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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
2012年05月07日 15:26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2年5月5日 作者:谢商华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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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谢商华,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多部门分散管理长期存在,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未能形成

 

根据专利、商标、版权等主要知识产权类别的不同,机构设置上,专利、商标、著作权分别由三个政府机构主管。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国务院上一轮机构改革中成立,被赋予统筹协调全国知识产权工作的职能,但是并没有实现机构职能的整合,名义上管理知识产权,但实际上主要负责专利管理;隶属新闻出版总署的国家版权局主管版权,隶属国家工商总局的商标局主管商标。此外,地理标志由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农业部分别管理,植物新品种由农业部、林业局进行管理。如果涉及到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各个环节,则分散管理的情况更加严重。由于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分散,使得资源浪费、责任不清、政出多门。

 

二是知识产权协调机构重复设置,层级低,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管理体制的不统一、不协调严重影响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和整体保护。为此,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相继成立了各级知识产权协调机构。作为政府的非常设机构,这些协调机构本质上属于临时性、松散型的跨部门议事机构,缺乏明确的职责描述,无权印发规范性文件,缺乏约束性和刚性,缺乏固定的人员和编制。

 

三是上下对口设置机构的传统使地方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不健全的现象十分突出

 

地方各省、市、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设置不一,有些列入政府序列,成为政府组成部门,行政级别为正厅()级单位,有专门的人员编制,也享有地方的一级财政;有些与当地科技行政部门合署办公,不再另设行政级别,没有单独人员编制和地方一级财政;有些是科技行政部门内设的一个工作机构。

 

针对这些问题,我建议进一步加强我国知识产权统筹管理工作:

 

一是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

 

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改革,集成知识产权管理职能,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专利、商标、版权等职能整合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集中统一、权责明确、上下协调、执行顺畅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提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效能。

 

二是提高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视程度,从中央到地方各相关部门中增加知识产权专门机构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切实提高对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从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高度,切实将知识产权战略看作“科教兴国”战略的核心要素,把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纳入日常工作范畴,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纳入工作重点和考核体系。在与知识产权工作相关的各部门中增加知识产权工作专门机构。

 

三是提升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协调层级

 

建议站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高度,加大统筹力度,提升协调层级,切实推动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效实施。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部际联席会议为基础,整合知识产权领域的其他跨部门的领导和协调机构,如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等,成立国家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由国务院副总理担任主任,相关部门均列为成员单位。在国家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内部和相关部门之间任务明确、权责清晰的职责体系。

 

责任编辑:邢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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