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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检察发展方式的新契机
2012年10月29日 10:12 来源:检察日报 2012年10月16日 作者:李乐平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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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李乐平,苏州大学检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所谓检察发展方式,是指检察机关根据现实社会发展状况,坚持巩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坚持正确的检察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的指导,构筑合理的检察体制、机制和执法方式,遵循检察工作规律,推进检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路径和方法。

 

多年来,检察机关始终致力于探索检察发展方式,从一手抓队伍,一手抓业务,到“队伍、业务、信息化”三位一体,从确立“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和“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到“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高素质队伍建设”总体要求,直至“六观”、“六个有机统一”的检察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的形成,清晰地展示了检察发展形式的不断进步和成熟。

 

近年来,基层检察院也在结合自身特点的基础上,不断探索自身的发展模式。湖北省检察院提出的“人本检察”、杭州市检察院提出的“品质检察”和江苏常州市检察院提出的“检察软实力”等,可谓新时期关于检察发展方式的新的治检理念,是检察事业从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型发展的新的思考和探索。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控申等发生深刻影响,并赋予检察机关诸如未成年人检察等特别检察程序职能。这些检察职能的变化和调整,将给检察体制、机制、方式和执法理念、执法能力带来新的挑战,从而深刻地影响检察发展方式的转变。如何顺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发展方式产生深刻的影响,应当抓住以下几个着力点:

 

首先,调整检察发展方式的指导思想。必须在深化“六观”、“六个有机统一”的基础上,进一步牢固树立“五个意识”和“六个并重”的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程序正义的要求,契合了检察制度的本质特征和价值追求,对进一步转变检察执法理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侦查、侦监、公诉、监所、控申以及特别检察程序的构建,都将产生深刻影响。此外,诉讼监督长期以来既是检察工作的重点、难点,也是相对薄弱的环节。凡此种种,都需要在调整指导思想上下功夫。

 

其次,厘清检察体制、机制和执法方式等的关系。厘清检察制度、检察体制、检察机制及方式之间的关系和相互作用,对于推进检察发展方式的转变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既要看到它们相互之间的层次性、一致性、关联性,又要看到它们之间客观存在的交叉性和可能存在的不同步现象。修改后刑诉法增加了特别程序,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其中的相关职能,现行的检察机构体制将要作出相应调整,而执法机制和执法方式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再次,统筹发展各项检察业务,实现检察业务的平衡、协调、全面发展。要做到统筹全局,防止厚此薄彼。从本质上讲,检察业务工作不存在重点和非重点的区别,不能人为地区分和划定重点,而应当全面发展、均衡发展、协调发展,从而落实“十三检”提出的“基本形成科学合理、协调发展的法律监督工作格局”。

 

因此,当前检察机关应当依照修改后法律顺势推进检察发展方式的转变。刑诉法、民诉法的修改对于完善检察制度、健全检察体制、转变执法机制和方式、提升法律监督能力等诸多方面将带来深刻影响,检察机关必须学习好、落实好修改后刑诉法和民诉法,总结和巩固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检察发展方式所取得的成功经验,吸取教训,努力推进检察发展方式的转变。

 

责任编辑:邢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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