食营养,指定管教经验丰富、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的干警进行管理,满足其成长发育需要。

  除此之外,驻所检察室要对未成年人监室羁押情况开展动态监督,对于羁押过程中已经满18周岁、不适宜继续羁押在未成年人监室的被羁押人,建议看守所进行分流。

  强化对未成年人辩护和讯问制度检察

  要加强权利宣传,让未成年人知道自己有获得法律援助和讯问时与法定代理人见面的诉讼权利,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及时向驻所检察室提出控告。

  要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保证在刑事诉讼任何阶段都能迅速保障未成年人获得法律援助,并跟踪监督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落实情况。

  要通过查阅提讯登记、巡视提讯室、回放监控录像等方式,加强对办案机关讯问活动监督,重点查纠办案机关是否严格执行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

  要充分利用录音录像等科技设备发现有无违法讯问情况,便于法院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强化对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

  驻所检察室要充分运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羁押合理性的检察力度。

  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关口前移,即要从入所之日起对是否有继续拘留、逮捕必要性进行审查。

  建立未成年人案件信息通报制度。驻所检察室、办案机关和辩护律师定期互相通报未成年人案件进展、证据收集、认罪悔罪、健康情况和羁押表现等信息,对于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驻所检察室应督促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事后跟踪制度。充分利用社区矫正检察在未成年人管理和教育方面的优势资源,协助办案机关做好未成年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后的配套管理,最大限度减少非羁押方式带来的办案风险和社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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