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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许有荣、单祥宇,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随着交通业的快速发展,机动车、电瓶车与日俱增,交通肇事案件也随之不断攀升,极大地影响了社会安全和发展。但是,交通肇事案件缓刑适用率严重偏高,引发了社会各界普遍担忧。适当控制交通肇事案件的缓刑适用率,对遏制交通肇事案件频发很有必要。
以笔者所在地区为例,统计发现,近三年来当涂县交通肇事适用缓刑率高达89.7%以上。大量适用缓刑不仅不利于打击交通肇事犯罪,对遏制交通肇事案件高发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严格控制交通肇事案件缓刑适用率势在必行,检察机关在对交通肇事案件进行量刑建议时,更应该严格把握好尺度。
司法实践中,应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执行缓刑制度。对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刑事政策要求的,可以适用缓刑。对主观恶性相对较大,对自己行为持放任态度而交通肇事的,应严格控制缓刑适用率,该宽则宽、该严则严,不能为了追求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而随意扩大缓刑适用范围,将酌定从轻情节放大成适用缓刑的法律依据,这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曲解,以致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因交通肇事案件过度适用缓刑而引发的被害人或家属上访、群访事件经常发生。
对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理还应当考虑导致交通肇事的介入因素,比如:刹车装置突然失灵、爆胎、方向失控等;再比如天气、路况、行人违规、其他车辆先肇事而引发后者肇事的案件。介入因素所引发的交通事故行为人在主观上罪过较小,可以结合其他法定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以及量刑幅度。
对交通肇事行为人适用缓刑还应考虑其主观恶性程度、犯罪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等。如果肇事后主动报警、积极施救、保护现场,将损失控制在最小限度;在事故处理中,肇事驾驶员及其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的,可以考虑适用缓刑。对肇事后不报案、不保护现场、不积极施救伤者、先逃逸再投案,造成伤者得不到及时救治,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应认定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差。被害人或家属不能谅解的,不宜适用缓刑。
凡具有以下情节的交通肇事,不应当适用缓刑: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驾驶报废车辆、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对被害人不积极实施救助导致死亡、多次违反交通法规曾被行政处罚过的。上述行为人交通意识较差,对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持“放任”态度,这类行为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大,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都较大,故不宜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邢泓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