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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后开庭时间不宜过迟
2012年04月27日 11:44 来源:检察日报 2012年4月27日 作者:赵维民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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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赵维民,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检察院。

 

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决定开庭审理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所以,被告人在法院开庭之前通常有十日以上的时间来了解和熟知起诉书中的内容,为被告人行使辩护等诉讼权利提供了一定的时间条件。但在实践中,一些法院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后,因某种原因往往迟迟不开庭审理,推迟时间甚至达到了二十多天。笔者认为,法院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后,开庭时间过迟会产生种种弊端,有必要加以规范。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不利于刑事审判活动的规范化、高效能运作。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后,开庭审判的时间却迟迟后推,将不利于刑事审判活动的规范化、高效能运作,主要是:会使一些审判人员放松正常的办案工作节奏,在审判活动中发生低效率运作的问题;会使一些审判人员片面重视案件开庭前的实体审查,只把开庭视为走形式、走过场,因而产生先定后审的不正常审判工作思维;更有甚者,因开庭审判的时间迟迟后推,会给个别审判人员的徇私枉法行为带来可乘之机,影响司法公正性。

 

第二,会使一些受羁押的被告人在长时日的开庭等待过程中产生焦虑、不安的心理,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当法院向受羁押的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被告人会意识到自己近期将要受到开庭审判,在了解和熟知起诉书的内容之后,便处于对法院开庭时日的等待之中,而如果法院迟迟不开庭审判,受羁押的被告人往往会产生焦虑、不安的心理,其在开庭之前的时日里很容易发生人身意外事故,给看守所的监管工作带来一定的压力。

 

第三,可能会使一些未被羁押的被告人产生伺机逃避开庭审判的不良心理。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一些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大部分时间里未被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其因身体相对自由、有一定的生活空间,往往保持较稳定的思想情绪,当其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时,会意识到自己将要受到法院的开庭审判,免不了会产生心理上的波动,而如果法院迟迟不开庭,未被羁押的被告人在较长时日的庭审等待中免不了会产生逃避审判的念头和想法,其一旦伺机出走不归,将会影响开庭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法院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后,开庭时间不宜过迟。目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至开庭审理的最小时间间隔应是10日,而其最大时间间隔却没有法律规定,所以应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至开庭审理的最大时间间隔宜为15日或20日为宜,其能体现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与注重刑事审判效率两者间的兼顾与平衡。

 

责任编辑:邢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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