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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从四方面改进检委会选用机制
2012年03月20日 11:26 来源:检察日报 2012年3月20日 作者:陈 巍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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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巍,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是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在重要事项中行使检察职权的决策机构。基层人民检察院是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基本主体,而在实践中,基层检察委员会在议案议事时却容易出现“重观点表达、轻分析论证”的会议氛围。导致基层院检委会论证氛围不足的原因有诸多方面,但制度要靠人建立,归根结底,人是根本。增强基层检察委员会的论证氛围,可从以下四方面着手改进。

 

第一,任人重才。根据规定,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其中,最后一类主体存在较大的选择空间。任命为检委会委员,不应作为一种资历的体现和待遇的给予,而应在设置一些基本的准入条件后,经过竞争选拔,让专业能力强、敢于表态、善于论证的业务骨干进入检委会。

 

第二,科学建制。在上级规定的框架内,迅速建立起符合基层院实际特点的工作机制存在必要性和紧迫性。工作机制起草者要对检委会的工作状况有全面深入的认识,要善于结合新出现的情况及时对已建机制提出修正意见。因此,工作机制起草者本身应是检委会成员。通过确立议题提交、议案议事流程、意见表述以及委员考评等方面的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地避免顾虑的产生,增强委员参与决策的积极性。

 

第三,专人尽职。检委会工作机制要充分体现专职委员在检委会中的特殊地位,发挥其专业精通、经验丰富、地位超脱的实际作用,带动研讨议题的论证深度和广度。同时,在检察长的领导下,处理好专职委员与分管检察长的职责边界与职权关系,逐步突出专职委员在检委会中事先审查、事中引导、事后监督等方面的职能。

 

第四,畅通流转。检委会委员不能也不应是终身制,要可进可出,针对一般委员可以规定一年或二年的较短任期。对于态度不积极、观点不明确、论证不深入的委员,任期届满时应及时取消委员资格,提请任命新的委员。打通出口以后,检委会委员的流转体制被有效激活,这样既有利于刺激现任委员的工作热情,还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有识干警加入到检察委员会的队伍之中。

 

责任编辑:邢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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