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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远:逮捕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新规定不是倒退
2012年03月20日 11:29 来源:中国网 2012年3月8日 作者:王敏远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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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敏远,男,汉族,195911月生,浙江杭州人。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研究室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博士生导师。主要社会兼职: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

 

中国网38日讯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王敏远做客中国网、易健特约之“两会”访谈,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解读。在回答网友们关注的一个热点“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规定”时,王敏远说,关于通知家属的问题,去年修正案草案在网上公布以后,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之后,这是网友们特别关注的一个问题。很多网友提出来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当中的倒退,我还听到了这种说法。实际上这种说法有一定程度的误读。

 

为什么这么说?我们先看看修正案草案是怎么规定的。修正案草案从一读的时候,就是第一次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时候,它的规定是被拘留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应当在24小时之内通知他的家属,这是一个原则,也包括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应该在24小时之内通知他的家属,拘留逮捕的原因以及被关押的处所。显然这个原则的规定对于人权的保障是有积极意义的。同时又规定了,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犯罪、重大贪污贿赂犯罪,在有碍侦查的时候,可以不通知家属。

 

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这个和现在一样。但是同时又规定了,如果有碍侦查的话就可以不通知,也是指的所有的刑事案件。现在只限定了三类案件,显然是一种进步。它规定了就是,通知是原则,通知是常态;不通知,只有在极特殊、极少量的案件当中才可以以有碍侦查不通知,这显然不是倒退,怎么是倒退呢?

 

当然,第二次送常委会审议的时候又发生了变化,发生了什么变化呢?拘留和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仍然在有碍侦查的三类案件当中,三类案件也出现了调整,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犯罪和特别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原来是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在有碍侦查的时候可以不通知,而且仅限于拘留和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不包括逮捕。也就是说,以后再也不能说这三类案件可以秘密拘捕,捕不在里面,拘留在里面,这个显然我认为又往前推进了一步。我曾经这么解读这个相应的规定,我现在仍然保留这个态度,怎么解读呢?一方面我们看到它往前进了一步,无论是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和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我们在通知家属这个问题上都在进步,在往前走,限定了很少量的案件,而且现在逮捕不包括在里面,这就是在往前进步。

 

责任编辑:邢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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