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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先后将社区矫正制度纳入法律,但是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是否适用社区矫正,两者的规定不一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笔者认为,首先,暂予监外执行系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内容。暂予监外执行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由于罪犯身体出现了特殊情形,比如罪犯患有严重疾病、女性罪犯怀孕等,而需要对刑罚执行方式进行变更的程序。而且,随着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消失,对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应当依法收监继续执行刑罚。暂予监外执行程序本身属于刑事诉讼程序,所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而刑法修正案(八)没有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
其次,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符合法理要求。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均为我国的基本法律,在法律效力的层级上,属于相同位次的法律,作为刑法组成部分的刑法修正案(八)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内容不一致,应当采取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进行选择。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颁行在后,其效力优先于刑法修正案(八),即在确认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时,应该依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依法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
责任编辑:邢泓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