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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其缺充其盈 推进法院文化新发展
2012年11月05日 16:35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2年11月3日 作者:马亦佳 杨 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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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马亦佳、杨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推进法院文化建设是今年全国大法官研讨班的主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开班仪式上发表了重要讲话,深刻地阐明了法院文化的内涵:法院群体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共有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物质表现的集合。

 

当前,全国各地法院在四个文化方面的建设工作虽然开展得如火如荼,但是表现出来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精神文化的浮而不沉。法院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本质。法院的精神文化,来源于实践,需要在审判业务、日常言行中进行挖掘、提炼。当前,一些法院对精神文化建设的认识程度不高,将精神文化建设停留在发发文件、开开例会等务虚工作中,出现了精神文化建设口号化、形式化、虚浮化的不良现象。

 

二是行为文化的广而不深。行为文化是精神文化的折射,直接表现为法官在工作、生活中体现出的精神风貌和素质修养。一些法院在行为文化建设中没有认真考虑法官个体差异与现实需求,盲目开展了摄影、书画、棋艺、球类等多种活动,结果是组织多成员少,项目多活动少,宣传多参与少,没有真正提升法官的精神风貌。

 

三是制度文化的空而不实。法院制度文化是法院文化的保障。制度文化的强制性不是目的,其目的是要实现法院文化的内化与传承。但是,一些法院将制度文化建设仅仅局限于套用上级部门的相关制度规章,没有结合本院自身实际,摸索出适合自身发展的一套制度保障体系,很多规章制度不科学不完备,无法实现法院文化的内化与传承。

 

四是物态文化的硬中失软。法院物态文化是法院文化建设的载体。集中体现为标识法院特有文化符号的审判大楼的建筑风格、室内设施的装修摆设等。但是,一些法院却将物态文化建设简单地理解为审判大楼的高大宏伟,忽视了本地经济条件、文化风俗和群众感受。

 

在法院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各地法院应注重从实际出发,打造以精神文化为核心、行为文化为重点、制度文化为关键、物质文化为基础的法院文化建设新格局。

 

一是内化于心,用精神文化凝聚人心。法院精神文化建设,主要在于培养法官个体的职业精神,进而凝聚成法官共同的价值观念、司法理念,形成“法院精神”,向社会展示法院整体形象,并最终获得社会的认同。可以通过树立、褒扬先进典型,使法院精神文化人格化,以先进典型的真实故事来诠释法院精神文化的灵魂。

 

二是外化于行,用行为文化提升公信。法官是法院行为文化的主体,法院的公信力往往通过法官个人的修养体现出来。因此,法院行为文化建设的核心就是内省慎行的职业修为。首先要从规范干警的仪表、言谈、举止等点滴小事要求起,对法官的政治素质、职业操守、个人品德、行为举止等进行规范和细化。其次,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以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实实在在的司法业绩,提升司法公信力。

 

三是固化于制,用制度文化保障长效。法院文化建设能够一以贯之,制度辅助是个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在制度文化建设中既要把握司法的规律性,又要调查研究,掌握司法的本土性,使制度真正具有生命力和科学性。如在制定有关调解制度时,只有考虑民俗民情,考虑文化传承,将乡土文化与法院文化融合,才能严密、可行、信服。

 

四是承载于物,用物态文化营造氛围。物态文化建设的重点是人本文化,要以人为本,加强软、硬件建设,落实各项利民、便民措施,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物态建设要体现司法理念和文化底蕴,从法院场所文化和装备文化入手,在法院大院、审判大楼、诉讼服务中心、调解室、法庭等设置体现法院精神及地方文化的格言警句、图画雕塑,将诚信、包容、和谐等理念融入建筑、装饰和法庭布局之中,形成有地方特色、文化底蕴、历史内涵、法治精神的法院建筑风格,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文化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责任编辑:邢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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