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学 >> 法苑传真
专家观点撷英
2012年05月25日 15:42 来源:检察日报 2012年5月24日 作者:张伯晋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一、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

 

传统中国法的精神是道德人文

 

张中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传统中国法的道德人文精神,首先表现在它“人为称首”的人文性上。中国文化一向认为,人在万物之中,所以与万物共生;但人又是万物之灵,所以人为贵。这种人为贵的思想,在唐律上被表述为“人为称首”。如《尚书·泰誓上》曰:“唯天地万物父母,唯人万物之灵。”这个思想不仅是中国文化的精髓,亦是传统中国法的精神特质。

 

在传统中国社会,重生体现了德,亦即仁,因为仁即生,生为德;而讲礼就是讲理。讲理体现了道,亦即义,因为义即宜,宜为理,理为道。这样,重生就是由德而仁,讲礼就是由道而义,重生与讲礼合为道德仁义。道德仁义是道德性的根本体现,以人为首是人文性的根本体现,两者有机结合为一体,形成了在“人为称首”的思想指导下,以仁义为内核的重生与讲礼的对立统一,这就是传统中国法的道德人文精神。

 

《大清刑律》的立法革命

 

张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中国近代的政治革命以辛亥革命为肇端,而法律的革命实际在清末修律已经悄然发生。《大清刑律》是清末修律的重要成果之一,其充分体现了立法的革命:既有制度上的革命——超前立法,又有立法模式的革命——政府与法律家合作的立法工程。

 

《大清刑律草案》在不违背礼教民情的前提下,所进行的技术改进主要在于五个方面:更定刑名、酌减死刑、死刑唯一、删除比附、惩治教育。这些技术改进完全符合“会通中西,中外同行”的要求,符合走向文明、去除野蛮的发展方向。由日本法学家起草的、全面仿效外国的刑律草案,经沈家本的技术解释,在形式上似乎是达到了国家立法工程的要求。然而,其不具备实施条件。在社会经济尚未发达,国民未能普及初等教育、犯罪率较高、监狱设施不健全的条件下,轻刑体系既不能保障人权,也无法维护社会治安。刑罚幅度过宽和采用不定期刑,要求有一支高素质的法官来适用刑法,还需要建立相应的判例制度、法律监督制度。

 

中国社会的三种民生关联与法治建设

 

李凯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是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其实就是人们的谋生方式及其社会依存条件;“他们生产什么”和“怎样生产”,其实就是他们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

 

据此,中国目前的民生关联大体有三类:一是以国家财力或事权收入为支付后盾的“国—民关联”、二是在市场经济中独立创收的“市—民关联”、三是在农牧自然经济中生产生活的“自然—民关联”。三者对中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功能侧重各有不同,其人口构成也在增减变化中。未来应是“市—民关联”占绝大多数。法治建设将配合改革对三者的发展走向予以强制规范,传统文化将结合意识形态建设对三者起观念指导作用。

 

对儒学保守主义的批判

 

孟彦文(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现代新儒家即我所说的儒学保守主义,试图把儒学和民主法治嫁接起来。他们在政治哲学中并没有建树,而主要是继承了宋明的心性儒学,希望从心性中开出现代的民主法治。我的看法是:

 

一、从内在心性中开不出现代民主法治。蒋庆也指责新儒家未能完成从心性开出新“外王”的历史任务,指出了新儒家的四个极端化倾向:极端个人化、极端形上化、极端内在化和极端超越化,说他们空谈心性,于事无补。

 

二、从内在心性即使能开出现代民主法治,也无须待儒学而后才开出。也就是说,非要用儒学开出现代民主法治本身就是一种无意义的行为。借用儒学学者白彤东的话说,就是:“即使我们同意牟宗三,认为从儒家思想里可以愣是扭出一套民主科学出来,那么我们还是不禁要问,在根本制度问题上,儒家价值何在?我们为什么要关注儒家如何强扭出一套民主?在民主这个问题上,我们为什么不只去读康德或者密尔?

