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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于书峰,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禁止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规定,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但在实际中,单独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禁止令可能存在困难。比如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的禁止令,社区矫正机构人员不可能每天24小时对其进行监管,很难监督其是否实际执行了禁止令。因此,笔者认为,为更好地执行禁止令,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某个部门或机构作为禁止令的协助执行机构。比如,判决适用“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等禁止令的,应指定对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负有直接监管职责和负责中小学治安的当地公安部门作为协助执行部门;判决适用“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令的,应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为协助执行部门,以保证不颁发给犯罪分子营业执照和处罚其非法进行的经营活动;判决适用“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可将证券、银行管理部门指定为协助执行部门等等。笔者上述建议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适用禁止令不是等到犯罪分子违反了禁止令去处罚,而是要求其执行禁止令,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故适用禁止令不应当单靠犯罪分子去自觉执行,还要相应的监管机制作为保证。第二,指定协助机构是为了更好地落实禁止令。如判决“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而此类娱乐场所可能很多,社区矫正机构可能不掌握当地有多少上述娱乐场所,都在什么地方,由社区矫正机构直接通知这些娱乐场所执行禁止令既困难,也不现实。此外,社区矫正机构的权威性远不及公安部门,实际效果会大打折扣。
关于由谁指定禁止令协助执行机构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两种办法:一般由具体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指定协助执行机构,通过向协助执行机构发函,要求其协助执行禁止令,并附送人民法院判决书,必要时,还应附送犯罪分子照片等,并要求协助执行机构将犯罪分子执行禁止令的情况向社区矫正机构反馈。但对于那些执行禁止令地点或场所与社区矫正机构相距较远,由社区矫正机构指定协助执行机构不方便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协助执行机构,由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执行禁止令,对犯罪分子执行禁止令的情况向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反馈。
责任编辑:邢泓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