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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注重四个结合
2013年05月30日 15:49 来源:检察日报 2013年5月12日 作者:李一凡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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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李一凡,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修改后刑诉法对排除非法证据作出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犯罪嫌疑人反映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方式非法取证的,要及时启动非法证据调查核实程序,对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取舍和补强,避免非法证据进入下一个刑事诉讼程序。为强化侦查人员依法规范取证,做好非法证据排除工作,增强监督效果,笔者认为,审查证据时特别注重采取“四个结合”。

  一、坚持依法排除与及时补救相结合。犯罪嫌疑人反映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等行为的,应“凡疑必排”,通过“问、查、拍、调、询”等步骤,形成严密的排查体系,有效排除非法证据。一是详细讯问犯罪嫌疑人,要求其提供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线索和证据;二是查看入看守所时的人身检查记录,查明犯罪嫌疑人入所时是否有伤,是否对伤的形成有过阐述;三是对提出身上有伤的犯罪嫌疑人拍照,固定证据;四是调取公安机关讯问的录音录像,查看有无伤情、讯问过程是否合法;五是对相关侦查人员进行询问,要求侦查人员作出解释和说明。在非法证据排查的同时,注重其他证据的收集固定,弥补因证据排除带来的证据缺失,增强证明效力,同时注意引导公安机关弥补证据瑕疵。

  二、坚持非法证据排除与违法行为调查相结合。在审查证据的同时警惕案件背后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和渎职行为,进一步加强侦监、公诉、渎职侵权部门、监所检察部门的合作,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发现、证据移送、案件查办等各环节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的发现能力和查办水平。在办案中发现非法证据或者因程序不合法造成的瑕疵证据,侦查人员尚未补证或排除的,侦监部门应要求侦查机关及时补证,并列明详细的证据清单交公诉部门,提醒审查起诉时核实、排除。发现侦查机关有严重违法犯罪情形的,及时向渎职、监所等部门提交线索,开展违法行为调查,认真分析非法证据产生的原因。

  三、坚持补救已然与防患未然相结合。在加强证据审查的同时,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应注重防患未然。一是通过召开公检联席会议,举办相关讲座等形式,加强侦查人员对有关规定的理解,强化侦查人员规范办案的意识,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的发生;二是主动介入疑难复杂案件,尤其对犯罪嫌疑人供述有反复或者主从犯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一致等案件重点把关,排查是否有非法取证的可能;三是参与勘验、检查和重大案件的讨论,对证据的收集、固定、补充、完善提出建议,发现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应及时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四、保护合法权益与防止权利滥用相结合。在强调排除非法证据,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防范权利滥用,以保护侦查人员的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供述稳定,到了审查批捕阶段或者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为逃避刑事责任的追究,少数犯罪嫌疑人滥用权利,故意编造被刑讯逼供或者诱供等情形,影响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为此,一要多方面了解犯罪嫌疑人提出非法取证背后的原因,向看守所管教等了解其在所期间表现,结合其前科劣迹等相关情况,了解是否以前有过以此方法试图逃避刑罚情形;二要结合该案的犯罪事实来分析原因,是否存在因畏惧处罚较重而编造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情形;三要对非法证据的认定持谨慎态度,排除证据要有其合理性,防止放纵犯罪。四要注意维护侦查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犯罪嫌疑人诬告陷害。对编造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并建议公诉部门向法院提出酌情从重处罚的量刑意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提出数罪并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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