 

二、中国法治的文化解读

 

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界分

 

文兵(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法治文化”不同于“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有不同的界定,但总体上来说,是把它界定为一种人类从事法律实践活动所创造的智慧结晶和精神财富,是社会法律现象存在与发展的文化基础。而“法治文化”所要探讨的是当代中国文化的整个走向问题。“法治”与“文化”,不仅可以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而且还可以作为两个相对独立的事物之间的互动来加以考察。

 

一个方面,法治对于文化具有重要的塑造作用。文化与传统都不是一成不变的,事实上,文化一直就是在不断变化生成着的,传统亦是在不断吐故纳新的。按新解释学的观念,传统文化就是存在于人们的理解与解释之中,经过这样的理解与解释,实现了“过去视界”与“当今视界”的融合,使传统文化得以更新并成为一种新的文化传统。另一方面,文化对于法治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法治,最基本的就是对于法律的尊重,而法律其实就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伦理的底线。法律只有内化为我们的生活方式,不再仅仅是作为外在的强制,而是成为一种普遍的自觉的文化,法律才能得以坚守。文化,在一定的意义上,是我们赖以生活的一切,在很大程度上,也可说是我们为之生活的一切。人的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情感、意义、价值等皆是由文化向我们提供的,可以说,文化就是我们的精神家园。

 

近代公案文学的法律叙述

 

崔蕴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在民间公案作品中,很多作品没有直接描写改良意识与启蒙意识,却在案件的精细叙述中暗含着公案故事的近代风范与价值。

 

光绪年间出版的《武则天四大奇书》(即《狄公案》)堪称本土法律文学之精品。小说130回集中描写狄公在昌平县断案经历,核心内容是由当地酒店中两名贩丝客人被杀而引发的一系列案中案、案外案。两名湖州贩丝客人离奇被杀,经过侦查似无进展;而此时狄公在微服私访时偶遇一老妇生病,狄公去其家时发现其子死亡与其媳之笑必有关联。贩丝客人案件未破,而又有一士绅家新娘离奇死于新房。本以为是情杀,狄公在新房附近勘查时发现新妇曾吃茶的屋檐之上有毒蛇之涎而最终破案。同时,贩丝客人被杀案中相关犯罪嫌疑人也陆续登场。整个故事勘查手段缜密,案中案悬念迭出,与传统的包公案等迥异其趣,新意迭出。明代后期被称为中国公案文学的繁盛期,出版有大量作品。这种公案叙述模式一直延续到清代。《武则天四大奇书》则呈现与众不同、顿辟异境的新鲜风格。它让人思考,在中国本土的公案叙事中也有严谨而新奇的探案类叙述,这种叙述没有任何外来影响的迹象,却与近代大量翻译的福尔摩斯断案故事有着契合之处。它也许暗示近代中国公案转型的本土力量。

 

中国传统文化与当代法治建设

 

黄震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法治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之后开始建设的中国当代文化,价值和意义都十分重大。但是,这种建设无法越过我们长期否定后来又主张弘扬优秀部分的传统文化。

 

传统文化不是释道儒,也不单单是儒家文化,而是以道德为核心的主张天人关系和谐的文化。其实,中国的传统文化的核心就是尧舜禹夏商周时代逐步建立起来,经过汉唐逐步完善了的,以宗法关系为社会结构,礼乐文明为形态的,道德为核心的文化。这种文化创造过辉煌,并通过不断地修正、丰富和发展,成为中华民族发展的根本与资源,而又以主流和民间两个层面传承。当代的法律和法制建立在暴力革命的基础上,军事体制是其关键,开放这一改革措施只是对军事体制打开一扇窗口,还需要把整个屋子照亮。因此,法律总是滞后于改革,治民全面,而治吏不足,重事实而不追求真实,也就难以担当法治社会的建设,所以需要对当代法律加快法典化的进程。当代法治的建设需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理顺纪检、司法、执法关系,实事求是地推动文化、经济和政治的全面改革,而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的充分利用,特别是道德力量的发挥,将会有助于真正实现全体人民大众的和谐,才能够建立起更好的法治社会及其关联的法治文化。

 

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绝非“无根漂泊”

 

赵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中国社会自晚清以来,一方面直面自身“传统”与“现代”的冲突,另一方面须应对西方现代民主政治与法治文明的冲击。在此双重夹击之下,我们曾经深陷现代政治怨恨之中而严重地迷失了方向,其结果是既没有取得“西化”的成功,又严重丧失了自身的“传统”,走入无根又无助的尴尬境地。

 

