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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评论员:始终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一论深入贯彻全国检察长座谈会精神、全面正确实施修改后刑诉法
2012年07月24日 15:47 来源:检察日报 2012年7月24日 作者: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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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闭幕的全国检察长座谈会,对学习好、贯彻好修改后刑诉法进行了专题研究和部署。曹建明检察长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周永康同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五个意识”,通过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做到“六个并重”,着力转变和更新执法理念,在更高层次上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周永康同志在实施修改后刑诉法座谈会上明确指出,各级政法机关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化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这“五个意识”,是这次刑诉法修改原则和价值取向的高度概括,也是社会主义刑事司法的基本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刑诉法立法宗旨上来,统一到牢固树立“五个意识”上来,并通过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做到“六个并重”,即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公正廉洁执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并重。

 

牢固树立“五个意识”,努力做到“六个并重”,首先就是要强化人权意识,努力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全面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强化人权意识,努力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必须更好地转变和更新执法理念。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是贯彻落实宪法原则的需要,也是司法文明进步的体现。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是中国民主法治和政治文明的重大发展,也是我国人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司法对人权的保障,不仅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刑事诉讼法总则,而且贯彻到具体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维护宪法尊严、履行法律监督使命的必然要求,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避免为了办案而违反程序、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

 

强化人权意识,努力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必须吃透修改后刑诉法的新规定、新精神。这包括通过完善强制措施,健全证据、侦查、审判等制度,特别是针对长期困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突出问题,延长传唤、拘传时间和审查决定逮捕期限,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查封等措施;同时,强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非法证据排除、讯问录音录像、当事人诉讼权利救济等。这些新规定在刑事诉讼各环节全面贯彻体现了人权保障的要求,为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犯罪、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提供了新的重要法律依据,也对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执法提出了新的挑战。

 

强化人权意识,努力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必须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检察机关担负着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法律监督职责。各级检察机关要自觉主动地担负起这一重要职责,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全面正确实施修改后刑诉法。在自身执法办案中,检察人员必须更加重视尊重和保障人权。一方面更加重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重视被害人的人权保护,重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另一方面更加重视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尊重和保障其健康权、财产权等基本人权,特别是着力防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着力防止违法限制涉案人员人身自由,着力防止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等办案安全事故,着力防止违法扣押、冻结、处置涉案款物,全面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刑诉法修改对检察机关来说,既是挑战,更是机遇。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深入学习贯彻全国检察长座谈会精神,统一思想,精心部署,狠抓落实,始终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确保修改后刑诉法在检察工作中得到全面正确贯彻落实,以更加有效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责任编辑:邢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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