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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具有政治法治双重属性
2012年04月24日 11:29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2年4月24日 作者:方 工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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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方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内容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是司法工作立身之本,事业之魂,是司法者的精神支柱,行为方向。这对司法者在履行职责中,遵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追求司法工作的价值目标,为国家科学发展作出贡献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司法是社会公器,司法工作是为全社会和全体公众服务的公共事业,故司法者该做什么、该怎么做的价值判断和取舍选择,必须适应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的需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本源是社会民众的需求、愿望与意志,它的内容在国家宪法和法律中也有所体现。提出和肯定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是司法者对客观存在的民众意志的主观认识和反映,认识和反映得准确,对司法工作就可以起到良好的指导作用,反之,则可能导致司法工作的偏向。司法工作是为社会和公众服务的事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是一项利国利民且功在千秋,须贯彻始终的重要任务,对此司法者责无旁贷。必须通过具体适用法律,发挥司法功能,完成建设和捍卫法治的使命。司法工作的合法性基础,就在于在这个过程中坚持正确履行职责,促进人民福祉而得到人民群众理解、信服和支持。社会始终面临一个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即如何保证司法权力正确行使,既不失职不作为,也不越权乱作为。解决的方法只能是通过民主法治,明确司法职责和司法权力的边界,约束、规范、监督司法权,保证司法权不被弃用、误用和滥用。所以,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必须着眼人民根本利益,立足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功能,坚持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对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而言,既是目标,也是保障。舍此,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不可能发挥作用,也不可能具有持久生命力。

 

认同和树立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是一种政治觉悟,属于政治工作范畴。司法机关的职责、任务和使命本身,以及名称都冠以“人民”二字的事实,说明了司法活动具有高度的政治属性,因此司法者政治觉悟和司法机关政治工作不可须臾淡化。但司法活动的运作有自身的特点和科学规律,是通过适用法律,达到惩恶扬善,定分止争,保障人权,维护正义,为社会发展进步提供良好法治环境的目标。

 

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既要体现政治取向,也不能隔离、偏离或背离于体现人民意志的国家宪法和法律,应该符合法治要求。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具有政治与法治的双重属性,二者相互衔接融通,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统一体,割裂二者就破坏了它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不是时尚的概念,不是煽情的口号,它的意义在于适应社会需要,正确认识和依法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真正发挥价值导向作用。为了树立和落实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应该以求真务实的态度深思明辨,以求认识清晰,行为自觉。当前特别应注意的是,政治不能越俎代庖代替法治,对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内涵,不但应从政治角度解读,还必须根据司法工作的职业特征和职责目标,从建设法治社会的角度深入理解,提高法律层面的认识。为使核心价值观不脱离司法实践,就须做到自觉地敬畏公民人权、敬畏宪法法律、敬畏民赋权力,真正把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法治原则作为行为准则,严守决不徇私枉法的法律和良知底线。缺乏坚定的法治精神、公民意识,脱离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法治原则,不能深刻理解核心价值观中民主法治内容的意义,就背离了常识和真理,建立在这种思维基础上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不会发挥任何实际正面作用。如果仅知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概念,而不知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落实,并不能保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发挥应有作用,也不能保证司法活动符合人民利益需要。

 

结合民主法治的要求,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忠诚,就应该是忠诚于宪法和法律,奉法唯谨,非法勿言、非法勿行;为民,就应该是以人为本,维护所有公民的人权与合法利益;公正,就应该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惩恶扬善,捍卫正义;廉洁,就应该是永远抵制枉法的诱惑,不使司法权力受到腐蚀,不使公正受到威胁。实际上,无论怎样表述、怎样概括,都必须结合树立和弘扬法治精神,促进司法活动的理性、文明和规范去看待和落实核心价值观。司法实践中,疑难复杂的问题比比皆是,例如:自行超越法律,扩张司法权力和工作职能、以不讲程序和证据的方式纠正侵权行为,却取得了即时效果,是否可以认为符合忠诚、为民和公正?对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少数人与多数人利益、现实稳定与长治久安、局部与大局、法律与社会效果、独立司法与尊重民意、服从领导与严格依法等对应关系,如何处理才符合忠诚、为民和公正的要求?对这类现实问题,没有真正理解后的实践,仅靠熟知概念是无济于事的。如果追求核心价值目标,却狭隘地视法律为束缚手脚的障碍,更愿意不受约束地以政治权力和手段达到目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就有可能被架空,成为只有符号意义的空洞概念,对司法实践有害无益。

 

目前,个别地方还存在一些运动式或选择性执法、为打击犯罪而突破或变通法律等做法,除去有权钱交易的腐败背景之外,许多仍是漠视法治的思维惹的祸。事实证明,不能防止简单化、庸俗化、标签化地看待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反而以之作为违背宪法和法律精神的美好借口的认识和做法,必对其本身和司法事业造成损害。应该明确,提出和明确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只是第一步,要使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发挥统领司法实践的作用,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决不可松懈。

 

责任编辑:邢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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