回首历史,“轴心时期”诸子百家共同完成的精神突破,奠定了影响深远的帝国政制与法制传统,它始终抱持“大同社会”的精神信念,以建构和维持“天下和平”秩序为政治与法制的根本使命,其所追求的政治之“道”重在强调政治家和立法者之内在精神品质和政治德性的培育与塑造,礼仪法度作为外在行为规范在保障现实社会生活秩序的同时,更要担负起培育帝国臣民之内在心灵秩序的重任。它因对“制度”之自由与人权价值的疏于理解而未能修成现代法治文明的“正果”,却可能在当代以至未来的旨在追求“人类和平”的政治实践中重新大放异彩,其前提当然是正视自由精神与普遍的人权价值和意义。以儒家为中心的传统文化对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首要启示或许就在于,人们对现实的真正关怀不可能不涉及到自身的历史和精神传统。诚如雅斯贝尔斯所说:“人类集团和人类能变成一种秩序,它只有通过代代相传,才是历史的共同产物。”

 

三、法治的哲学之维

 

生活世界是法律解释学的基础

 

陈小文(商务印书馆)

 

法律是什么?这是每个法律人都要追问的问题。人们认为,法律具有稳定性和一致性。然而“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的答案却不具有稳定性和一致性。康德认为,法律是“那些能使一个人的专断意志按照一般的自由与他人的专断意志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黑格尔认为,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法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定义。在同一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法律的定义也是完全不一样的。即便是在同一时期、同一国家、同一个法律部门,人们的法律定义也不尽一致。千百年来,人们相信,法治之所以优于人治,是因为法律是稳定的、一致的。这是一个非常吊诡的现象:一个没有固定定义的东西,如何具有一致性?一个没有固定根基的东西,如何要求它表现出稳定性?因此,如果我们想要搞清楚“法律是什么?”首先必须搞清楚法律“是”什么?“是”的问题即“存在”问题。对存在问题的探究,是本体论的任务。

 

“法律是什么”不在于法律是“什么”,而在于法律如何“是”。法律如何“是”是法律解释学的本体论问题。而这个问题的基础在生活世界。美国宪法史上最著名的判例莫过于“马布里诉麦迪逊”。这个判例的著名,是因为它确立了司法审查原则。然而,这个判例却是一个“智慧的”判例,而不是一个“公正的”判例。马歇尔大法官看到了命令麦迪逊发放任命状的危险后果,他朝向未来筹划。他不拘泥于过去的法律文本,拘泥于固有的法律教条,而是创造性地发挥法律中的精神,解放其中“能在的”的可能性,让法律如其所是地“是”。

 

《中庸》的自然正义观与政治理想

 

单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中庸》本来只是《礼记》中的一篇,原文不到5000字。但是其思想积极丰富,故为唐代儒家学者专门标出,后经宋儒朱熹编订为“四书”之一,成为南宋至清末六七百年间科举考试必要的备考教材。按照史学家陈寅恪先生的推断,《中庸》一篇当为秦时儒生之作品,其中以“诚”为核心概念贯穿儒家传统的宇宙论与人生论。

 

《中庸》以宇宙自然化生的原则与永恒的和谐性成为儒家传统阐发自然正义和政治理想的经典文献,其中所标榜的圣人则天之德而治国理政的思想是儒家特色的“人治”或“德治”的基本精神。该文献的先秦编纂者和唐代倡导者意图借自然正义和宇宙公平的“天道性命”观拒斥体现在秦暴政中的法家功利主义和唐代佛教的出世思潮,为儒家修齐治平的政治理想提供了宇宙论的信仰根据和价值论的公平思想。

 

《中庸》通过宇宙万物和人伦日用的“庸”,意图揭示其宇宙化生的“中和”原则和尧舜圣人治人治国治天下的法则,其宇宙观与社会政治观的统一性可以“考诸三王而不缪,建诸天地而不悖,质诸鬼神而无疑,百世以俟圣人而不惑。质诸鬼神而无疑,知天也;百世以俟圣人而不惑,知人也。是故君子动而为天下道,行而世为天下法,言而世为天下则。”宇宙万物的化生和存在状态是自然的公平、正义和权利,人类社会既然是自然世界中“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的部分,他们“为天地立心”的“良知”则完全可能而且应该将天地的自然正义转化成人类社会治理的政治和法律正义,这种政治和法律正义就是《中庸》所谓的“经纶天下之大经”。

 

 (注:文稿统筹 张伯晋)

 

责任编辑:邢泓琳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