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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黄昌华,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入户盗窃”是盗窃犯罪的一种常见形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作出特别规定,规定凡入户盗窃,无论盗窃多少,都构成犯罪,体现了刑法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严格保护。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的加大,行为人进入无人居住的住所实施盗窃的现象逐渐增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将这种盗窃行为按一般盗窃处理,认为这类行为对公民人身权的危害程度较轻,且未对他人生命健康权造成潜在危险,因此应当视同一般盗窃情形。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理由如下:
一是无人居住住所同样具有“户”的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入户盗窃”的“户”解释为: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而住所无疑是供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属于“户”的范围。人们离开住所并不能改变“户”的性质,以及“户”的客观存在。因此,无论是有人居住的住所还是无人居住的住所,只要具有“户”的生活性和封闭性特征,同样应该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而不能因为暂时无人居住而予以剥夺。否则,有违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二是对无人居住住所盗窃同样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入户盗窃,同时侵犯了公民的财产和人身权利,包括身体健康权、隐私权、住宅不受侵犯权等。虽然行为人对无人居住住所实施盗窃一般不会对公民的身体健康权造成潜在危险,但往往容易导致对公民隐私权和住宅权的侵犯。住宅不受侵犯是人身权的组成部分,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刑法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将非法侵入住宅罪放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中。不难得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因此,对无人居住住所实施盗窃同样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如果将这种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视为一般盗窃行为,就不能充分体现其社会危险性,有违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三是无人居住住所更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安居才能乐业。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的加大,特别是在农村,关闭家门、举家外出务工的现象逐年增多,一些盗窃犯罪分子乘虚而入,将犯罪目标指向这些暂时无人居住的住所,以逃避法律的打击。仅笔者所在检察院今年来就受理了多起专门盗窃无人居住住所的案件,有的甚至盗窃了十几户才被发现,极大地侵犯了这些外出务工人员的财产、人身权利,影响了农村稳定和社会发展。对这类盗窃行为认定为入户盗窃,予以严厉打击,可以更加有效地发挥刑法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作用,也更加符合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本意。
责任编辑:邢泓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