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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自首不必要求首次讯问就交代全部犯罪事实
2012年03月19日 14:50 来源:检察日报 2012年3月19日 作者:杨卫萍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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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杨卫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的规定,可以得知自首的成立条件有二: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有这样的情形: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没有立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是由于种种原因,几天之后才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这种情况能否被认定为自首呢?认定自首是否要在主动投案后首次讯问交代全部犯罪事实?

 

笔者认为:认定自首不一定要在主动投案后首次讯问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只要犯罪分子在一审判决前具备了自首的两个成立要件,就可以认定其具备自首情节。

 

一、在现行刑法中,关于自首的成立要件为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要件。从中可以看出有关自首的立法改变立足于放宽自首的认定标准,从而扩大了自首的范围,设置自首制度的初衷是给犯罪分子一条悔过的出路,通过自首而获取宽大处理,这不仅对犯罪分子有利,而且对于司法机关也是有利的,能够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使刑事案件得以及时侦破。如果认定自首仅限于主动投案后首次讯问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就切断了犯罪分子悔过自新的出路,无异于鼓励犯罪分子抵抗到底,显然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二、正确把握自首成立要件在时间上的要求:从刑法中自首的概念来看,并没有关于一自动投案就必须立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要求,不应对此作限制解释,认为自首必须是在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就立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否则,就会缩小自首认定的范围,从而与放宽自首的认定标准的立法原意相违背。在司法实践中,只要犯罪分子在一审判决前具备了自首的两个成立要件,就可以认定其具备自首情节。

 

三、审判人员在量刑时要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自首的时间、自首的方式、自首的形态等等因素,作出一个对自首情节的合理的裁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都可以认定为自首,那么在主动投案后首次讯问虽未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只要犯罪分子在一审判决前具备了自首的两个成立要件,就可以认定其具备自首情节。

 

责任编辑:邢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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