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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四项机制畅通服刑人员申诉渠道
2012年07月04日 12:01 来源:检察日报 2012年7月4日 作者:黄万成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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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黄万成,湖北省襄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长期以来,服刑人员因为特殊人身状态导致申诉难、举证难,笔者认为,畅通服刑人员申诉渠道需建立“四项机制”。

 

一是建立接访告知机制。从程序上增强申诉工作的透明度,接待申诉时,驻监检察室应当将案件的办理情况,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对服刑人员或家属进行告知,让当事人明白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避免服刑人员无理缠诉,这样不仅有助于化解矛盾,实现司法公正,而且更有利于促进司法的人性化,彰显司法文明,推进检察工作创新和发展。

 

二是建立规范办案机制。严格按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办理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按照规定的受理、审查期限对原案认定的事实、证据是否确凿,运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全案复查。同时将办理控告申诉案件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与奖惩、评先、晋职挂钩。

 

三是建立方便申诉网络机制。驻监检察室在监管场所内的适当位置设置适当数量的检察信箱,使服刑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能够自由、方便、无顾虑地投放控告、举报或申诉信件;在监管场所的适当地方设置检察官接待室,主动或者应约接待服刑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坚持每周一次或者在“亲属会见日”接待服刑人员家属;定期开展“检察官接待日”、“检察长接待日”活动;开设“法律讲堂”,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服刑人员自我保护意识等,确保服刑人员申诉的程序畅通。

 

四是建立服刑人员合法权益保护机制。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有申诉权。宪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多部法律对服刑人员申诉的权利从多角度规范以进行立体的保护。任何国家的司法和裁判,都不可能不犯一点错误,而一件错案造成的坏影响是一百件正确案件都难以弥补的,保障服刑人员的申诉权是对可能发生的司法错误的重要补救措施。对于确有证据证明的申诉,即使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也不应影响对服刑人员的考核,在平时的监管改造工作中更不能戴着有色眼镜看待进行申诉的服刑人员。驻监检察室应认真核实监狱呈报的各项考核材料,决不能因为服刑人员合法的行使申诉权而影响其考核分数,以解决服刑人员的后顾之忧。

 

责任编辑:邢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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