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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雯/漫画
作者简介:郝海廷,河南省范县法院
2011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但草案并未对第150条作出修改。
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
从司法实践来看,此条规定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且直接违反了民事诉讼法总则中关于两级法院分级审理的原则,应当作出修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这一规定明确了上下两级法院的工作管辖,即“上级法院不得将其管辖的二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在这里,“审理”应作广义理解,即包括“送达法律文书”以及“对上诉的审查”。那么,当事人如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第二审程序即为开始。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工作是连续的,无论程序上还是实体上,一、二审审判工作上不应有“真空”出现。然而,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的“原审法院负责送达”工作,使得一审法院一直处在“越权”位置,进行着二审程序“送达”的工作,这就违反了两级法院分级管辖的原则,混淆了两级法院的审判责任。
实践中,一审法院往往依据该条款延伸出了“对上诉案件的审查权”,即当事人提出上诉后,一审法院即对上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上诉;不符合条件的,口头决定不准上诉,且不作出书面决定,因为书面决定无法冠名——案件已进入二审程序,写一审法院名称不符合程序,写二审法院名称又于法无据。事实上,这种上诉审查权应当是由二审法院行使才合理、合法。
实际上,当事人上诉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启动上诉程序来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权益受到损害。但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当事人对一审法院“不准上诉”的决定不服而向有关部门包括二审法院反映情况的情形,以至于往返于一审法院和其他单位之间,费时费力。
有时候,司法实践中还会出现一、二审法院反复将移送案卷退回现象。比如邮寄送达的无回执、公告送达的还未到期、未随案移送上诉费收据,未向被上诉人以外的其他当事人送达副本等。导致这些现象发生的因素多种多样:有的是邮寄公司不能及时送交回执、有的是当事人因故未将上诉费票据交一审法院,也存在两级法院对被上诉人范围认识上的差别等。
这些本不应成为“问题”的问题,其产生的根源,都是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一审法院负责送达上诉文书所引起的。它产生的后果之一是——当事人上诉时困难重重,一、二审法院在移送案卷时容易出现“踢皮球”现象。
综上所述,第150条的规定无益于提高审判效率,为解决上述问题,建议将此条规定改为: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
责任编辑:邢泓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