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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语境下的诉讼调解原则
2012年07月25日 11:29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2年7月25日 作者:祁若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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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祁若冰,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能动司法意蕴下的诉讼调解,其本身就是一个宏大的命题。任何试图“毕其功于一役”式地给诉讼调解程序予以明晰界定的努力都难以持久地发挥效用,并且常常成为诉讼调解发展的桎梏。这不仅因为能动司法理念的提出,就是对变动不居的社会矛盾纠纷处断的一种回应,而且诉讼调解其内容、对象以及法官个人的气质修为均会对调解成功与否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当然,这些也并不能阻碍我们对诉讼调解进行原则限定。

 

一、调解强度的限定

 

调解强度指称的是调解着力程度大小的概念,包括调解频率、调解力度以及调解意向对当事人的压迫感等。无论是诉讼调解或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均需以当事双方合意为基础,否则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调解。实践中,良好的调解应当是适度的、舒缓的、和谐的,这点调解法官必须要有精准的把握。

 

二、调解技艺的适度

 

调解当然需要技巧,但决不能将诉讼调解演变成展示调解技艺的竞技场。法官必须首先是一个正直的人,一个被纠纷当事人各方均认为是能够理解和关心当事方及其争议的人,具备能够引导当事人达成谈判协议的技能,并且公正地对待每一方,在调解中保护每一方免受因对方的进攻或自身能力不足而受到伤害,并且与促进达成某一最符合当事人利益的解决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

 

三、调解政策的理解

 

针对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调解政策,笔者认为“调判结合”是“调解优先”的前提与基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既是一个重要的司法政策和工作原则,也是一个重要的价值判断——一方面对调解的正当性作出了评价,另一方面对调解与判决的关系作出了优先性判断。矛盾纠纷的多样性,决定了纠纷处理的复杂性。任何情况下,法院都不能拒绝裁判,当合意无法达成时必须及时作出判决;而“调解优先”作为整体性判断,亦不代表任何个案中调解都优先于判决。当前,人民群众期待司法更加便民,不仅要求司法程序严谨公正,还期待司法过程高效便捷;不仅要求司法恪守中立,还期待司法更加主动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调解优先”正是对这种司法需求的一种回应。

 

责任编辑:邢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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