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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乐平,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苏州大学检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刑事诉讼制度是检察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没有刑事诉讼制度,也就没有现代检察制度。政治文明发展史表明,当权力与权力之间应当形成制约成为人类共识之后,程序正义理念开始被广泛接受,程序制度设计更重视其本身所固有的独立价值。由此可以说,检察制度是程序正义理念从理论到实践的产物。
检察制度存在与否、检察制度发展程度如何,已成为现代国家政治文明化的标志之一。权力与权力的博弈,权力与权利的博弈,始终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史的主旋律。这种博弈决定了检察权的功能、价值,检察制度的设计和未来发展方向,检察制度作为程序正义的产物,其守护法律、保障人权、干预社会管理事务的功能也必将进一步凸显。从这个意义出发,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程序正义的坚守和担当、追求和维护,比任何其他公权部门更应具有自觉性和积极性。
越是法治社会,越是重视程序公正。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价值越来越被重视,在规制权力与权力、权力与权利的界限,防止权力的恣意和擅断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代检察制度的确立,其意义不仅在于实现控审分离,以此克服纠问式诉讼容易导致的司法擅断,更在于赋予检察官以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职责,通过检察官对犯罪的追究和对诉讼的参与监督,以强大的国家力量实现对民众权利的保护。
人们越来越认识到,通过违背程序法或牺牲程序价值所实现的实体公正并不能满足全体社会成员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如果检察机关缺乏程序意识,就会产生“诉讼义务本位”倾向,程序保障原则和公民权利程序保障机制就会缺失。程序之所以值得认真对待,不仅在于它具有重要的工具价值,还是在于它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或许实体公正最理想的判断标准并不是程序,而是人的良知,如果人人皆为尧舜,则程序就没有存在的必要。程序的独立价值,其魅力正在于此,它是“最后一道防线”。因此,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应牢固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理念。尊重程序,坚守和维护程序正义,无疑应是检察官公正品质的典型表现。
实践证明,涉检涉法上访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是针对程序方面的诉求,任何程序上的不规范和瑕疵现象,都可能招致当事人和公众对公平正义的合理怀疑。因此,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检察机关因其在诉讼活动中贯穿始终的特殊地位,在确保程序正义上应具有更重的担当。首先,检察机关应率先尊重程序的独立价值,坚持“程序至上”原则,在自身执法办案的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遵守程序。其次,在自侦权的履行上,要跳出侦查主体的思维顽症,把自己置于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严格规范自侦权的运用,提升执法理念和能力,改进办案机制和方式。再次,坚守监督职责,强化诉讼监督,确保侦查、检察、审判、执行程序的规范运行。同时,要更加注重检察权的内部制约,自觉接受其他权力的制约,自觉接受权利的制约。
公众对程序不满,也就是对司法不满,这种情绪积累下来,就会形成对司法的不信任。程序公正可以吸纳不满,而程序不公则可能引起激愤,检察机关要有足够的耐心对待人们关于程序瑕疵的挑剔。司法与公众的紧张关系绝大多数是因为未坚持程序优先。程序公正中所包含的中立性、公开性、参与性、平等性、合理性、及时性和人道性,能够满足人们内心深处对于正义的期待。因此,检察机关不仅要着眼眼前的社会秩序和安全,而且要考虑长远的社会和谐。控制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能急功近利,否则,欲速则不达。检察机关应慎察之、践行之,更好地坚守和维护程序正义。
责任编辑:邢泓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