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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游伟,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再次对法院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他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违规买卖股票或者投资证券、违规在实体或者社团兼职取酬、违规干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配偶子女在本人工作辖区内开办律所等八个方面的行为,明文设置了“严禁”规定。这是自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个严禁”规定以来出台的多个司法廉洁文件的“升级版”,它更加切合当前各地出现的新型司法腐败现象特点,也更具有现实针对性。而作为法官职业廉洁制度的补充及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保证司法廉洁和促进审判公正,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应当看到,司法不廉与执法不公,原本就是一对孪生兄弟,也是长期以来直接影响我国司法公正、公信和权威形象的社会焦点问题。今年全国两会期间,除了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若干重要问题引发较多讨论外,如何进一步确保司法公正和促进司法廉洁,依然还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泛热议的话题。最高人民法院此次颁发的“八个禁止”,正是对全国两会代表、委员意见的回应,也是当前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自身建设的需要。
从近年来引起社会关注的个别涉及司法权力滥用、审判不公的案件来看,社会各界和各级人民法院都意识到了司法廉洁制度建设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人们发现,经由媒体曝光的极个别审判不公案件,除了极少数是司法人员业务水平不高而造成的机械执法外,大多都与法官履职不廉和人情请托而导致的徇私舞弊及枉法裁判现象有关。
因此,在进一步提高法官专业素养的同时,如何在观念和实践两个层面上,使法官真正确立起廉洁司法、依法裁判的理念,如何培养他们刚正不阿、不畏权贵、不徇私情的品行,就已成了确保审判活动公正、廉洁的当务之急。
长期以来,各级人民法院都特别关注廉洁制度建设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制定了不少颇具针对性的防止人情案、关系案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更是积极回应社会呼声,连续出台推动审判公开、规范审级关系和推进队伍廉洁的多项规范性文件。在过去的一年里,连续出台了多个文件,内容直指审判人员从业回避和防止涉案人情干扰等。如今,又及时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
需要充分认识到的是,所有这些规范司法廉洁的制度和“严禁”规定,都需要有效监督和富有实效的运行,才能起到积极作用。有些禁止性规范,甚至还需要有更高层面上的立法推动,才能保证其真正有效实施。在防止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不正当“活动安排”和“人情干扰”上,更需要建立富有刚性的细则才会真正体现出执行力。
所以,推进审判廉洁和消除司法不公,仍然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进一步强化综合推进、有力实行的措施,不仅需要制定合法、科学、可行的操作规范,更要关注规范的执行、监督和后续成效评估。而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要对违反规范的行为建立起刚性、严格的责任追查程序,从而使外在的“严禁”规定不断得到强化,并逐步转化为法官个体的内在需求,真正成为法官廉洁司法的职业精神。
责任编辑:邢泓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