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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武俊,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
据中国青年报9月3日报道,家乐福在中国备受争议的劳务派遣用工模式又一次受到舆论关注,屡屡出现用工纠纷,而我国现行法律却难以对其约束。
在家乐福工作的不一定是家乐福员工,而只是劳务派遣公司派到家乐福做销售的。劳务派遣成为一些超市的用工模式。家乐福1995年进入中国市场,至今已经开设了210家门店,覆盖中国64个城市,员工人数超过5.8万名,99%以上都是中国人。家乐福中国2011年营业额为452亿元。这样一家在中国发展顺风顺水的公司,却屡屡出现用工纠纷。
劳务派遣的用工模式在国际上早已被认可,本身没有问题。在超市和供货商之间,由供应商派驻销售员到超市促销产品的用工模式已成为这个行业的通行规则。对家乐福这样的超市,劳务派遣已经是一种普遍现象。但在这种用工模式中,家乐福超市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平等的。家乐福在用工方面几乎不承担风险,也不用支付促销员工资,甚至包括闭路电视这样的监控设备的费用都由供货厂家承担。
在实践中,劳务派遣的用工模式很容易成为供货商和超市共同规避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保护伞。派遣机构与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劳工向企业提供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劳工之间,但劳动关系则存在于员工与企业之间。
对于供货商而言,劳务派遣的好处在于:首先,这是“劳务工”成为“临时工”的合法表现形式之一。相对于固定工而言,无论是工资还是福利,临时工都要差很多;其次,使用劳务派遣可以避免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有了劳务派遣,企业有条件总是能招聘到更年轻、更能卖力工作的员工;最后,还可以转移企业风险,使用劳务派遣可以减少辞退员工的成本。
国际劳工组织在其文件中指出,隐蔽雇佣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逃避劳动法的约束,逃避提供社会保障以及逃税。家乐福这种隐蔽用工的伎俩导致的结果就是,一旦派遣员工的利益受到侵害,司法机关立案就成为最大的难题。在司法实践中,家乐福被劳务派遣工提请仲裁或起诉至法院,绝大多数会以当事人与家乐福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被驳回,劳动者只能变更放弃对它的追诉,这导致家乐福一次次被免于追责。
其实,用工纠纷当事人与家乐福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一方面,这些员工接受着家乐福等超市的统一管理,销售的是家乐福等超市的产品,超市是直接的获利方。另一方面,他们身着家乐福等超市的工作服,佩戴统一的销售人员工牌,对外宣称自己为超市销售人员,在顾客面前代表超市形象,消费者也认为他们是超市员工。
家乐福隐蔽雇佣滥用劳务派遣工的做法,违背了我国劳动法尤其是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劳动合同法加大了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力度,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但是,有些用人单位并没有从改善劳资关系来自觉遵守法律,反而采用各种方式来规避甚至抵制法律,逃避责任滥用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现象不但未出现好转,在一些地方和行业反而愈加严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明显比前两年增多。他们往往采用逆向派遣的方式,将大量原有劳动合同制职工转入劳务派遣公司再派回原单位,结果是人员不变,劳动报酬也大幅度降低,劳动者对此虽有诸多不满,但在当前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不敢反抗,只能听任企业安排。同时,企业还采用劳务外包方式,即将某项工作及人员整体外包,以达到在主业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目的,从而规避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使用的“三性”规定。
尽管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限制了劳务派遣用工,规定了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并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实际情况却是对劳务派遣工权益的维护仍不到位,非法劳务派遣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反而有愈来愈烈之势。一般只允许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劳务派遣制度,却变成了一些用工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同工同酬规定的挡箭牌。
为此,建议正在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中对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正当的权益。针对劳务派遣这一新型用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不少问题,今年以来,全国人大对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进行了集中修改,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拟对设立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以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权利。6月底,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8月初,全国人大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结束,草案对“三性”作出了界定。“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还对劳务派遣诸多问题作出了修改和完善,值得期待。
责任编辑:邢泓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