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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三个问题有待明确
2012年06月30日 18:42 来源:检察日报 2012年6月26日 作者:梁建军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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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梁建军,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修改后的刑诉法将1996年刑诉法规定的“可以通知”改为“应当通知”,并扩大了到场人的范围。这增强了法律的刚性和可操作性,规范了过去讯问和审判时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的随意性、不规范性,有利于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这种规定仍然比较笼统、原则,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等,对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细化:

 

一是对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才知道是未成年人的,是否应立即停止讯问,并立刻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应作出明确规定。对嫌疑人年龄的确定,需要一个由不知到知的过程。实践中一般是通过事先调取户籍资料或者直接讯问嫌疑人来确定。但户籍资料登记的年龄有时也是有出入的,更多的还是要通过讯问嫌疑人来确定实际年龄。这样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当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时,才知道是未成年人的,侦查机关是否应立即停止讯问,并马上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从修改后的刑诉法对讯问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的立法精神来看,在第一次讯问才发现是未成年人的,讯问当然应立即停止,并毫不迟延地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后,才可以继续进行讯问。但对法律的理解,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也是不足为奇的。为了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建议今后通过司法解释等,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时,才知道是未成年人的,应立即停止讯问,并毫不迟延地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后,才可以继续进行讯问。

 

二是对侦查阶段,一时不能确定年龄,并且通过体貌特征也很难确定是否是未成年人,或者通过骨龄鉴定表明嫌疑人年龄在18周岁上下的,在确定年龄之前或者通过骨龄鉴定表明嫌疑人年龄在18周岁上下的,讯问时是否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应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对于18周岁上下的嫌疑人确定确切年龄有时比较困难。这是由很多原因造成的,有的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年龄、住址;有的不知道自己的确切年龄;有的不但嫌疑人不知道自己的确切年龄,就连其父母也不确定;有的户籍信息登记错误等。对一时不能确定年龄的,有些需要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有些需要通过骨龄鉴定确定,但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有时骨龄鉴定表明嫌疑人年龄就在18周岁上下。在确定嫌疑人确切年龄之前,或者嫌疑人骨龄鉴定表明为18周岁上下的,侦查机关在讯问嫌疑人时,是否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对这种情况,从有利于被讯问人的角度讲,应该规定在确定是否是未成年嫌疑人之前,或者骨龄鉴定表明嫌疑人年龄在18周岁上下的,讯问时,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

 

三是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或检察机关在讯问时,未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的,取得的证据是否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应作出明确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属于程序违法。由于未成年人的智力、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容易受到外界的不良干扰,尤其是对收集证据人员的“诱导”、“诱供”、“启发”等不正当手段不具有辨别能力,容易按收集证据人员的要求作出陈述或供述,并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证据收集人员的违法取证行为一般也不知、不敢或不会反映。为了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充分体现“少年权益最大化”原则,对公安或检察机关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所形成的证据予以排除可以形成倒逼机制,规范公安或检察机关的取证行为。建议今后通过司法解释等,规定公安或检察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是未成年人的,不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的,取得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一律视为非法证据应当进行排除。

 

责任编辑:邢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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