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学 >> 法苑传真
人权防卫论:对传统刑罚理论的丰富和超越 ——第四届全球化时代犯罪与刑法国际论坛综述
2012年12月31日 10:24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2年12月5日 作者:本报记者 唐亚南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2012121日至3日,“第四届全球化时代犯罪与刑法国际论坛”在北京举行。本届会议的主题是“刑罚理念的更新与犯罪对策的调整”。来自中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美国等21个国家和地区的专家、学者出席会议并展开了深入的研讨。现将研讨会的主要观点予以综述。

 

人权防卫论契合新时代要求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先生在致辞中指出,人权问题同民主、法治、自由这样一些价值观一样,具有普世的价值,世界各国应共同顺应这样一个世界潮流,因此在刑法典中反映人权的内容非常必要。

 

本届论坛主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秉松发表了题为“刑罚理念的更新与犯罪对策的调整”的主题报告。报告主要包括“刑罚理念的更新”与“犯罪对策的调整”两个重要议题。何秉松系统地分析了历史上产生的主要刑罚理论的不足与缺陷,并将自己多年来研究的成果展现给本届论坛,以期通过研讨,集思广益,使“人权防卫论”这个新的刑罚理论体系得到丰富、完善和发展。

 

何秉松指出,全球化时代要求革除旧的刑罚理念,创立新的刑罚理念,并且在新的刑罚理念的指导下,实现犯罪对策的调整。实现两个转向,即从“危害社会的犯罪”向“危害人权的犯罪”的转向,以及从“不人道的、野蛮的、残暴的刑罚”向“人道化、人性化刑罚”的转向。

 

刑罚理论是历史形成与发展的。任何刑罚与刑罚理论都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都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该时代的人类社会的历史性变化。三大传统刑罚理论(以报应刑论为代表的绝对理论,包括预防刑论、目的刑论、保护刑论、社会防卫刑论、教育刑论等多种理论的相对理论,由绝对理论与相对理论结合形成的综合理论)都在历史上起到过推动刑罚理论和实践发展的积极作用,尤其是新社会防卫运动的创导者安塞尔主张把人道主义注入刑法之中。但总的来说,传统的刑罚理论都忽视了人本身的价值。即使是二战后流行的“社会防卫论”,也是把社会置于人之上,认为社会是目的,是一切价值中的最高价值,而人只是实现社会最高价值的手段。在这一点上,它与其他社会防卫论并无区别。这种理论可能导致为了实现刑罚的目的而不择手段地对待犯罪人。

 

与“社会防卫论”相反,“人权防卫论”把防卫人权作为刑罚的唯一目的,认为刑罚只有在“平等地维护所有公民的人权”时才是正义的;刑罚对人权防卫是全面的、平等的;刑罚对人权的防卫,既包括对个人人权的防卫,也包括对集体人权的防卫;刑罚对犯罪的预防,是通过以善克恶和善良人性的复归来实现的,反对把刑罚作为威胁或者恫吓他人、预防犯罪的手段;反对一切不人道的、野蛮的、残暴的刑罚,也反对“使罪犯复归社会”;刑罚必须坚持中庸精神,做到公正、适度、适中,充分发挥其作为实现防卫人权最高价值目标的手段所必然具有的自我控制、自我约束的内在机制,从根本上防止刑罚的不当或者滥用,永远保持其“手段善”的性质;“防卫人权”与“中庸精神”的完美结合与统一,即为“人权防卫论”的主要内容。依据这一理论即将开展的刑法改革运动可以称之为“人权防卫运动”。

 

记者在会上获悉,“人权防卫论”创立于2006年,在当时召开的“犯罪理论体系国际研讨会”上,何秉松首次提出了要以防卫人权为核心重构犯罪论体系,并阐述了构建这一崭新理论体系的初步构想,受到国内外学者的高度关注。此后,何秉松又在广泛吸收国内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陆续写出了“人权防卫论”的第二、第三稿,在第二、第三届“全球化时代犯罪与刑法国际论坛”上提交代表讨论。在2010年的第二届论坛上,与会代表经过深入研讨,通过了《关于“人权防卫论”的决议》,决定把“人权防卫论”作为“全球化时代犯罪与刑法国际论坛”的重要理念公之于世,予以推广,以推动全球化时代刑法的改革。

 

刑罚的最终目的是维护人权

 

