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学 >> 法苑传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 (2012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2次会议通过)
2012年05月30日 14:28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2年5月30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法释〔20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已于2012220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6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一些法院就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修正前后刑法条文如何具体表述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199731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条文,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表述:

 

(一)有关刑法条文在修订的刑法施行后未经修正,或者经过修正,但引用的是现行有效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二)有关刑法条文经过修正,引用修正前的条文,表述为“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三)有关刑法条文经两次以上修正,引用经修正、且为最后一次修正前的条文,表述为“经××××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二、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199731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前的刑法条文,应当表述为“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

 

三、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有关单行刑法条文,应当直接引用相应该条例、补充规定或者决定的具体条款。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修订前、后刑法名称的通知》(法〔199719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法释〔20077号)不再适用。

 

责任编辑:邢泓琳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