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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有助于破除司法神秘
2012年09月17日 09:32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2年9月14日 作者:刘作翔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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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位来自北京市及各媒体的代表,受邀参观了最高人民法院。据介绍,这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第一次组织公众开放日活动,目前全国已有1700余家法院实行了公众开放日制度。资料图片

 

作者简介:刘作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司法公开和透明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确立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提升人民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力,有着重要的价值和作用。在司法公开和透明的问题上,还有一些相关联的理论问题需要讨论。

 

关于司法透明和司法公开两个概念的关系。我认为在一定意义上,这两个概念是可以在同一个意义上使用的概念,但司法透明似乎比司法公开还包含了一些更深入的东西。“透明”,用一个最形象的比喻,就是“玻璃窗”,外边的人可以将里边的事情看得一清二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公开六条意见之前曾在四川成都高新开发区法院召开了一个专家论证会,这个论证会也邀请了我参加。一个是司法公开六条规定,还有一个是新闻媒体监督司法的规定。这两个文件发布后遭到不同的反响,也有很多批评,尤其是对后一个文件,来自媒体的反弹很厉害。他们说表面上让媒体监督司法,但实际上给媒体套上了紧箍咒,因为文件里面有对发布不实信息的惩戒机制等等。我认为司法透明尤其是进入司法透明指数研究之后,已经是很深入了。司法公开也是在这样一个意义上理解的。所以这两个概念基本上可以在一个意思上理解。

 

司法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的比较。司法公开虽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但从原理上讲具有同质性,都属于公权力信息公开范围的问题。但两者还是有些区别:政府信息公开一般是对于已经形成结果的信息产品的公开;而司法公开除对于司法结果(主要指裁判文书)公开外,还包括司法过程中的公开,如审判公开。因此,它比政府信息公开还多了一些内容。此外,政府信息公开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司法公开也可能会遇到,比如,政府机关常常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司法机关会不会也以同样的理由拒绝一些要求司法公开的信息?实践中已经出现了法院以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的事例(如某市法院就以国家秘密为由不公开一起醉驾判决的案件)。是不是国家秘密需要有一个法律上判断标准。

 

司法透明和司法公开有一些什么价值。我认为司法公开和司法透明有助破除长期以来在我们国家存在的一种司法神秘主义。到目前为止,司法在中国还是很神秘化的,包括前几年有一些省、市发布的一些规定,尤其是禁止媒体的介入、旁听,包括对旁听人的限制都很厉害。这些年在司法公开这样一种大的司法改革思路下,这些问题逐渐地减少,至少在司法政策层面和司法理论层面得到一些破解。但是在实践中做得如何,还是有很多问题,有很多局限性。首先有一个司法场地的局限性。比如审判公开,再大的场地也是有限的。陕西西安在审判药家鑫案件的时候找了一个能容纳500多人的礼堂开庭。就是能容纳一千人、两千人、一万人的场地也是有限的。怎么解决由于场地的有限性带来的局限性?在成都高新开发区法院召开的那个论证会上我提出一个问题:能不能搞庭审现场直播?最高人民法院选择成都高新开发区法院搞现场论证会,是因为成都高新开发区法院在设备、硬件、软件方面是全国比较好的,所以到那里开现场会。但是条件那么好的法院也说做不到。去年这个问题又被提了出来,即庭审现场直播的问题。这个直播不是指录音录像,而是指当庭直播出去。这样就可以破解由于场地的有限性所带来的局限性。当然这个牵涉问题比较多。司法公开六条颁布之后,在实践中落实得如何?各地法院也都有一些实践,也有一些庭审直播案件的比例安排。我认为从最高人民法院层面以及省高院、各地法院来讲,应该做一个调研,看看在实践中做得如何。

 

司法神秘主义,现在仍然有。比如有一个典型的问题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当然现在公开化程度提高了,通过法院公告,通过其他方式,很快就可以看到。但是有的司法解释不能很快被法官所知晓。我曾经问过新疆的一名法官,有一个司法解释已经发布大概两个多月了,他们说都没有看到,不知道有这么一个司法解释。我说现在信息这么发达,你们怎么还没看到?又不是过去要通过信件传输,现在网络这么发达,但是他们就是不知道这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它自己下辖的法院中,法官两个月后还不知道有这么一个司法解释。所以这个滞后性还是很严重的。当然这不一定就是神秘化了。但是不是我们的司法中还存在着神秘主义?另外,还有一些司法政策是不是做到了公开?我觉得这些问题都还值得探讨,这和司法透明的问题是紧密相关的。尽管如此,司法透明、司法公开的司法改革路径,打破了长期以来形成的一种司法神秘主义,使司法成为人民大众所接近的事情,使司法不再神秘化,大家都能接触到,想旁听,去申请一下就能进到法庭里,只要不受到人数的限制和座位的限制,都可以做到。这就是一种可接近性。我们这几年讲了不少的“接近司法,接近正义”,司法和正义在英文里恰好都是一个词“Justice”。接近司法也好,接近正义也好,就是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使人民接近。