刑罚理念更新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摧毁现存的各国刑法的理论基础,而且为现存刑法改革提供理论根据。调整犯罪对策是刑法改革的起点。犯罪对策的调整,本质上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调整,其目的是为国家刑罚权的调整提供基本的原则和方向,调整的实质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规范和限制。

 

俄罗斯莫斯科大学教授科米萨洛夫认为,事实上,整个刑罚的最终目的就是维护人权。但在现行的俄罗斯的相关法律当中,规定了有三种刑罚的目标和目的,最主要的刑罚的目的就是要实施相关的刑法。在司法实践中,首先要考虑恢复社会公平,第二要改造罪犯,第三个目标就是要预防犯罪。因为恢复社会正义,也涉及到该罪犯可以接受惩罚,同时这也是对受害人的一种保护。但是如果对受害人进行身体上的伤害,比如使受害人死亡或者失去了任何一个肢体,没法再恢复受害人的生命或者肢体,需要有一些其他补偿的手段和可能性,但是这里要考虑到物质的可能性。罪犯也有权利,在其接受相应的惩罚之后,其有权利获得正常人的生活。但很遗憾,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已经为将来回到正常生活做好准备。大概有30%35%的罪犯会重新犯罪,余下的70%或者65%的人在未来他们有潜在犯罪的可能性,所以我们的惩治体系和惩治目的都应该是致力于最大程度上能够使犯罪人回归社会。

 

巴西赫图里奥·瓦加斯基金会圣保罗法学院教授玛尔塔·罗德里格斯·德阿西斯·马查多认为,根据“人权防卫论”的理论,要通过对犯罪的惩罚,恢复人性的善,而且恢复罪犯正义的意识,这样既惩罚了犯罪,也可以预防犯罪。当然,这个惩罚本身必须是合理的,让罪犯遭受痛苦来回归人心的善,如何做到这点,就是我们所谓的一个积极预防的问题。在人权宣言中谈到惩罚必须按照中庸的精神来执行,我们同意这种描述,现在的问题就是怎样找到中庸的度,这也是“人权防卫论”一个重要的标准。而且要有一个标准来控制国家政权实施的刑罚。

 

中国台湾地区代表葛祥林认为,如果看台湾地区的刑罚实务,在刑罚领域很多人权案件,目前都是法院本身在处理,因为我们相应的刑法理论在这方面有一些盲点,人权是不是等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恐怕不是。人格权是不是等于刑法所保护的名誉,其实在刑法里面忽视了一个冲突,又相似又不相同,刑事立法与人权概念的发展速度不一样,导致刑法构成要件陷入不同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例如,个人隐私怎么保障?媒体的报道自由假如和人权发生了冲突,怎么办理?人权在刑法领域不只是在程序法,在实体法中也有迫切的讨论的必要。刑事诉讼法第389条规定,第三审法院判决,不经言词辩论;但是法院认为有必要者可以辩论,前项辩论,非以律师担任之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得行之。这直接关系到人权,保障一个人的生命要不要被剥夺。所以最高法院就决定以后如果有死刑案件,上诉第三审,关于量刑的部分,要进行言词辩论,同时为了维护被告的权利,不能一个人孤零零在这边面对法院,所以又硬性规定,前项辩论非以律师担任之代理人或辩护人不得行之。

 

来自巴西的法比奥·罗伯特·阿维亚认为,“人权防卫论”的理论有很多的理论基础,而且也是基本的人权保护。“人权防卫论”是说如果侵犯人权达到犯罪程度,就是一种侵犯人权,不仅仅是要惩罚那些不道德的行为,而且也给社会的秩序带来危害的人进行惩罚。巴西刑罚涉及三个基本的问题,第一是为什么要进行惩罚,第二是惩罚的功能,第三是惩罚的形式。有关刑罚的功能的问题,“人权防卫论”本身已经非常清楚地描述出来,未来的一个目的就是保护人权。惩罚的功能同时也需要我们必须对这个惩罚的基础进行一个审视。

 

废除死刑是世界刑法发展趋势

 

任何刑法理论都是特定时代的产物,并适应时代的要求。过去的时代已经结束,全球化的时代呼唤新的刑罚理念。

 

