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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乐平,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实际上就是一部公权力运行方式不断文明化的历史,是一部公权力从集权到分权,从分权到制约的历史。当人类随着文明的发展而逐渐意识到行政权和司法权不分所带来的种种弊端时,人类社会史便发生了第一次权力的分立:司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而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力,并强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当司法权和行政权、立法权经分立后形成为独立的权力形态,实现了权力由集权到分权的根本性转变,由此,探索权力之间的制约又成为人类政治文明新的课题。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检察制度成为一个国家政治制度及其结构文明化的标志之一,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政治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政治制度乃至法律制度的曲折发展,也鲜明体现了国家法治进程。检察制度的发展表现出多种模式,并且是一种不断变换的动态模式,对任何一个国家而言,选择哪一种模式,都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
西方“三权分立”的思想,并非人类权力形态的永恒和终极,如果我们不囿于“三权分立”的窠臼,认真考察检察权,就会发现它是为了制约行政权(在刑事诉讼中表现为侦查权)和司法权而诞生的一种新的权力,同时它的权力内容也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表现为对被制约权力的法律监督权。因此,检察权的本质是制约权,形式是法律监督。它在刑事诉讼中表现的是对侦查权和审判权的制约,但从发展趋势看,也必然逐渐实现对行政权的制约,我国当下检察改革的实践也体现了这个趋势。检察权作为一种制约权,其制约性表现为不仅具有制约其他权力的使命,也必须自觉接受其他权力的制约,还要自觉保持自身内部的制约性,这正是权力制约的本质要求。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事物的发展尤其是人类社会某一新制度的发展,往往经历一个螺旋式的、曲折上升的发展历程,而导致这一曲折发展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新制度最终结局的未知性和当前态势的不成熟性,以及新旧制度之间力量对比的渐进性和反复性。回顾检察制度的发展史尤其是中国近现代以来检察制度的发展史,这种曲折性表现得也非常鲜明。仅共和国成立60多年来,检察机关就经历了建立、破坏、取消和恢复重建的过程。时至今日,检察制度的一些权能仍屡遭质疑。
就我国检察权性质的归属而言,与其牵强附会不如顺其自然。它就是一种独立的新的权力,它既不是行政权,也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司法权,而是一种由有限侦查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三种权力架构而成的一种权能综合体或者说“权力包”。这种“权力包”的形式,在我国的法院和公安系统一样存在,法院拥有执行权和裁判权,公安拥有社会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刑事侦查等多项权能。
这样,当我们把检察权看成一种制约权性质时,我们就能够理解它的形式为何是以有限侦查权、公诉和诉讼监督这三大权能所构成的“权力包”形式了。这种“权力包”并不要求其内部的构成要素即各权能之间存在必然的逻辑,它只要求其符合经验理性并经实践检验而符合该权力设置的根本目的。
德国著名的哲学家黑格尔曾经说过:“存在即合理”。这种理念昭示我们,应持有与追求纯粹公平正义的绝对合理性相对应的,看待现实事物相对合理性的态度。当我们采取这种相对合理的理性态度审视我们的检察制度时,当我们吃惊于作为现代检察制度起源地之一的英国也在不断改良他们的检察制度时,当俄罗斯建立起一套资本主义制度,但仍然保留前苏联检察制度法律监督职责时,我们或许就不必拘泥于我国检察权权能边际和检察机关性质定位问题的争议,这样对我国检察机关的建设就有了一个开阔坦然的心态,有一个基于现有检察实际的宽广视野。
责任编辑:邢泓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