 

司法公开不仅仅是对于法院的要求,而且也是对于法院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一种保护机制。因为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也经常看到有的当事人、证人等在审判过程中出尔反尔,反复无常,对审判工作造成很大的被动,也是对审判资源的浪费。而司法公开比如现场直播、录音录像等,使案件当事人及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对自己的言行负责,有利于案件的审判。

 

司法透明和司法公开还要向纵深发展。司法公开和司法透明要取得好的效果,要向纵深发展,还有一些问题需要研究,而且这些问题是有相当的难度。

 

第一个问题是司法公开与保护审判秘密的关系问题。比如审委会的意见、合议庭的评议意见,还有审委会讨论案件要不要公开?这个对法院其实挑战很大。当然有的人说,你只要是负责任的怕什么?公开怕什么呢?无非就是怕公开以后承担责任。当然这里面不简单是公开的问题,还有对于公开之后效果的判断和分析,因为不同的案件公开化之后可能带来的效果不一样。有些案件可能非常复杂,法院的法官可能体会更深,但是不是就属于审判秘密?有些案件会收到来自各方面的条子、招呼,不能说都是非正当途径,有的是正当途径,有的是非正当途径,这个能不能公布?这是一个问题。因为大家对那个东西都很感兴趣,不管从当事人来讲,从研究者来讲,大家关心的是判决在多大程度上受这些条子的影响?

 

第二个问题是司法公开与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关系问题。这都是在司法过程中非常敏感的问题,怎么来把握这个度?我们不好说公开就侵犯隐私权,不公开就保护隐私权。每个案件的情况不一样,哪种情况下可以公开?哪种情况下不可以公开?隐私权保护在中国是非常薄弱的环节,中国几乎没有隐私权观念。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把隐私权写进去了,但没有展开,只是提出一个概念。涉及个人隐私一般不公开,但对于什么是个人隐私又有一个判断问题。这个问题是司法公开和司法透明中要妥善解决好的问题。否则,则可能在公开的同时侵犯个人隐私权。

 

第三个问题是司法公开与维护司法权威的关系问题。从理论上讲,两者应该是正相关关系,即司法公开有助于司法权威的确立。从正相关关系来讲,司法公开对司法权威的维护还是比较有利的。俗语讲,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公开对法官、对审判过程会提出更高的要求,这种要求对法官既是压力,也是动力,一切都暴露在“玻璃窗”的透明状态下,促使法官认真地对待审判中的一言一行,徇私枉法等行为无逃遁之地。包括判决书的公开,你如果在判决书中采取踢皮球的办法,用模糊语言,公开以后是要遭受批评的,因为大家都可以搜你这个判决(现在有专门研究判决书的),就会在你这里面挑毛病。所以我认为司法公开和透明对司法权威的维护作用更大一些。

 

第四个问题是司法公开与审判独立的关系问题。我的理解它们两者也应该是一种正相关关系,而且还是相互配合的关系。在公开的状态下,一些外部的干预和干涉也都被暴露于阳光之下,也都会收敛自己的不当行为,这样,会形成一种自我制约机制,对于保证审判独立会有助益。

 

第五个问题是司法公开与司法成本的关系问题。公开肯定要投入成本,但是我认为在中国考虑问题要跳出这个思维。如果公开是需要的,是对司法公正必要的,我们就要公开。成本的问题我们再来讨论,我们不能把那样一个问题牵扯到这样一个本来就应该做的事情上来,把它们链接起来。就像这些年我们说案多人少,那我们就解决人少的问题,现在我们有的是人力资源,有那么多的通过司考的法学学生,人力资源和财力资源都是有的,但我们老是打不破这样一个思维定式。有时候我们对于问题的因果关系的分析存在误区,它忽略了我们应该解决的主要问题。既然这个目标是正确的,即使投入再大的成本,也要投入,不管是人力成本还是财力成本,国家该投入的还是要投入。

 

责任编辑:邢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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