布宜诺斯艾利斯大学维罗尼卡·山本认为,在阿根廷死刑并不是一个合法的刑罚,在1984年废除了普通的死刑,后来又废除了军事法庭的死刑。在有些情况下,刑期过长甚至长到跟终身监禁没有什么异同,终身监禁是没有假释的,它替代了死刑,跟死刑有相同的效果,也是剥夺犯罪人所有基本权利,除了生命权。关于假释,那么作为一个通常的规则,终身监禁一般是在服刑35年之后可以进行假释,但要满足其他的条件,比如表现非常好,但是对一些严重的犯罪,法律并不允许假释。

 

美国大学法学院教授埃米利奥·维雅诺认为,关于美国的死刑,比特宋做了一个研究,他说在美国,很多的死刑不可能具有威慑力。因为很多人犯罪的时候是激情犯罪,并不是有预谋的。有时候可能是因为一些心理不稳定的因素,或者是犯罪人当时喝酒了等等一时冲动而杀人。那么对于这样的人,死刑可能比无期徒刑的成本还要高,比如说在美国,对一个人判处死刑,在州一级或者联邦一级要一级一级上诉,这个比终身监禁成本还要高得多。这个成本可以达到20多万美元,总的加起来,加上各种上诉费可能会达到200万美元。

 

有人说,再好的刑罚体系有时候也会对一个无辜的人判处死刑,这个死刑一旦执行是不可逆转的,我们不能保证我们一个错误不犯。有一些司法辖区,他们去判处死刑还有一些政治的原因,比如说要大选了,那么为了要赢得选举,要表明对犯罪是严厉的打击,赢得人们的信任和选票。在美国各州有一个调查,从1960年到1965年,60%的人反对死刑,大概40%的人支持死刑。 在美国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刑法,不但有联邦的法律,还有州的法律,不仅仅有联邦的刑法,还有50个州的刑法。比如说得克萨斯州,该州的刑法跟马塞诸塞州有很多的差异,加州的刑法跟佛罗里达州的刑法也有不同,绝大多数的州都是支持死刑的,只有25%的州没有死刑。

 

中国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周道鸾认为,严格控制和慎重使用死刑是中国的重要刑事政策。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废除死刑和轻刑化,是世界刑法发展的趋势。但现阶段,根据中国的国情,要保留死刑,但是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为了贯彻执行这个刑事政策,国家从立法和司法上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200511月召开的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原则意义极为深远,必须予以贯彻。200610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修改,把死刑复核权收回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来行使。所以死刑的核准权的收回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人权保障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是我国法制建设特别是刑事法制建设事业取得历史性进步的重要标准。

 

德国乔治·奥古斯特·哥廷根大学博士后研究员玛丽亚·劳拉·波姆认为,拉丁美洲国家是1968年废除死刑,在1977年美洲人权公约确立了生命权,通过逐步废除死刑来限制死刑。阿根廷已经在1921年废除了死刑,但阿根廷在拉丁美洲是犯罪率比较低的国家,只有在专制时期阿根廷才重新恢复死刑。但是后来1984年阿根廷恢复民主国家之后再次废除死刑。危地马拉是一个正式保留死刑的国家,但是该国现在正朝着废除死刑的方向上前进,他们已经注意到从2000年实行死刑之后,暴力绑架的案件开始上升,死刑不管从哪个层面上来看,都无法对暴力产生震慑力,唯一的办法是加强司法体系安全,从而带来和平和社会的安宁。

 

中国警察官学院教授周其华认为,在中国,绝大多数的学者还有绝大多数的人都认识到,死刑这个刑罚将来肯定要废除,不但死刑要废除,其他一些严厉的、极端的刑罚也要逐步的废除。比方说没收全部财产、对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等这样严厉的惩罚,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都将逐步废除掉。在中国现在还不能废除死刑,由于中国长期受报复主义、惩罚主义的影响,过去特别是对“杀人者死”这个理念影响很深,在群众当中根深蒂固,因此很多群众还没有接受这个新观点,国家不能强硬立即废除,而是逐步限制,一步一步地废除。

 

据了解,“全球化时代犯罪与刑法国际论坛”从创立伊始,即通过宣言,明确其目的是:根据全球化时代的历史使命和时代精神,全面地促进各国刑法理论的改革、创新、融合与发展,以便在与犯罪作斗争中,建立全球性的法律基础,实行法治,保护和保障人权,并最终实现刑法理论的全球化。

 

责任编辑:邢泓琳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