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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刑诉法深化“检警协作”机制
2013年05月30日 11:01 来源:检察日报 2013年5月6日 作者:刘立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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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刘立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修改后刑诉法强化了检察职能,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工作机制、履职方式等提出了新的要求。作为基层司法警察,应端正执法理念,适应刑诉法要求,充分保障检察机关办案的合法性与安全性。

  一、修改后刑诉法对司法警察工作的影响

  1.增加了保护证人等新型任务。刑诉法第62条规定了特定犯罪案件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保护制度,但未规定具体操作程序。而由司法警察承担保护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等的职责具有可操作性。如承担禁止相关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等任务,上述任务的增加,对司法警察人员、业务能力、硬件保障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关于协助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刑诉法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实践中,对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监视居住由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协助执行,但刑诉法缺乏司法警察协助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因此,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如何配合公安机关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如何保证看管安全,都是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3.看管工作难度进一步增大。刑诉法对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延长到24小时,时间延长可能使犯罪嫌疑人出现过激情绪,这无疑将加大司法警察的看管难度。

  4.增加了司法警察出庭作证或说明情况的义务。司法警察作为查办自侦案件的参与人,特别在执行传唤、看管、搜查等任务时,往往都是现场的目击证人。在开庭审理期间,有可能作为证人被要求出庭作证,这对基层司法警察出庭应变能力也提出了新的考验。

  二、司法警察工作应对修改后刑诉法的制度设计

  1.完善司法警察的准入关。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必须开展好法警的考录工作。在警力保障上,建立起科学的准入机制,优先录用警校毕业生和素质过硬的军转干部,着力培养一批政治合格、机智灵敏、业务精通和技能优秀的年轻骨干力量。

  2.优化年龄结构,完善警力配置。要疏通司法警察的进口和出口,通过检察系统人员的内部调整,将符合条件的年轻同志调整充实到司法警察的岗位上,以替换年龄偏大的法警。同时对在岗司法警察进行优化管理,保持司法警察的活力与战斗力。

  3.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为推动司法警察工作的全面健康发展,应加强警用装备和警务保障,全面落实《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按照一线办案工作的需要,本着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的原则,有计划地配备警械、防护器材、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提升司法警察工作的保障水平。

  4.进一步深化“检警协作”办案机制。要明确司法警察的职责任务,积极探索参与保障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途径和方式,认真总结工作经验,进一步形成分工明确、协作有力、责任落实、监督到位、规范高效的司法警察队伍。要切实增强履职意识,找准履行警务保障职能的切入点、结合点,全面担负起服务检察工作、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障执法办案的神圣职责,更好地发挥警务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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