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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还应加大力度
2012年09月18日 09:30 来源:检察日报 2012年9月17日 作者:滕德强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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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滕德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药品领域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等安全事件频发,形成了制假售假产、供、销产业链,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危及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阶段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活动愈演愈烈,成为国家和民族的重大危害,如何有效运用行政处罚与刑罚手段打击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强化法律适用,是当前的重大课题。

 

其一,完善刑法关于药品安全的法律规定,加大刑罚力度。刑法修正案()对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进行了修改,刑法原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删掉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这一危险结果要件并调整了刑罚尺度,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修订加大了刑法打击力度,但笔者认为,现有的刑法针对药品领域违法犯罪的规定仍不够全面、具体,对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刑事处罚偏轻,仍应作出相应调整。在药品管理法第九章法律责任中,从第73条到第101条大多都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实践中,对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行为,除了适用刑法第141条、第142(生产、销售劣药罪),一般适用非法经营罪或者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事实上,危害药品安全行为多种多样而且社会危害性大,适用上述法条依然有所遗漏,难以发挥刑罚的威慑力。对药品安全领域应增设相应的罪名使得危害药品安全犯罪能够有相对应刑法罪名,进而使得危害药品安全犯罪行为能够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其二,完善法律之间的配套衔接。药品管理法是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现行药品管理法在处罚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分子的规定方面,同样具有处罚力度轻、刑事处罚不明确的缺陷,致使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成本低,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因此,在药品管理法中也应加大对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处罚力度。

 

除了刑法以及药品管理法以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对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做了更加细化、具体的规定,应该根据司法实践情况适时进行补充和修改。

 

责任编辑:邢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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