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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制发应当增强实效
2012年11月11日 19:50 来源:检察日报 2012年11月11日 作者:邹海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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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邹海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做好检察建议的制发和管理工作,促进检察建议作用的充分发挥,为此应做好以下工作:

 

()增强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在制发检察建议前,必须要加强沟通交流,全面了解该单位或者其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流程、规章制度等情况,找准发案的根源和管理漏洞,研究案发规律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建议,使检察建议易于被建议单位的认同。对于经分析后,没有发现具体的问题,也不能提出有价值的建议,下发意义不大的,宁缺毋滥,节约司法成本。

 

()提高检察建议的说理性。在制发检察建议过程中,要注重剖析被建议单位存在的管理漏洞与发案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此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具有针对性的建议,便于被建议单位整改。检察建议文书结论中所涉及的案件性质、问题原因、建议措施等结论性意见,要紧紧围绕具体的事实展开论证,提高说服力和可信性。要增强说理的逻辑性,选择运用恰当的说理模式,使文书的规范性与严密性并举。在说理的过程中,要做到繁简分流,根据需要进行剪裁,做到主次分明、详略得当。最后,还要做到用语规范,使用准确、规范、简略、通俗易懂的语言,客观、理性进行分析论证,尽量避免使用晦涩难懂的语言,以增强说理效果。

 

()严格检察建议审批程序。检察建议应当由办案部门提请检察长审批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送达有关单位,所作出的文书必须加盖发文检察机关的公章。针对同一建议单位和事项,应当只制发一次检察建议。下发检察建议一般应当在案件审查终结后进行,以防止案情发生变化影响检察建议效果。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不受级别限制。如果认为需要向发案单位的上级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层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提出检察建议。

 

()加强回访,巩固检察建议的实效性。制发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开展回访活动,及时了解检察建议的质量,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是否重视、是否研究整改,整改效果如何等。对检察建议不重视、敷衍塞责的,向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反映,共同督促落实。对于被建议单位领导思想上不重视检察建议的,加强沟通,对其详细分析该单位存在的隐患,进行法制教育,使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加以整改,确保检察建议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邢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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