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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自首问题简析
2012年12月25日 10:47 来源:检察日报 2012年12月17日 作者:刘仁文 金 磊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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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仁文、金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我国刑法对于单位犯罪和自首分别作了相应规定,但没有明文规定单位犯罪是否可以成立自首。对于这个问题,刑法理论上一直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否定说认为:法律上规定自首的主体是罪犯,这里的罪犯应理解为自然人,故自首很难直接适用于犯罪的单位;我国目前相关立法都未明确规定单位犯罪的自首问题,确立单位自首于法无据。肯定说则认为,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一样,认定自首没有问题。

 

笔者赞成肯定说,理由如下:首先,从自首的设立目的看,自首是为了让犯罪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主要是出于一种政策上的考虑,它既从某种程度上可以反映出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减小,也可以降低侦查机关侦破案件的难度,提高办案效率。单位犯罪之后的“自首”,同样可以实现这样的目的。

 

其次,单位作为一种犯罪主体,是法律拟制的结果。在将其作为一种拟制主体,规定单位犯罪为法定犯罪的情况下,实际是让单位承担了自然人的相关责任,接受刑罚处罚。根据刑法规定的平等性原则,作为犯罪主体的自然人和单位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且在刑法总则自首规定中并没有排斥单位的主体适用资格,既然自然人犯罪可以成立自首,那么应该像对待自然人一样给予单位自首从宽的权利和机会。自然人和单位应平等适用刑法中关于自首的规定。

 

第三,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要求:行为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单位犯罪可以成立自首,但也未作出相反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实际是要限制罪与刑的入口,而不是要限制罪与刑的出口。像刑法中关于期待可能性、正当行为等超法规事由,中外刑法实践都是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适用的,其原因就在于它们是有利被告人的。因此,对单位犯罪适用自首规定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最后,从实践看,有关司法解释已经承认部分单位犯罪可以适用自首的规定,如2009320日发布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职务犯罪中单位犯罪的自首问题就给出了肯定性的意见。既然如此,对于其他单位犯罪适用自首的规定也就应当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责任编辑:邢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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