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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网络秩序 促进产业发展 ——网络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综述
2012年04月25日 10:41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2年4月25日 作者:陈瑶瑶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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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瑶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420,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携手上海市法学会和中国互联网协会,以网络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主题,举办了知识产权司法前沿研讨会。北京大学、同济大学、上海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的部分教授,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中国互联网协会、上海市创意产业协会、上海市律师协会的部分专家,淘宝、百度、优度、腾讯等网络公司的代表,以及上海市三级法院的部分知产法官应邀参加会议。

 

与会嘉宾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与交流:

 

一、网络技术的新发展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

 

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网络不仅深刻影响着我们的日常生活,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也不断提出新的需求。

 

如腾讯公司法务卢鹏提到,众多开放平台的开发者与国外权利人的侵权纠纷,游戏国际代理方面的商标注册与反注册纠纷。优度公司市场总监姚苏粤指出,移动互联网络的发展带来了其与传统互联网的整合纠纷。百度公司法律顾问谭俊指出,百度搜索模式的推广与创新,其涉及的推广链接、竞价排名中亦涉众多知识产权纠纷,尤其表现为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淘宝公司法律顾问邵世佳认为,随着网络交易平台规模的发展,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也日益被卷入了知识产权诉讼中,尤其表现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责任问题。上海大学袁真富教授也认为,新技术以及网络环境下的商标问题日益复杂化,与不正当竞争的交织作用亦日益突显。这其中不仅涉及商标合理使用的判定,亦同时涉及正当商业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边界厘定等,均较之传统的商业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更具复杂性。

 

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导向

 

知识产权虽具有私权的性质,但其亦具有公法的色彩,实质上更表现为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工具,故无论在立法与司法过程中,均应围绕着发展的大局,把握好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导向。

 

北京大学张平教授认为,网络环境下,数字技术和网络传播打破了传统版权产业运行的链条,寻求作品创作者与作品传播者,传统的文化产业和新兴的互联网产业之间的利益均衡成了产业政策博弈的核心。在知识经济时代和网络环境条件下,知识产权更应强调开放性,推动全社会的知识创新才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终极目标。

 

邵世佳认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应兼顾知识产权保护与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原则、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注意义务与技术发展相适应的原则、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防止权利人的限制自由竞争和市场价格垄断的原则。

 

上海一中院法官胡震远认为,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应以权利人、社会公众、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方利益的动态平衡为原则,以法律原理和法律精神为指导,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政策为指针,以过错责任规范网络交易秩序,以避风港规则保障网络产业发展。准确界定避风港规则适用的前提要件,在归责上坚持重大过失标准,合理把握“通知与删除”规则的适用。在坚持“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本政策的基础上,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网络产业发展间的关系。

 

三、司法审判与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变革

 

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反映在涉网知识产权纠纷领域,往往表现出了成文法的滞后性,因此司法也被赋予了更高的社会期待,司法裁判应在准确把握技术发展实质的基础上,更加有效地发挥对于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

 

上海市创意产业协会副会长游闽键认为,司法审判可以作为正版化的助推器,以司法的特有方式影响网络利益格局的重构,规范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希望今后能够进一步加强产业界与司法界的互动交流。

 

有法官亦认为,网络著作权纠纷已经成为也必将成为今后人民法院审理的最具时代性亦最具挑战性的案件类型。综合避风港规则与我国既有过错判定规则而形成的以具体知晓论为原则、以概括知晓论为补充的过错认定规则,以司法的特有方式影响网络利益格局的重构。在未来的审判中,我们仍要坚持和完善固有的规则体系,继续推进和巩固网络著作权的正版化。

 

四、避风港规则的适用与过错原则的把握

 

避风港规则与过错标准历来是涉网案件审理的难点亦是焦点,直接关涉着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益博弈的结果。与会人员均认为,避风港规则作为法移植的结果,其适用是个复杂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其适用前提、对象以及与我国既有的过错判定规则加以整合。我国历来强调过错的客观化,由法官根据一般的过错判断规则综合考量,因此,避风港规则所涉之反向责任认定逻辑在我国并不适用,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应转化为以过错为基础的责任认定规则,即避风港规则适用的前提以及该规则所涉之红旗标准、通知删除规则、直接经济利益等具体条款在此均应纳入过错判断的考量范畴。而对于过错的认定标准,对于条例所规定的四类特定服务提供者而言,一般应该根据“具体知晓”来判定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以教唆、引诱等方式故意侵犯著作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则可以考虑采用概括知晓的标准,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著作权法修改的新问题

 

研讨会上,与会学者、法官还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在涉及网络著作权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华东政法大学王迁教授和上海大学许春明教授均认为,我国现行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规定无法涵盖通过网络实施的非交互式传播行为,即现行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不能形成完全的体系来规制任何向公众传播的行为。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将广播权扩张为播放权,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扩张为通过网络实施的交互式或非交互式传播行为。一方面,因播放的含义不同于一般人的理解,可能引发著作权法理解和适用的问题;另一方面,在“三网融合”的技术背景下,播放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难以区分,亦可能给司法适用带来困难。建议按照WCT规定,将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合并起来规定单一的向公众传播权,或是在著作权法中统一著作权与邻接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仅针对交互式传播,同时扩张广播权为播放权,涵盖非交互式网络直播和转播,使得邻接权和著作权的播放权内涵一致。

 

责任编辑:邢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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