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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徐小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更准确地执行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两院”、“两部”专门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其第25条关于对缓刑犯、假释犯收监执行的规定在执行中产生较大争议,各地理解、执行不一,应引起重视,及时予以明确。
《办法》第25条规定了5种情形应予撤销缓刑和假释,其中第3项规定: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第4项规定: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由于此两项规定的存在,导致对第5项“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条款的理解和执行产生异议。
一、对该规定的理解产生较大分歧
其第25条第3项规定:“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理解。
理解一:该规定立法本意为社区矫正期间仍不改正,其行为违反监管规定并已受到治安处罚。同时执行中作两种处理,一是受到治安警告、罚款等处罚的掌握为“情节轻微”,不作收监处理。事实上,受到治安警告、罚款处罚的予以收监明显偏重,但给予治安拘留、劳动教养不予收监又会纵容犯罪,并直接危害社会导致刑罚执行不公。二是进行治安拘留、劳动教养的属于“情节严重”并予收监处理。
理解二:不管受到何种治安处罚,甚至是劳动教养的,仍不予收监处理。而出现此种情形的,已经直接导致刑罚执行不能,不予收监显然不合法律规定本意。
第25条第4项规定的“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同样产生两种不同理解。
一是受到三次警告即应收监执行。从立法本意看,出现三次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并受到警告理应属于失去监外执行条件,应作出收监决定。
二是受到三次警告时仍不予收监,待到再次违反监管规定才可以收监。实践中,对于出现《办法》第25条第3项、第4项情形的,对“仍不改正的”如何在情节轻重上把握就更难执行了。实践中,曾遇到这样的例子:社区矫正人员在缓刑考验期间两次嫖娼并因此被劳动教养,执行机构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后,法院以需要“仍不改正”才可以收监为由未予裁定撤销缓刑。而该矫正人员两次嫖娼且已经被劳动教养,将较长时间不得参加社区矫正,不予收监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况且也会与该办法规定的“脱管一个月予以收监执行”的规定形成冲突。
二、司法实践中执法尺度不一
对于《办法》第25条第3项“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的执行已产生不同。
一是地区间执行不一。多数地方的做法是,在受到治安拘留和劳动教养的予以收监执行处理,一般警告、罚款的予以书面警告,同时加强教育和进行训诫。但也有一些地方对受到治安拘留和劳动教养的不予收监执行,而是继续进行社区矫正。对第4项“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也存在同样的执行分歧问题。
二是部门间执行不一。有同一地区公检法司之间执行不一的情况,出现受到治安拘留、劳动教养及受到三次警告的,检察院、司法局提出收监执行建议,但法院不予裁定收监。而有的地区只要执行机构提出收监执行建议,法院即予裁定收监。不同地区,甚至是同省、同地区间也出现此类问题,直接反映出立法上的不严谨,并已有业内人士提出质疑,必须引起高度关注。
综上,笔者建议,对第25条进行修改。将第3项修改为:因违反监管规定受到治安处罚,再次违反监管规定受到警告的;将第4项修改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处罚的。如此规定,更能体现立法本意,且有效衔接该条其他项的规定,体现司法公正。
责任编辑:邢泓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