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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钟小凯,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司法机关担负着有效实施法律文本的重任,是法律文本的守护者,也是法治的守护者。作为人民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树立法律文本意识,维护法治根基。
在近年的案件审理工作中,我们能隐约感到法官对法律文本的依赖程度有明显的下降趋势。排除法律外的干扰因素,法官以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为期盼有完善的法律文本来作为司法裁决的法律依据,而在我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文本体系之后的今日,却弱化了对法律文本的重视,此现象值得认真对待。我们必须清楚,法律文本的确存在这样那样的偏差和缺漏,依照法律文本审理案件决不意味着机械司法,僵化办案,在社会转型期的当代中国,尤其应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但在法治二字得来不易的当代中国,更应注意法律文本的重要性。
法官在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过程中,进行事实剪裁和法律解释,将查明的事实纳入法律文本的世界并转化成法律事实,将需要依据的法律条文从法律文本中寻找出来,一切工作都是围绕着法律文本进行的,这是法官审理案件的一个基本要求。法律文本是法官的职业基石,法官应对法律文本有所敬畏,应做好法律文本的守护者。
法律文本并不是一个摆在那里供人们欣赏的艺术品,而是需要具有巧夺天工般手艺的工匠去细心地雕琢它,去精心地打磨它,使其无限接近世界上最精致的艺术品。法官作为法律文本的实施者,应该做好这样一个工匠,通过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的法律解释不断完善法律文本,充实法律文本,将法律文本中蕴含的正义之光普照世间。也就是说,法官应通过自己的法律解释工作,挖掘法律文本丰富的内涵,使其适应急剧变化的社会情势,将社会纷繁芜杂的事实纳入法律文本的世界。法官必须通过解释发现包含在法律文本之中的法律条文,将一切事实关系都能够包含其中,尽量排除主观的价值判断,通过逻辑三段论的推理保持司法裁决的首尾一贯、无懈可击。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文本总是比较概括、抽象,它不可能把案件中任何细微的情节予以规定,这就需要法官在解释的过程中善于发现隐含在法律文本背后的内容,如宪法文本是最高层次的法律文本,其他一切法律文本必定合乎宪法文本;法律文本的实施不能产生荒谬或明显不公的结果等等。这些“隐含内容”是一些不言而喻的事实,是经过合理推理的结论,只有发现了这些“隐含内容”,法官才能够做好法律文本的守护者、实施者。这些“隐含内容”并不容易被清楚地查明,而且经常被忽视,发现这些法律文本的“隐含内容”并对其阐述是件非常困难的工作,这项工作需要法官的素质做保障,需要有一双“慧眼”善于识别和提炼。
在中国这个法治传统十分薄弱的国家,法律文本必须受到重视,唯有法官真正担负起守护法律文本之责,我们才能摆脱一种随意性很强的司法裁判,这应当是法治的一种标志,起码是一种可取的路径。在我国法官素质水平有待于普遍提高的前提下,大力培养和加强法律文本意识,发挥法律文本的作用非常重要。法治精神已渗入法律文本之中,笔者想提醒的仅在于,当我们批判法律文本滞后、不合理时,当我们揭露法律文本的缺陷、弊病时,当我们挤占法律文本的主体地位时,别忘了,法律文本是法官的指引灯,是审理案件的重要出发点。
责任编辑:邢泓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