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人物小传:卞建林,男,江苏泰兴人,1953年10月出生,汉族,现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历任中国法制研究所副所长、所长、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百千万”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带教导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校兼职或特聘教授。
诉讼监督,特别是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体现,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依法进行、保证刑事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的重要途径。“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座谈会”一结束,记者采访了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请他对新刑诉法中有关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的变化作出解说。
记者:新刑诉法对于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的内容和范围是否有新规定?
卞建林: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刑事立案监督、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执行监督。新刑诉法为强化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扩展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范围,增添了诉讼监督的内容。例如,规定关于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又如,增设了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由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新刑诉法还在现行监督的范围中新增了诉讼监督的内容。例如,为了贯彻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中的比例原则,控制和减少审前羁押,立法修改在保留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职权外,赋予检察机关在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权。再如,对于新增设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为了保证此种强制措施的正确适用,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等。另外,此次立法修改,还注意将刑事执行活动全面纳入法律监督的范围,并且以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和减刑假释的监督为重点,增添了检察机关执行监督的内容,健全了检察机关执行监督的制度。
记者: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手段和效力在新刑诉法中是否得到完善?
卞建林:长期以来,检察机关行使诉讼监督权时,因缺乏监督手段或者监督效力不明确而影响监督的实效。新刑诉法注意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适当增加了诉讼监督的手段,明确了诉讼监督的效力。
例如,为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是纠正违法行为的前提,要强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首先要保证检察机关的知情权和调查权,因此授权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是十分必要和有效的。同时,为了改变实践中监督滞后的情况,也是为了保障检察机关的知情权,以便适时开展监督,立法明确规定有关机关在采取某种诉讼行为或者作出诉讼决定时,要将相关行为或者决定同时告知检察机关。
此外,针对实践中监督效果不明确的问题,此次立法修改也作了一些补充性、强制性的规定。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且规定,检察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后,“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又如,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审查。
记者: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程序与职责对维护公平正义、保证监督效果很重要,对此新刑诉法有何要求?
卞建林:新刑诉法强化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责任,健全了诉讼监督的程序。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仅依照法律授权承担追诉犯罪的任务,同时还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妥善处理好肩负的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而不能仅仅把自己看做是控方。新刑诉法注意强化了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方面的责任。例如,为维护辩护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辩护人依法履行职务,新刑诉法第47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新刑诉法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案,实现程序正义,如根据该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诉讼中有违法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对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此外,新刑诉法还健全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方面的程序,特别是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如第86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责任编辑:邢泓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