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李乐平,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苏州大学检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随着刑事案件发案率不断上升,刑事司法体系面临着巨大的压力,提高诉讼效率,如何以尽可能小的司法资源和成本取得最大限度的司法效率,既是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也是检察机关追求的目标。而检察机关因其特殊的地位和任务,理应更好地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
首先,牢固确立时效意识,将其作为刚性要求加以落实。诉讼法对办案期限规定了严格的标准和适用的条件,只是考虑到案件情况的千差万别,又规定了退查、延长、延期等例外情形。但是实践中,滥用退查、延长、延期程序的情况却在一些地方比较普遍,将例外情形当做“万金油”不加区别地适用,尤其是因受制于结案率的考核,往往在年关时大面积地采用“技术性”退查、延长、延期的方法,其结果或是导致嫌疑人审前羁押的时间过长,或是导致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漫长等待,又很大程度上滋长了少数办案人员的效率惰性。因此,必须牢固树立时效意识,将办案时效限制作为刚性要求,站在公正和效率,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高度,时刻绷紧时效意识这根弦。
其次,引入比例原则。严格限制退查、延长、延期的适用情形,严格控制次数,其核心在于通过目的与手段的考量,兼顾国家、社会及公共利益,同时又不妨害第三人利益,确保人权的实现。一是合法性,也就是退查、延长、延期的适用不得背离法定理由;二是必要性,应将退查、延长、延期作为例外措施适用,使其造成的羁押期限延长对人权的损害必须小于所能实现的诉讼利益;三是适当性,在适用退查、延长、延期时,必须能够保障或有助于刑事诉讼目的的达成。
再次,探索更加合理的办案模式。有人认为效率和案件质量是并列的逻辑关系,是两个独立的范畴,然而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从来都是和效率相关联的,“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因此,需要探索更加合理的办案时间分配模式,使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的每一个时间段都充分发挥作用。比如审前羁押存在法定期限,在这一期限内,对于司法人员来说存在工作日和法定节假日,而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并没有节假日。在德国,法官、检察官可以自由支配上下班时间,不受作息时间限制。因此,我国是否可以借鉴此项制度值得探索,如此则可以避免由于按节假日休息的固定工作模式而延长嫌疑人的羁押期限,诸如推迟提押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发生。
第四,还需要优化执法机制。要进一步研究检察权和各项辅助性事务的划分,科学设置分配各项检察事务,理顺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职能,既要通过着力优化案件流程管理,按照修改后刑诉法赋予的程序、措施和手段,做到案件繁简分流,又要加强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联系,如对若干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试行相对集中提讯、移送起诉、出庭公诉、开庭等方式,及时、及早结案。
第五,通过人才战略,提升执法能力。要加强业务培训、技能考核,使检察人员对各类案件处理了然于心,运用更好的工作方法和技巧达到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双重目标。同时,要压缩综合部门人员,配足、配强一线干警力量,并在一线部门合理分配资源,理顺书记员、法警、检察人员之间的关系,以腾出更多的人力和精力来办理重大疑难案件,提高司法效率。
责任编辑:邢泓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